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适用金融借款吗?

 洲塘书院 2022-07-05 发布于江西
文章图片1

作者:杨玉辉律师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做出修改并发布,该规定的发布为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裁判依据。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由之前的一刀切按照年化24%,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更能准确、及时反映资金供求及价格的变化。自2019年8月LPR按照新的形成机制报价以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4.25%缓慢降至目前的3.7%,利率保护上限较过去大幅下降。那么,问题来了,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是否适用于金融借款呢?如果不适用,那么金融借款的利率保护上限又是多少呢?笔者结合多年银行工作经历,在检索相关法律规定及法院生效判决后,对这个问题展开探究。

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

该第一条第二款明确“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对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批复,该批复第一条规定“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综上,由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设立的金融机构,均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金融借款利率保护上限的法律规定

笔者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并检索了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其他公开资料,并未找到金融借款利率保护上限的明确规定。

2017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2号),该通知第2条第2项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截至目前,该通知现行有效,那是不是就意味着现行的金融借款年利率保护上限为24%呢?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已废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以看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关于年利率24%的保护上限的直接来源和依据是201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此,尽管目前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大幅调低,但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依然有效的情况下,金融借款利率保护上限是否应当同步调低在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

(一)2021年生效的二审判决

笔者检索了2021年各地高院以及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中院所作出的部分二审判决,列表情况概述如下:

二审法院为高级人民法院

1

(2021)京民终752号

主文摘录:建设公司关于“依法改判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为限”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2

(2021)豫民终106号

主文摘录:因本案于2020年7月29日被一审法院受理,故本案不适用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

(2021)豫民终670号

主文摘录:一审法院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判决自2020年8月20日的罚息利率按年利率17.4%(即2019年5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35%的四倍)计算,存在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4

(2021)冀民终298号

主文摘录:大河物流公司与平安银行石家庄分行之间的纠纷属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并非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不适用于本案

5

(2021)甘民终260号

主文摘录: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而非民间借贷纠纷,不能适用前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法不溯及既往,即使本案可以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文亦应适用2015年的相关规定,而非2020年的规定,而2015年司法解释规定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上限为24%。

6

(2021)藏民终114号

主文摘录:一般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只要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都应该肯定合同的效力。

7

(2021)甘民终110号

主文摘录:金融机构主张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各项费用累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由此可以看出,北京、河南、河北及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五列判决中,对于金融机构所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合计不超过24%的部分,基本可以或者基本能得到法院支持。其中,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做出的两例判决观点存在冲突。

二审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

1

(2021)京02民终3032号

主文摘录:在平安银行主动将未付的利息和罚息合并计算年利率限定为不超过24%的情形下,已经不存在利息和罚息利率过高需要法院主动调减的问题。

2

(2021)沪74民终329号

主文摘录: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并不适用上诉人所称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利息、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年利率上限为24%,与法不悖,可予维持。

3

(2021)沪74民终1289号

主文摘录:一审法院判决开来商务公司按照年利率24%计付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涉案《借款合同》之约定,亦未超过法律规定之上限,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4

(2021)粤01民终4533号

主文摘录:对于刘沃群上诉的利息计算问题,一审法院考虑实际情况,判决对逾期罚息部分不得计收复利,对于各利率计算的总和也调整为不得超过年利率的24%。一审判决已对利息的计算作出了相应调整,处理正确。

5

(2021)粤01民终10641号、16572号

主文摘录:由于双方《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本金的利息、罚息、复利整体费用较高,从有效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角度出发,一审法院调整该利息、罚息和复利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亦无明显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6

(2021)粤01民终12263号

主文摘录: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适用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利息保护上限的规定。因此,胡天锡主张案涉借款利率标准过高不应超过年利率15.4%,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7

(2021)粤01民终25042号

主文摘录:本案借款出借人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故本案借款利息、滞纳金的认定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一审法院以年利率24%作为利息及滞纳金的保护上限并无不当。

8

(2021)粤03民终3607号

主文摘录:但一审已经根据本案情况进行了酌减并判决复利、罚息总计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均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违约日的次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应扣减上诉人已还的罚息金额,属于个案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案例1—案例8观点归纳:金融机构所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合计不超过24%的部分,基本得到法院支持。

