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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首发】把关人视域下数字平台版权治理机制的协同与优化——基于互联网科技企业S的调研

 出版与印刷 2022-07-06 发布于上海

Doi | 10.19619/j.issn.1007-1938.2022.00.023

 * 基金项目: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浙大城市学院文化和旅游法治研究中心”2022 年度课题“艾诺信息悖论下节目创意的保护困境及对策研究”(编号2022JD46);浙江传媒学院新闻传播研究院 2021 年度专项课题“网络主播劳动权益保障的协同治理路径”。

摘要 | 文章基于传播学和法学视角,依托把关人理论,以互联网科技公司S作为典型个案,采用网络民族志和深度访谈法,围绕数字平台的内容版权问题展开深入研究。研究发现,互联网内容版权管理存在版权审核难、流量流失等问题,而侵权尺度难界定、用户维权难等现状加大了版权管理难度,滋长了洗稿、短视频二次创作侵权等行业乱象。因此,提出以社交化媒体平台智能把关为出发点,协同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用户版权意识强化、平台技术层级优化,依托管理制度提升、版权授权和运营机制构建、版权维权流程简化和侵权成本加大等方式,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联网联动,共创良好版权生态。

关键词 | 数字平台;把关人理论;版权保护;二次创作;CC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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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是连接人的全部社会关系的纽带,而媒介迭代之“新”则为纽带连接提供了新尺度、新内容和新范式。[1]数字经济时代,大资本数字平台凭借数字技术、数字基础设施、数字化设备以及数字技术专业人才,将消费、服务、平台等元素杂糅。移动互联网时代,大数据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海量形式涌现,[2]其影响力和控制力逐渐渗透人们社会生产和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数字平台的蓬勃发展也带来了新的挑战。近年来,有关数字平台内容版权的案件频出,在暴露法律滞后性问题的同时,也带来关于如何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大众权益的探讨。

互联网科技公司S作为一家大型信息科技公司,旨在建设“全球创作与交流平台”,其旗下的多款App已成为社会大众的常用工具。艾媒资讯数据显示,2021年中国短视频市场规模接近2000亿元,并继续保持高增长态势;S公司旗下系列产品成为用户最常用的短视频应用,仅短视频平台便以45.2%的占比排名第一。[3]然而,这些工具在重构互联网生态格局、内嵌人们日常生活习惯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法律和伦理问题。

把关人(gatekeeper)又称守门人,指对信息进行搜索、过滤、加工、传播的人。把关人概念最早由传播学奠基人之一、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卢因(Kurt Lewin)提出,1950年怀特(David Manning White)将此概念引入新闻研究范畴,明确提出了新闻筛选过程中的“把关”机制。他认为新闻媒介的报道活动不是“有闻必录”,而是对众多新闻素材进行取舍和加工的过程。新闻把关是高度主观的东西,依赖于把关人的实际经验、态度、价值判断等。[4]在过去,新闻报道的把关权柄更多集中在传统媒体的专业新闻人手中,新闻产业一直处于人工审核的稳步发展阶段。直到大数据时代来临,传播过程逐渐呈现出双向、互动的形态,把关人概念也由专业传媒组织中“人”的把关,拓展至数字平台中的“云端”把关。现代媒介生态中,平台媒体运用算法机制对从传统新闻机构抓取的新闻消息进行筛选,并推送到用户手机,图费克奇(Zeynep Tufekci)将此筛选过程视为新的新闻把关,即平台媒体事实上已成为新闻把关人。[5]以社交媒体为代表的平台公司在新闻分发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不仅直接影响用户对新闻的消费,还能决定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如何在社交媒体上分发内容。[6]由于平台媒体在新闻生态系统中的寡头地位,它们的“新把关人”角色难以撼动。[7]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用户生成内容)模式下,面对版权保护的新困境,海量信息、海量发布的巨大审核需求催生平台媒体优化云端数字技术,提供版权监测,以维护用户权益。

综上所述,本文聚焦版权治理领域,依托把关人理论,采用网络民族志和深度访谈法,挖掘数字平台的审核机制,以及把关流程中所遭遇的痛点难点,探究数字平台经济下的内容版权保护与平台有序发展的协同方式,为实现数字版权可持续性保护、建立网络版权良好生态提供建议,为国内互联网版权治理作出构想。

