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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似强实弱者才迷信国际法,从中日疆海之争看废纸满天飞的现实

 长弓有心 2022-07-03 发布于广东

鲁迅先生在《华盖集·忽然想到·六》中说:“我们目前的当务之急是:一要生存,二要温饱,三要发展,苟有阻碍这前途者,无论是古是今,是人是鬼,是《三坟》《五典》、百宋千元、天球河图、金人玉佛、祖传丸散、秘制膏丹,全都踏倒他。”如果没有这种气魄,中华民族就不会在近代冲破传统文化带来的阻力和国外列强带来的亡国灭族的侵害砥砺前行,再次复兴。

前几天写了篇支持抗争国际体育仲裁霸王条款的文章。但我认为自己写的那篇文章格局还是太小,只是简单触及某些国际法不合理的一面,却收获许多人“要守规矩”的教训,仿佛我们只要在国际上到处不带自主精神的守规矩,这世界就不会带给我们伤害一样。话没说透,我就写第二篇与国际法有关的文字。

还是鲁迅先生在《忽然想到·七》中说得好:“可惜中国人但对于羊显凶兽相,而对于凶兽则显羊相,所以即使显凶兽相,也还是卑怯的国民。这样下去,一定要完结的。”“我想,要中国得救,也不必添什么东西进去,只要青年们将这两种性质的古传用法,反过来一用就够了;对手如凶兽时就如凶兽,对手如羊时就如羊!”当然鲁迅先生生活的时代国家与民族处于内外交困之中,各种矛盾尖锐深刻,这样的说法有些刻骨铭心,现在我们在国际上面临的局面远远要好于那个风雨飘摇的旧时代。但鲁迅先生的法子还是不错的:对于国际法中的善法,那些有利于人类命运共同体发展的好的条文,我们就应该实心实意地遵守和维护;对于那些被不怀好意的人夹带私货形成的国际法中的恶法或其中的恶劣条文,我们完全不应该愚钝地遵守,以免落入别人想套到我们脖子上的枷锁中去,任人促狭。

出卖和背叛中国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的国际恶法必须反对,绝对不能遵守和盲从。

奥本海(1858~1919年)是近代著名国际法学者。《奥本海国际法》原著1905~1906年出第一版后,即确立其作为国际法经典著作的地位,其后经过九次修订,历来是最为流行的国际法教材,广泛流通。现行版本考虑到国际法发展,扩大了范围和内容,包括海洋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条约法等的新的补充;还涉及到外层空间、恐怖主义、环境保护、南极、人权等。《奥本海国际法》认为,“固有领土”强调某国是最初将该处女地纳入其国家领土的主权者。固有领土不是通过征服、割让、买卖和交换所获得的土地,而是指当地居民在创建国家前,就已经世世代代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或是一个国家在他国之先对无主地以实际有效统治取得领土所有权。先占是一个国家的占取行为,指该国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对象是无主之地,还要求是有效占领。

钓鱼岛群岛自古以来属于中国固有的领土,这是符合《奥本海国际法》先占要件中有效占领原则的。钓鱼岛群岛,又称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以下简称“钓鱼岛”),位于中国东海海域。2012年3月3日我国国家海洋局公布,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包括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等71个岛屿组成。

中国历代政府对钓鱼岛的领有不仅是发现、命名和用于航行琉球之间的航向标记,而且有明确的有效管辖。明、清两代政府向琉球共派出过24回册封使,这些册封使写成的《使琉球录》都记述派遣的经过和琉球的现状等报告,是国家公文和档案。明确将钓鱼岛纳入国家管辖版图的史料是1562年的中国海防军事图集《筹海图篇》。这一官方行为早已超越发现、命名的阶段,是能够充分证明中国对钓鱼岛进行有效管辖的历史铁证。清代沿袭明朝做法,继续将钓鱼岛等岛屿列入中国海防范围。1863年由湖北巡抚胡林翼领衔编制的《皇朝中外壹统舆图》(即《大清一统舆图》)中标绘出台湾全岛及附属岛屿东北诸岛的各个岛屿,图册南七卷以内具体标注出小琉球、彭佳山、钓鱼屿、黄尾屿、赤尾屿等岛名,而在琉球一侧,所有的岛屿皆按琉球名写出,并附注译名与别名,从而清楚自然地表明了中国与属国琉球的疆界以及中国和琉球各自的领属岛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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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胡宗宪等《筹海图编》记载的钓鱼岛

这是钓鱼岛属于中国的历史史实依据。

按照国际法,钓鱼岛的归属非常清楚,不容置疑。日本内阁于1895年1月14日秘密决定窃取钓鱼岛,此时中国已持续、平稳地对钓鱼岛行使主权管辖达333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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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在福州博物馆里的琉球海图

