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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陆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2年第24号

 法律天空馆 2022-07-04 发布于山东

  现将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纳入内陆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纳入内陆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现行内陆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内陆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陆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代扣代缴内陆投资者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22年6月30日 


来源:财政部税政司 )

名词解释:沪港通和深港通

中国财税浪子注释——《互联互通若干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陆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陆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陆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沪港通下的港股通。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在上海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沪港通规定范围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下的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陆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沪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深港通包括深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深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在深圳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深港通下的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陆证券公司,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统称港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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