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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记录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总公司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吗?

 航柒寒 2022-07-04 发布于天津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法人承担。因此,分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记录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设立该分公司的法人在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或竞争时,也将被判定为资格不符合要求。

法律依据为《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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