9

(2021)沪74民终404号

主文摘录:并以上述本金、利息之和为基数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上汽财务公司从2020年9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10

(2021)沪74民终1239号、1303号

主文摘录:合同签订于2018年6月、10月,上汽财务主张逾期利率为贷款利率的150%即逾期年利率为19.77%,已超过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酌情调整逾期利率为上汽财务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0%计算。

11

(2021)沪74民终1546号

主文摘录: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部分,则适用起诉时的利率保护标准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来确定利率保护上限

12

(2021)粤03民终12799号

主文摘录:该三项之和明显超过华润银行深圳分行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相应数额,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一审法院对年利率16.6%的利息予以支持,对超过的部分请求不予支持。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9—案例12观点归纳:金融借款合同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由上可以看出,北京、上海、广州及深圳四地中级人民法院的的主流观点是支持金融机构所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合计不超过24%的部分,但上海金融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金融借款利率保护上限的裁判尺度并不统一,都存在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

无论二审法院是高级人民法院,还是中级人民法院,表格中所引用的数据存在一个明显的漏洞,就是对应一审案件受理时间不详,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倘若上表中引用判决对应的一审案件均于2020年8月20日前受理,金融借款适用年利率24%的利率保护上限也是毫无瑕疵的。

(二)2021年生效的一审判决

为了弥补数据上的不足,笔者于2022年4月8日检索了北上广深四地基层人民法院2021年作出的生效一审判决,检索关键字分为为“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从案号看均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生效后受理。共检索出裁判文书2498篇判决书,其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468份,占比98.8%,在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中,原告方为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案件为2462件,判决结果基本一致,保护限度酌情调整为合同签订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1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10971号

主文摘录:本案诉争借款系其在核准范围内向原告发放的金融借款,不属于民间借贷,故原告以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规范金融借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2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26733号

主文摘录:森强公司主张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3

广州互联网法院:(2021)粤0192民初10662号

主文摘录: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从逾期还款之日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合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是在双方约定的范围内进行自行调低,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4

广州互联网法院:(2021)粤0192民初10881号

主文摘录:但原告起诉主张被告应支付的利息、罚息、复利,从逾期还款之日计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合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已进行了自行调低,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5

广州互联网法院:(2021)粤0192民初24883号

主文摘录:因双方约定的罚息利率已经超过年利率24%,故被告应继续支付从2021年8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

6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1355号

主文摘录:但为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原告主张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总计应不超过年利率24%为宜,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7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13531号

主文摘录:但为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原告主张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同时段的利率总计应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宜,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8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18602号

主文摘录:但为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原告主张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同时段的利率总计应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宜,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9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30979号

主文摘录: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手续费、利息及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10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5民初3614号

主文摘录:两被告要求利息及逾期违约金合计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谢端凤应以借款本金15818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从2020年1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违约金给原告。

11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5民初9108号

主文摘录:本案中,新供销公司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吴土先主张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利息、违约金、律师费损失进行调整,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12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3民初10863号

主文摘录: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予以支持,但利息、罚息的计算标准以年利率24%为限。

案例1—案例12观点归纳:包含利息、罚息、复利等在内的年利率不超过24%,基本上得到法院支持。

13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12922号

主文摘录: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故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14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9015号

主文摘录:但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基准利率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15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6民初37782号

主文摘录:原告主张逾期利率为贷款利率的150%即逾期年利率为20.67%已超过合同签订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保护限度,本院酌情调整逾期利率为合同签订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0%计算

16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6民初42110号

主文摘录:原告主张逾期利率为贷款利率的150%即逾期年利率为19.77%已超过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保护限度,本院酌情调整逾期利率为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5.40%计算

17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32216号

主文摘录:因涉案合同成立在2015年,故本院调整为按照原告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逾期利息。

18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9民初19908号

主文摘录: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部分,则适用起诉时的利率保护标准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来确定利率保护上限

19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9民初20190号

主文摘录:根据《民间借贷新规》之最新规定,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部分,则适用起诉时的利率保护标准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来确定利率保护上限

