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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借贷的利率上限问题研究

 xwdonkey 2023-06-19 发布于广东
借款利息,是借款关系的关键利益问题之一。国家法律对于借款利率的保护和调整,与国家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和经济运行状况密切相关。我国法律对于借贷法律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将其区分为金融借贷和民间借贷两大类来进行的。两类借贷关系的主要区别之一,就是法律对其利率保护的上限不同。关于民间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最终确定的利率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而关于金融借贷的利率保护上限,司法实践中也已经形成了统一的裁判标准。

一、金融借贷的类型

就资金来源而言,金融借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在于出借主体不同。金融借贷的出借人是金融机构,而不是一般的企业或自然人。众所周知,我国实行金融业务许可经营制度,在我国,从事贷款等金融业务,必须经过相关部门依法审批,获取金融牌照,否则涉嫌非法经营。金融机构,即依法设立并经相关部门批准从事借贷等金融业务的组织。就分析金融借贷法律关系而言,广义上可以将依法从事经营借贷类业务的金融机构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证券公司,都是由金融监管部门(银保监会及其派出的银保监局)颁发金融牌照并受其监管的金融机构。上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年第二次修正)在开篇明确其调整范围的第1条第2款中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三类: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并受其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这种金融机构也被称为“类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指出: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这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可见,上述三类金融机构,虽审批、监管机构不同,业务范围有别,但是其从事放贷业务统称为金融借贷,其所产生的民事纠纷,均不适用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

二、司法实践中,金融借贷的利率保护上限为24%/年

关于金融借贷的利率上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没有作具体规定,但是这不代表没有上限。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文件中对此有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对同类案件的审判活动具有较高的指导意义。2017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 号)第二部分第2条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2017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法〔2018〕1号)第5条指出:“依法保护企业家的自主经营权。加强金融审判工作,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而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确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为年利率24%。

近期,在一起广受关注的二审判决改判案件中,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金融借贷纠纷有别于民间借贷,金融借贷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一审判决将本案金融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调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即银行贷款利率依法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金融贷款利率保护上限不受“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限制。所以,二审改判支持了金融机构主张的贷款利率24%/年。[1]

上述裁判观点不但在同类案件审判观点中具有一定代表性,而且也对同类案件相同问题的处理产生了广泛影响。可以说,关于各类型金融机构的金融借贷利率上限,司法实践中已经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裁判标准。至此,新的利率上限“双轨制”彻底形成: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为“四倍LPR”,金融借贷的利率上限为24%/年。[2]

三、关于金融借贷的罚息和复利

广义上的借款利息,可以分为狭义上的利息、罚息和复利。通常所说的利息,是在贷款期限内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约定的利率直接计算产生的利息,即借期内利息。罚息是在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如逾期)的情况下,由贷款人按照比一般利率较高的利率标准计收的惩罚性利息。而复利则是借款本金产生的利息甚至罚息,再根据一定利率标准计算产生的利息,俗称“利滚利”。

复利、罚息,通常仅适用于金融借贷,包括上述三类金融机构的贷款。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贷款利率通知》)等规定,金融借贷关系中,作为贷款人的金融机构不但可以计收利息,还可以计收罚息和复利。根据《贷款利率通知》第3条,在贷款合同存在有效约定的情况下,可以计收复利的利息,不但包括贷款期内的利息,还可以包括贷款逾期后计收的罚息。[3]

但是,贷款利息、罚息和复利无论如何安排和计算,都不得超过上述金融借贷的利率上限,即24%/年。这是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审理中较为统一裁判标准。与上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思路一致,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豫15民再47号民事再审判决书中,法院再审认为:小额贷款公司作为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公司,因其从事金融贷款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故原审法院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为上限规制本案双方当事人间订立的《借款合同》,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但是,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虽不受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限制,但亦不能任意确认贷款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第二部分第2条规定的精神,小额贷款公司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30%过高,小额贷款公司主张被告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利息符合上述规定,法院予以支持。[4]

注释:

[1]参见《法院终审: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等金融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来源:新华网,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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