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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袁某花费47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福特猛禽车

 Loading69 2022-07-04 发布于四川
 从新疆旅游回来后去4S店保养时,工作人员告诉袁某,该车之前的保养记录是41253公里,而现在是40326公里,肯定存在调低里程表的情况。

听到这个消息,刘某非常愤怒,因为自己从新疆往返就行驶了1万多公里。于是们立即二手车商李某,但遭到李某的坚决否认。随后,袁某将二手车商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车退款,并按照3倍购车款赔偿141万元,法院这样判决。(来源: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袁某诉称,他为了买到放心车,专门挑选了这家营业近20年,拥有员工近百人,营业面积上万平,车辆几千台,年收入上千万的专业二手车车商。

双方买卖合同明确载明:涉案车辆初始登记日期为2017年7月3日,卖家保证此车无任何事故、无水淹、无火烧、发动机变速箱无问题、保一年2万公里、保证检车能过,显示行程理数为1万多公里。合同签订当日,袁某就一次性付清车款。

但令袁某没有想到的是,这么大的二手车商,竟然还存在车辆更改里程的情况。于是,得知里程表存在更改后,便立即和二手车商销售员李某联系,要求退车退款并赔偿损失,但遭到拒绝,随后以二手车商为由为由起诉到法院。

袁某起诉理由为:第一、二手车商作为专业机构,连4S的记录都没有查询,显然存在失职,甚至是故意隐瞒;第二、涉案车辆本为低配版猛禽,而出售时却谎称为高配版猛禽,导致他们去新疆旅游时,在高速无人区抛锚,给他们生命造成很大的威胁;第三、第三方检测机构根据车辆驾驶舱、发动机舱、刹车盘片及轮胎等部件老化、磨损状态进行鉴定,显示该车行驶里程不低于52455公里。

二手车商对此辩解道:

第一、车辆买卖双方主体为销售员李某和袁某,只是加盖他们单位公章而已,和他们没有关系;

第二、合同载明此车为客户寄售车辆,袁某自行了解车况验车,卖家不负责,交易完成后,车辆不退,所以他们不存在隐瞒车况的动机;

第三、案涉车辆的实际里程数与篡改后的里程数差距不大,且即使认定案外人存在隐瞒事实真相、虚构事实的情形,该里程数的篡改并未影响到被上诉人生命安全或者造成财产损失,只是单纯的违约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不应适用消费欺诈的三倍赔偿的规定。

第四、鉴定意见只是单方面鉴定,真实性和客观性存在,且鉴定意见只是推测,而非确定,所以可信度不高。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双方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车,并向消费者如实披露商品信息,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公司作为经营者提供商品交付的车辆是否存在质量瑕疵以及被告公司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1、关于被告公司作为经营者提供商品交付的车辆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袁某在购买案涉车辆后六个月内发现瑕疵,被告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案涉车辆不存在里程数倒置的情况,但被告公司举证不能,且依据原告提供的《鉴定意见评估书》可以确认案涉车辆存在里程数前后倒置的情况。据此,可以认定被告公司交付给原告的案涉车辆存在质量瑕疵。

2、关于被告公司是否构成消费欺诈一项,里程数倒置问题非系普通消费者凭外观观察即可发现,被告公司作为经营者,案涉车辆在出售给消费者之前由其控制,其对案涉车辆的真实情况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里程数前后倒置虽未影响车辆的整车性能,但可以影响原告作出是否购买案涉车辆的意思表示,被告不向消费者披露所交付车辆存在的瑕疵,应认定为履行合同构成销售欺诈和根本违约。

3、关于原告诉请被告公司给予案涉车辆价值三倍赔偿一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鉴于本案所涉商品为二手机动车,与其他的普通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的商品有所差异,且车辆驾价值较高,结合被告公司的过错程度并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以及公平原则,酌情判令被告公司按车辆价值的一倍对原告进行赔偿。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关系,袁某返还二手车商猛禽车,二手车商返还袁某购车款47万元,并赔偿47万元、二手车商不服,提起上诉,但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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