2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3民初22307号

主文摘录: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两被告的还款总额不得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21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43579号

主文摘录:本院认为利息、罚息、复利相加三者之和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对于被告未清偿部分的利息、罚息、复利三者相加之和合计按照以未清偿金额为基数,年利率15.4%计算。

22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57373号

主文摘录:原告按年利率24%一并主张逾期利息和罚息至2020年8月19日,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应按年利率15.4%计付,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23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5民初2999号

主文摘录:经查,案涉《委托贷款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4.05%。诉讼过程中,高新投集团主动调整罚息、违约金计算方式,主张自2020年9月25日起以逾期本金27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6.2%的标准合并计收罚息、违约金,没有超出司法保护上限,本院予以支持。

24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6民初5278号

主文摘录:因此,被告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0年12月1日起计付利息。

案例13—案例24观点归纳:主张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上限

通过对上表中引用的裁判文书分析,基本上持两种观点的基层人民法院占比相当,整体上看,广州市基层人民法院裁判尺度较为统一,认为金融借款也应当以年利率24%为上限。上海市基层人民法院裁判尺度也较为统一,均认为金融借款应当适用或参照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利率保护上限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深圳市基层人民法院持此观点的也较多。北京市东城区、丰台区两种观点的判决均存在,尚未形成区域内统一的裁判规则。

三、最高人民法院观点探析

笔者检索到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柳林宏盛聚德煤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案号为(2017)最高法民终927号,关于金融借款利率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说理如下:

虽然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借贷与民间借贷不同,且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借贷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其他费用等总计融资成本的最高限制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就金融在市场经济中的定位而论,金融应为实体经济服务,促进资金这一生产要素在各产业和企业之间良性流动,并分享实体经济发展中创造的价值。如果金融服务分享的剩余价值过高,会阻碍实体经济的发展,有悖于金融服务的根本。较金融借贷的市场定位而言,民间借贷是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不足的有益补充,而民间借贷的风险防控及承受能力相对于金融借贷较低。按照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市场定位和风险与利益一致的市场法则,金融借贷利率不应高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故金融机构的融资费用上限亦应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即年利率24%,这也符合2017年8月9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2条的司法指导意见精神。

载于《人民法院报》2018年1月3日的《依法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答记者问》中,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针对“企业家反映强烈的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答复:“《通知》明确把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金融审判的价值导向,提出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应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利率标准处理。”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编著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中提及:“因为金融借款利率比民间借贷利率低,因此,金融借款的总成本显然应该低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这也应当是行业规则。”在杜万华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商事卷增补(2018)》第三册中提及:“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

综上,在司法裁判中,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已经确立了“金融借贷利率不应高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审判导向和规则,金融借款应当直接适用或参照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利率保护上限。

四、金融借款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金融机构可能产生的影响

传统的金融借款利率一般都不会超过民间借贷利率,故即便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对金融机构这个板块业务基本不会造成影响,但是对信用卡、消费金融、融资租赁及信托贷款等利率定价高的金融业务,会产生较大的法律风险。

以消费金融举例,目前市场上不少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产品年化利率几乎是贴着24%甚至36%的上限发放,2021年,多地监管部门向辖内消费金融公司等在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窗口指导,要求将产品贷款利率降至24%以内。2021年3月31日,央行官网发布2021年第3号公告提出,为维护贷款市场竞争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所有贷款产品均应明示年化利率,并鼓励民间借贷参照公告执行,至此,之前消费金融公司一直在回避的年化利率问题“无处遁形”,金融消费者终于可以明明白白消费了。但在目前两种截然不同的裁判观点都存在的情况下,无论对借款人还是贷款人均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是机遇也是挑战,这也对代理律师的诉讼技能提出更高的要求。

行文至此,相信读者应该都有自己的判断,笔者认为金融借款适用或参照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无论是从资本市场的基本规则“高风险高收益的风险与收益匹配原则”出发,还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以及最高院相关部门的发言或编撰资料。但是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对金融借款利率保护上限有明确规定且该通知依然现行有效的情况下,要求法官突破明确规定去体会立法本意,这对法官的素养和担当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