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金融机构借贷最高利率限额如何确定?

 璞琳说法 2022-01-09

推荐阅读:有关民商法的文章与资料(一)

司法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如何确定? 

民间借贷最高利率限额如何确定?

——————

金融机构借贷最高利率限额如何确定

黄璞琳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正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其第一条第二款明确指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也明确指出:“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即,包括地方金融组织在内的金融机构借贷,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当然也不执行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最高借贷利率限额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规定。

那么,金融机构借贷利率就没有最高限额吗?显然不是这么的。禁止高利贷,是我国金融政策的重要内容,同样约束金融机构开展的贷款等金融业务。只不过,金融机构借贷利率最高限额,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不同于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标准。

2017年8月4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提出:“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在陈某与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民终1050号二审民事判决指出:1)关于案涉融资的利息、违约金等标准如何确定问题,经查,本案系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开展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依法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标准2)陈某上诉主张国开证券公司收取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对该上诉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2019)京民初79号一审民事判决有关违约金的标准,超过前述限额,依法予以纠正。3)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不属于案涉融资利率范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前述(2019)京民初79号一审民事判决被最高人民法院改判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并获答复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通知,统一涉金融机构商事案件利息、费用等总和计算裁判标准。即:1)关于融资年利率上限的认定金融机构商事案件,无论是否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律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即债务人的融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标准。2)关于借款费用的认定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属于其他费用范畴,不计入其他费用总和。即,不受年利率24%限制。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