琉球群岛处于日本九州岛屿中国台湾岛之间。据《隋书》,隋炀帝的大臣朱宽于607年(大业三年)及翌年访问琉球。1372年(洪武五年)明太祖派使者杨载东渡琉球进行诏谕,琉球中部最高首领蔡度(浦添按司)派其弟归随杨载,表明归顺。翌年,蔡度被册封为中山王,由此开始琉球与中国建立朝贡关系。琉球分为北部、中部和南部三个地方,分别由羽地按司、浦添按司和大里按司支配,三者并存对立。明太祖册封羽地为北山王、大里为山南王。琉球三个地域入贡次数为,中山52次(平均一年一贡)、山北18次(约五年二贡)、山南9次(约五年一贡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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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神宗赐给琉球王国的御书匾额

从明朝至清朝,中国皇帝对中山王册封24次。自1372年起中国成为琉球的宗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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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皇帝赐给琉球王国的御书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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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皇帝赐给琉球王国的御书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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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皇帝赐给琉球王国的御书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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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国王印

1871年,日本宣布琉球群岛是日本领土,不承认中国自1372年起对琉球的宗主国地位。1879年1月,日本武力入侵琉球。1879年4月4日日本置琉球为冲绳县,琉球王国灭亡。是年五月,清政府得悉日本废琉球消息后对日本进行了抗议。曾为宗主国的中国从未在国际法上承认日本占领琉球王国并剥夺琉球王国主权的合法性,清朝从未与日本方面签署涉及琉球的条约。琉球群岛的未来地位至今并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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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人民争取独立的通电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发表《开罗宣言》强调“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发表对日最后通牒《波茨坦公告》,该公告第8条规定:“《开罗宣言》的条件必须实施,日本主权只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由我等指定的诸小岛。” 8月8日苏联对日宣战后加入该公告。1945年9月2日日本签署了投降书。至此,《波茨坦公告》包括《开罗宣言》与《日本投降书》形成了国际法上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关系,构成了限制日本领土主权的法律基础。很显然,《开罗宣言》明确表达了美、英、苏三国均认定台湾、澎湖群岛等是日本窃自中国,必须归还中国。在此法律基础上,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钓鱼岛回归中国是理所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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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罗宣言》中的有关条款

《开罗宣言》说,“三大盟国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的一切岛屿”(Japan shall be stripped of all the islands in the Pacific which she has seized or occupied since the beginning of the first World War in 1914)。这里要剥夺的日本在太平洋上所占岛屿是指西南太平洋群岛。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日本向德国宣战并占领了这些岛屿,1920年国际联盟委托日本统治这些岛屿。其中包括加罗林群岛、北马里亚纳群岛、马绍尔群岛。今天这些岛屿已脱离日本统治。显然这款规定与台湾、澎湖以及琉球等岛屿无关。

《开罗宣言》说,“日本从中国窃取的所有领土,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必须归还中华民国”(all the territories Japan has stolen from the Chinese, such as Manchuria,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文中“such as Manchuria,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只是插入语,起到列举作用,原文主干是“日本从中国窃取的所有领土必须剥夺并归还中华民国”。这句话所要表示的是剥夺日本从中国窃取的所有领土,涵盖了日本从中国窃取的钓鱼岛。

《开罗宣言》说,“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Japan will also be expelled from all other territories which she has taken by violence and greed)。这样的表述是考虑到日本政府常常使用人们想象不到的各种手段和名义攫取他国领土,为防止遗漏,采用了兜底条款的方式进行了表述。显然,该条款适用于琉球等被日本占领的岛屿。

这是钓鱼岛属于中国的国际法法理依据。

根据《开罗宣言》,所有被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攫取的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之涵义,意味着除了日本固有的领土允许日本保留,其他非固有领土均须剥离于日本。《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以及《中日联合声明》不仅是构成对日本主权限制的基本文件,同时也是否定日本继续攫取琉球领土的法律依据。

1946年1月29日,同盟国最高司令官总司令部(SCAP)向日本政府发出“某些远离日本本土领域的政治和行政的分离”的“第677号指令”。该指令明确剥夺日本对日本本土以外地域的支配管辖权,明确界定日本的领土。“第677号指令”第3款规定:“为了确保本指令的目的,日本领土的定义有以下构成:四个主要的岛(北海道、本州、九州和四国)以及对马诸岛,包括北纬30度以北的琉球(南西)诸岛(不包括口之岛)的大约1000个邻接小岛。不包括:(a)郁陵岛、竹岛、济州岛;(b)北纬30度以南的琉球(南西)诸岛(含口之岛)、伊豆、南方、小笠原、硫磺群岛以及包含大东群岛、冲之鸟岛、南鸟岛、中之鸟岛在内的所有其他边远的太平洋岛屿;(c)千岛列岛、齿舞群岛(包含水晶、勇留、秋勇留、志发、多乐岛)、色丹岛。”注:“竹岛”韩国称“独岛”,“冲之鸟岛”即“冲之鸟礁”。

“第677号指令”第4款规定:而且,特别要从日本帝国政府的政治行政管辖权排除的领域如下:(a) 1914年世界大战开始以来,日本委任统治及其其他方法所夺取或占领的所有太平洋的岛屿;(b)满洲、台湾、澎湖列岛;(c)朝鲜以及(d)桦太。”注:桦太就是库页岛。

