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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诉前保全:个贷不良的尽头是科技

 法调云 2022-07-04 发布于广西

近年来,基于监管趋严叠加疫情对经济的负面影响,个贷不良资产处置运营压力持续攀升。传统催收模式不仅面临合规性以及收益下滑的双重挑战,且部分行业人员迫于舆论压力选择转型。

而在金融机构层面,公开的个贷不良数据始终呈现高度爆发状态。同时,相当一部分业内人士认为,当前零售贷款的不良数据只是暂时被技术性掩盖,个贷不良资产已然是金融机构头上悬挂着的“达摩克里斯之剑”。

为此,行业正迫切寻求更为高效低耗的处置方式。其中,2021年下半年开始,诉前保全作为新式的处置工具,凭借其较短的处置周期、超高的回款率正在个贷不良处置中逐渐被熟知、认可并广泛应用,包括部分银行、消金等金融机构。本文将通过对诉前保全在个贷不良领域的现实应用以及行业发展做简要梳理。

诉前保全的创新应用

诉前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从而实现申请人的损失降到最低并有效地防止义务人转移、隐匿、挥霍其财产的目的。

当被申请人的财产处于查封、扣押、冻结状态,其想要逃避法律义务已成为不可能。因此,其往往会主动与申请人协商解决纠纷。实践证明,大量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都在诉讼前或诉讼中以和解方式得到了解决,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以往,诉前保全往往应用于房产及基金不良资产等大额的资产处置中。但从去年开始,大量的个贷不良案件开始关注到了诉前保全,并结合诉前调解等司法手段实现不良资产的回收目的。其中,诉前保全综合了电催以及法诉等市场主流处置模式的诸多优势并被行业所看好。

一方面,当前的电催模式在合规边缘游离被行业诟病已久,其中涉及暴力催收乱象此起彼伏,往往稍有不慎就容易被监管盯上。诉前保全是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其合规性受到司法保护。

另一方面,据行业人士反馈诉前保全一般只要7个工作日即可,相较于诉讼3-6个月的周期,大大地缩短了资产处置的时长。而且人民法院规定一旦接受诉前保全的申请会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即刻生效,该效力一般会在法律文书执行时或者诉前保全申请人在30日内未提起诉讼即刻终止,为各金融机构的个贷不良资产处置预留了足够的处置时间。

更为关键的是,当前一般法院每月的案件量能达到千件已是极限,而诉前保全每月批量处理的案件量可达到了5-6千件。可以说,诉前保全完美地规避了诉讼繁琐的流程又保证了案件的处理量,真正意义上实现个贷不良资产的“批量”处置。截止目前,已有多地法院开始受理个贷不良资产的诉前保全。而从处置的结果来看,多位行业人士表示与同期的电催相比,财产保全的效果要高出20-30倍。

三大转型契机

实际上,诉前保全与个贷不良资产处置的巧妙结合并非偶然。对此,行业人士透露,2021年的三大契机改变了诉前保全与个贷不良资产处置中的应用。

首先是担保方式的改变。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民法院在采取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中要求申请⼈提供相应的担保,且提供的担保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额。基于个贷不良资产属于纯信用贷,没有任何的抵押物,以往多采用现金担保的方式,这直接导致诉前保全申请⼈将⾯临沉重的资金占用压力。

不过从实践角度,担保数额是确定的,但如何提供担保,法律却没有跟明确的规定。因此去年开始陆续有一些机构探索更适合个贷不良资产诉前保全的担保方式。其中采用保函等形式进行担保为众多金融机构申请诉前保全打开了大门。据了解,目前市场上采用保函等不仅可以实现批量保全,同时单笔保函的价格控制在百元以内,完全覆盖了原有资金占用的成本,解决了个贷不良资产申请诉前保全的担保障碍。

其次是相关法律政策的完善。当前,随着互联网和普惠金融的高速发展,改变了传统的消费方式和资金的储蓄方式,银行卡账户也不再是单一的金融支付载体。因此去年开始,在诉前保全中陆续有法院扩充了资金冻结查控的范围,在申请人申请并且提供了担保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协助通知,要求某微、某宝等支付平台冻结被申请人的资金,这也直接为金融机构追偿债务提供了更多的线索。

最后是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在个贷不良资产处置中,随着催收监管不断趋严,法诉被认为是合法催收的唯一途径。但从实践来看,法诉却始终难以成为主流的处置手段。根本原因就在于个贷不良资产小额量大的特性与当前的司法资源无法相匹配。而如何在不占用司法资源的前提下更好利用公诉力,诉前保全则为此提供了可能性。

依靠法院但不能完全依赖法院

而从最新的多方消息证实,在个贷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诉前保全的介入,使得还款的主动性掌握在金融机构的手里,破解了金融机构长期以来追着债务人跑的局面,并为个贷不良资产处置寻求高效合规的司法处置打开了新思路。不过,行业人士也表示、个贷不良资产处置属于小众行业,当前应用还处于试水阶段,整体仍有很大的优化空间。

首先是管辖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零一条明确了诉前保全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其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对此一般没有争议。但在诉讼过程中由于管辖权异议等原因导致的案件被移送期间、当事人提起上诉期间、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等管辖空白期间的诉讼保全管辖问题,我国民诉法却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仅仅对部分情形进行了明确,这就造成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相互推诿、拒绝受理、拖延办理等各种情形时有发生。

其次是处置成本高昂。近年来,个贷不良资产处置成本不断攀升,即便如诉前保全处置,总体诉前保全的成本也占到案件标的额的50%左右。牢牢把控成本,成为了更多个贷不良资产处置服务商迫切需要攻克的难题。

此外,上述行业人士也强调,个贷不良处置可以充分利用司法资源的优势,依靠法院但不能完全依赖法院,毕竟不能指望每一个债务人都有完全干净的资产在等待查封处置。对于动辄几百债务人,数千笔的个贷不良来说,精耕细作的思维模式一直是主流,充分重视每一位债务人的状况并及时调整处置,将每一个创新的模式进行系统性智能化的链接,进而压降中间无效成本达到高效低耗的状态,才是理想的个贷不良资产处置模式。这也就意味着必须改变现有的个贷处置形式,包括科技手段与方法的与时俱进,必要的资产管理系统的配备等,让资产处置事半功倍,而非事倍功半。


来源:星光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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