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3-8-21 重点内容提示: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3号:对内陆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7]78号:对内陆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6]127号:对内陆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4〕81号:对内陆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2年第24号: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纳入内陆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现行内陆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 财税【2015】125号:对内陆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基金互认,是指内陆基金或香港基金经香港证监会认可或中国证监会注册,在双方司法管辖区内向公众销售。所称内陆基金,是指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所称香港基金,是指香港证监会根据香港法律认可公开销售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体投资计划。所称买卖基金份额,包括申购与赎回、交易。 现就延续实施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以及内陆与香港基金互认(以下简称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内陆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 2023年8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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