“第677号指令”是战后唯一一次履行《波茨坦公告》中“我等所指定诸小岛”之“决定”,是反映四大国的共同意志的指令。“第677号指令”清晰地界定了日本的领土范围。根据该指令,连琉球群岛大部分都不是日本领土,钓鱼岛更不可能属于日本。

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为拉拢日本,于1951年9月8日在美国旧金山召开会议,包括日本在内的48个交战国达成了“旧金山和约”。该“和约”就是国际法中的恶法,始终不能被我们接受,因为它在没有我们参加制定的情况下严重侵害了中国的领土主权完整。该“和约”最大的问题是违反了“绝不单独地与敌国进行停战、媾和”的《联合国家宣言》,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背离了该宣言的主旨。它未经中国同意将《波茨坦公告》以及《日本投降书》中有关“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的规定,变为日本“放弃台湾及澎湖群岛”。不仅如此,该“和约”还规定,美国还作为以唯一管理当局对北纬二十九度以南之南西诸岛(包括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孀妇岩岛以南之南方诸岛及冲之鸟礁与南鸟岛行使行政、司法和立法的托管管辖权。自此,美国非法将琉球的境界范围涵盖了中国领土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1950年12月4日我国政府授权周恩来外长发表关于对日和约问题的声明指出:“关于琉球群岛和小笠原群岛,不论开罗宣言或波茨坦公告,均未有托管的决定,当然更说不上要指定'美国为管理当局’的事情了。”1951年9月18日,中国外长周恩来严正宣告:“旧金山对日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

美军于1972年将琉球群岛“交还”日本的承诺,只是美日两国间的私相授受,并未获得第二次世界大战同盟国家的共同认可。根据开罗会议宣言及旧金山和会的决议,琉球地位应在尊重当地人民意见原则下,由有关国家会商决定,美国之于琉球,不过是委任代管性质,无权擅作决定。这就是国际法关于琉球地位的具体法律地位规定。根据历史史实,日本通过武力征服取得对琉球的统治。传统国际法领土取得方法中,主要有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和征服。其中除先占和添附,占有国可主张其为固有领土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领土不能被视为固有领土。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条规定:“条约必须遵守,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条约不拘束第三国原则”是一项溯源于罗马法中的“约定对第三者既无损,也无益”(pacta tertiis nec nocent nec prosunt)的古老的、公认原则。第34条规定:“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条约第35条规定:“如条约当事国有意以条约之一项规定作为确立一项义务之方法,且该项义务经一第三国以书面明示接受,则该第三国即因此项规定而负有义务。”显然美日之间私相授受琉球群岛,是严重违反《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

迄今为止,中国政府从未明示承认琉球属于日本。因此,美国私相授受琉球群岛给日本不仅是完全非法的,也是对中国无拘束力的。

钓鱼岛的主权纷争问题是美国一手造成的,从国际法角度讲,我们应该要求美国严格遵守国际法规定。但现实中,在目前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我们不够强大,国际大国霸权主义行径仍在横行,我们还不能要求所有国家都能遵守国际法中的善法。但是,像“旧金山和约”这样的所谓“国际法”中的恶法,我们应该坚决反对,同时坚决反对1971年6月17日美日签署的《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日美协定》。该协定中根本就没有言及琉球或将钓鱼岛行政权转交给日本,该协定第1条第1款规定:“关于琉球群岛和大东群岛相关的定义见本条第2款,在本协议进入实施生效之日,美国政府为了日本的利益交出在1951年9月8日签署的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第3条之下的所有的权利和利益。同日,日本对如上所述领土以及居民承担全部的责任和义务为实施所有的行政、立法和司法管辖的所有权能。”这里要指出,琉球与琉球群岛不是一个概念,前者是国家概念,后者是地理概念。美国擅自将琉球的主权,含立法、司法和行政权一并交付给日本。这是“恶法”衍生的“恶约”,自然应被唾弃。

行文至此,我还是以鲁迅先生的话作为结尾。虽然不好听,但是很对。鲁迅先生在《而已集·小杂感》中说:“楼下一个男人病得要死,那间隔壁的一家唱着留声机,对面是弄孩子。楼上有两人狂笑;还有打牌声。河中的船上有女人哭着她死去的母亲。人类的悲欢并不相通,我只觉得他们吵闹。”我们生活中的这个国际世界,依然还是那么冷漠与无情。我绝对不是破坏国际秩序的倡导者,我认为要想全人类都进步,必须所有国家和国际组织都遵守公平合理的国际法,做真正秩序的维护者,都成为人类命运共体中的平等成员。但是当霸权国家或无赖国际组织任由自己好恶随意对待国际法,任意退群或者阉割条款,恶意添加只对本国、本组织有利的自私意志进去这种情况始终存在时,我们就应在维护自己国家主权和人民利益的情况下不盲目跟风,不盲目认可。对于其中的恶意条款就应该勇敢抗争,而不是匍匐在地,吸吮人家的脚指头讨好人家,即便贱到家也是没有一丁点用处的。

参考文献:管建强,《美国处分钓鱼岛群岛、琉球群岛严重违反国际法》,《东方法学》,2012年第6期。特此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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