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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邦法评】商砼企业出现混凝土质量纠纷怎么办?专业律师这样说

 徐振亮律师 2022-07-04 发布于河南

01  混凝土质量纠纷现象

在建筑施工领域,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进度作为第一目标,工程质量无形之中被排在了第二位。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未按规范要求对浇筑后的混凝土进行养护、对混凝土浇筑施工时往拌合物中加水的现象时有发生。

在形成结构混凝土之后建筑施工企业又以预拌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商砼企业对此进行赔偿,而索赔的依据往往就是鉴定机构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出具的混凝土强度不合格的鉴定结论。

这种鉴定结论相信很多商砼企业都有似曾相似的朦胧感,由于预拌混凝土的供货直接牵涉建筑工程,索赔金额往往巨大,动辄数百万元,甚至高达上千万

商砼企业确实有必要对此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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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混凝土质量纠纷处理的误区

混凝土质量纠纷存在诸多误区,典型表现如下:

· 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作为判断预拌混凝土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实践中不仅建筑施工企业这么操作,商砼企业的一些律师也半懂不懂的将此作为依据,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葫芦僧断葫芦案。

 · 在施工中出现混凝土开裂、抑或混凝土出现强度不达标的现象时,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往往是开发商、承建商、工程监理、相关质检部门连同商砼企业各方会审混凝土质量问题,会审的结果往往就是各方都认定预拌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而商砼企业的出席人员往往面临压力,出现签字同意会审结论的情况。

 · 内控不严,在将预拌混凝土运往施工现场之后,极个别商砼企业的泵车司机存在往预拌混凝土中加水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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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就商砼企业混凝土质量纠纷处理的建议

 · 明确处理依据

判断预拌混凝土质量是否合格的国家标准不是《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判断预拌混凝土质量是否合格的唯一标准为《预拌混凝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即GB\T14902-2012

依据该标准第九条第一款1、3项的规定,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应由供方即商砼企业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和试验工作应当由需方即施工企业承担,拌混凝土质量验收应当以交货检验结果作为依据

因此,建筑企业以鉴定机构依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出具的混凝土强度不合格的结论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商砼企业为防止质量纠纷中出现被动,一方面除做好自身出厂检验的取样及试验工作外,如面临建筑企业的索赔,可明确要求其提供交货检验的取样及试块结果作为判断自身是否需要担责的唯一依据,除此之外的任何鉴定结论均可予以明确拒绝。

 · 质量纠纷会审过程慎签字

基于上述逻辑,如开发商、承建商、工程监理、相关质检部门连同商砼企业各方会审混凝土质量问题,明确要求承建商提供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的取样及试块结果,作为判断自身是否需要担责的唯一依据。

在各方会审的情况之下,商砼企业面临的压力确实是巨大的,特别是在政府质检部门参与的情况之下。但参会人员作为商砼企业的纠纷处理代表,压力越大,责任也越大,参会人员面临复杂的情况,理应发表专业的意见,慎重签字表态,依法维护商砼企业的合法权益。

 · 加强内控

商砼企业严控自身泵车司机的操作规程,严厉禁止自身人员在将预拌混凝土运抵施工现场后往预拌混凝土中加水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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