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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无罪案例裁判要旨

 大曲好喝 2022-07-04 发布于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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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罪无罪案例裁判要旨

虚开发票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罪名。该罪以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区别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所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虚开发票的现象极为普遍,因此自该罪2011年入刑以来,已经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于虚开普通发票行为的惩治,适用数量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

法纳君通过Alpha等数据库检索,以虚开发票罪、无罪或不构成犯罪、判决书等为关键词,共检索到12份相关生效裁判文书。

同时,法纳君检索了虚开发票不起诉决定书1380份。其中,罪轻不起诉有1174份、存疑不起诉有169份、无罪不起诉17份、已过追诉时效不起诉的文书共有3份。

法纳君将以上无罪判决、不起诉案例进行总结,归纳如下虚开发票无罪的裁判要旨,分享如下:

一、不具有虚开发票主体资格

不起诉决定书:龙检刑检刑不诉〔2017〕65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舒兰市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已起诉)于2012年至2013年间,在与吉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实际业务产生的情况下,该公司实际所有者杨某某(已起诉)指使公司员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唐某某、张某某制作虚假景观园林项目决算书,并依据虚假决算书的数额向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发票,共计金额4580万元。

本院认为,该起犯罪系单位犯罪,唐某某不符合犯罪主体的要求,故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二、单位不构成犯罪

1.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与周口中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赵某虚开发票案(2018)内0204刑初2号

裁判理由:关于公诉机关指控周口中康公司构成虚开发票罪,经查,周口中康公司为侯某与王永歌(侯某妻子)共同出资成立,侯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王永歌不参与公司的经营。

因公诉机关对侯某是否明知或指使赵某开具假发票的犯罪事实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再结合本案现有证据材料来看,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及侯某的证言,均证实侯某曾两次支付税款并要求赵某去税务机关开具发票,赵某向他人虚开伪造发票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且公诉机关没有提交侯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决定或授权他人决定,同意赵某向他人虚开发票的相关证据。

而单位犯罪的特征是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负责人员实施,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被告人赵某实施的犯罪并非是周口中康公司唯一的一个实际负责人侯某决定,且其主观上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存疑,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应属于自然人犯罪,故公诉机关指控周口中康公司构成单位犯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

2. 佳林建设有限公司、赵红英虚开发票案(2018)冀0531刑初12号

裁判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佳林公司犯虚开发票罪,经查,公诉机关并无证据证明该犯意由佳林公司领导层经过集体研究、讨论后形成,被告人赵红英以个人名义实施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不应由佳林公司承担,故佳林公司不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成立。

三、客观上有真实交易,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1. 汪风娟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薄案(2018)鲁0683刑初699号

裁判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因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有实际交易存在的代开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根据现有在案证据其在客观上也没有偷逃税款、贪污腐败、非法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乱纪行为,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具有刑事惩罚性,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2. 单巨强、赵永安受贿、滥用职权、串通投标案(2017)冀0531刑初20号

裁判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永安犯虚开发票罪不能成立,赵永安行为属于“形为虚开,实为实开”,其在施工过程中与劳动者存在真实的用工关系,主观上没有骗税之目的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为取得对应的工程款,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方式取得劳务发票是整个行业存在的一个普遍现象,系不得已而为之,且客观上依法缴纳税款,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发票罪。

经查,我国现行刑法对普通发票的刑事规制要比增值税专用发票更为宽松,仅对伪造、擅自制造以及非法出售这三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对非法购买、持有和使用普通发票或伪造的普通发票等行为都没有规定为犯罪,并且赵永安有实际交易存在。故公诉机关对该起指控本院不予支持。对辩护人意见予以采纳。

3. 曹某1、曹某2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虚开发票案(2015)南刑初字第164号

裁判理由:2015年5月公安机关到武汉中元公司调取证据,该公司向公安机关提供的5份销售合同中的产品名称、金额等内容能够与9张伪造发票的内容对应,材料送检入库记录单等证据证明武汉中元公司已将相关的电子元器件送检入库,足以证实关于该9张伪造发票武汉中元公司与泽考欧公司存在真实的业务往来,因此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虚开发票罪不能成立。

四、未参与实施虚开发票的行为

不起诉决定书:京丰检公诉刑不诉[2016]10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依法查明,二〇一〇年至二〇一二年十二月间,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丈夫何某某(另案处理)在以北京某水产经销中心名义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供销货物的过程中,通过使用其他单位发票,加盖北京某水产经销中心印章,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虚开发票140余张,涉及发票金额70余万元。本院认为,根据本案证据,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未参与实施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五、主观上无虚开发票的故意

不起诉决定书:滦检公诉刑不诉〔2018〕12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刘某不具有虚开发票的主观故意。构成虚开发票罪,其主观方面要求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没有实际运输业务发生而开具发票,其目的是为了偷逃税款,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

本案中,刘某为实际发生的货物运输代开运费发票,并交纳了相关税款,未造成税款的流失,发票也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因此,刘某的行为不具有虚开发票的主观故意。

刘某并未实施虚开发票的客观行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刘某与各矿、各车主存在书面或口头的约定,各车主属于挂靠安顺捷公司进行运输活动。……对于通过上述方式开具的普通货物运输发票,更不宜认定为虚开。因此,刘某并未实施虚开发票的客观行为。

刘某既无虚开发票的主观故意,亦未实施虚开发票的客观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六、证据不足以证实具有虚开发票行为

1.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虚开发票的故意且造成了国家税收损失

不起诉决定书:鄱检刑不诉〔2019〕63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曾某某为了申报工程款,通过他人找某商贸有限公司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主观上是否有偷逃税款的故意存疑,客观上是否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存疑,认定其构成虚开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2. 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行为人实施了虚开发票的行为

不起诉决定书:台黄检刑不诉[2019]53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无货虚开10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事实不清。对于有无无货虚开10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这一事实,台州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与程某某、卢某某、李某某等人说法不一,言词证据无法相互印证。

另外,出售钢筋的原始提货单已被吴某某销毁,无法调取原始提货单证实买卖钢筋的真实数量,且无其他证据证实虚开发票的事实,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因此难以认定这10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系无货虚开。

3. 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发票是否属于虚开

不起诉决定书:明检公诉刑不诉[2016]18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经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溪市公安局认定华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华某某虚开发票份数和涉及金额经鉴定确定的部分未达到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其余发票是否为虚开无法确定,相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华某某不起诉。

4. 现有证据不能以行为人有帮助他人代发开发票名片的行为,认定行为人具有与他人虚开发票的共同故意

不起诉决定书:定检公诉刑不诉[2016]20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经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定安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虽然有帮忙被告人张某某散发代发的名片的行为,但是其主观上与张某某是否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是否知道张某某实施非法制造发票、虚开发票等犯罪行为,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七、因刑法不能溯及既往而不构成犯罪。

张卫荣虚开发票、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再审刑事判决书(2019)赣0482刑再1号

裁判理由:原审被告人张卫荣在交易过程中让他人为其虚开发票363.59万元,检察机关指控的虚开发票事实成立。但虚开发票罪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罪名,而该修正案发布、生效时间均在张卫荣虚开发票行为之后,对张卫荣的虚开发票行为不具有溯及力,故张卫荣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发票罪。 

排版  |  Bubles

校对  |  Bubles

审核  |  J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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