一、研究方法

平台媒体内容版权问题涉及平台、原创用户、模仿用户等多方利益,同时平台媒体与其他主体之间存在较大“技术沟”,是信息审核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因此平台媒体需承担起“新把关人”的社会责任。基于此,本文以S公司旗下的新闻聚合类App和短视频App为个案,围绕版权保护分析当下数字平台的法律规制困境和社会伦理问题。以质性研究为主要方法,从2021年6月至12月对两款App进行网络民族志观察,汇总近3万字的田野资料;并在2021年12月6日对S公司浙江地区公共事务负责人进行三个多小时的深度访谈,内容涵盖S公司的各个业务板块,整理出近5万字的访谈资料。研究方法间相互补充和印证,为研究结论的得出提供了足够的情境和意义。

为保证访谈提纲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前期还对其新闻聚合类平台和短视频平台的相关用户服务协议进行了解,初步掌握平台的管理规定和对用户的行为要求,在此基础上拟定访谈提纲。访谈以面对面交流的方式开展,访谈结束后,第一时间将受访内容转成文字并进行内容梳理,及时查漏补缺。

二、数字平台版权管理现状

S公司发展早期,把关不严谨,版权诉讼频发,网络版权利益的分割与平衡成为其与传统媒体之间的争论焦点。随着业务发展和运作的成熟,S公司不断强化版权意识,通过版权合作及策略优化、智能技术运用等方式完善版权审核机制、改善版权纠纷困境,力求规避版权争议。

1.互利互联:重构媒体合作业态

技术迭代加速了媒介权力的转移,传统媒体的把关职责逐步转移至社交化媒体,版权的数字授权方式也打破了平台与平台之间、机构与机构之间、平台与机构之间的坚实壁垒。面对先前源源不断的版权争议,S公司选择将自身与传统媒体的竞争态势转变为合作共赢的业态模式;通过与传统媒体签订版权合作协议,明确“先授权后使用”“未授权不使用”的稿源使用规则,充分尊重媒体版权,积极发展与传统媒体的多形式合作。这种一方提供流量支持、另一方提供内容输出的战略合作模式,涵盖了大多数的中央级媒体、省市级重点网站和报业集团、地方晚报都市报、各类专业性和商业性媒体。正如S公司浙江地区公共事务负责人在访谈时提到,浙江日报及旗下的天目新闻和S公司旗下产品达成了合作协议,在日常宣传推广中进行内容的多平台分发,其数据流量和相关影响力也得到了较大提升和进步。对于专业媒体机构而言,其看中的是平台的发展前景和流量优势,借力算法分发赛道推广自己的内容,一举开创了专业媒体机构主动提供版权的新局面。

同时,基于UGC和PUGC(Professional User Generated Content,专业用户生成内容)模式的内容生产大趋势,S公司为改变普通用户因版权获取程序繁琐而难以取得与专业媒体机构平等权利的现状,推行以创新驱动为动力的“版权平权”行动,赋予普通用户同等的版权使用机会,从而激发更多的文化艺术创造力。

2.人机协同:前端搭建“四审四校”审核机制

海量信息在互联网上留存和呈现,用传统方式根本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处理和价值适配,这种被称为“信息超载”的状况,本质上是传统信息处理范式的危机。[8]智能算法推荐的出现,是与海量信息供给和人们整体性、群体性和个体性信息需求增长相对应的一次巨大的市场“扩容”。目前S公司旗下短视频App的日活跃用户数量已到达6亿,新闻聚合类App等平台的每日新增内容也数以亿计,作为把关人的媒体平台仅凭人工审核已经无法满足海量信息内容的过滤需求。因此,S公司一改传统媒体的“三审三校”制度,采用“四审四校”机制,将算法审核作为第一道审核关卡,通过设置关键词对色情、暴力、恐怖等违禁内容进行拦截,拦截之后的内容会进入人工初审,通过后进入MD5抽帧检测这一算法查重流程;若未通过人工审核或后续用户投诉内容违规,将被进行删除、限流、封号处理(见图1)。据S公司浙江地区公共事务负责人介绍,全国审核基地大概有2万余名员工实行三班倒工作制,确保内容审核的及时和高效。智能把关守住审核底线的同时也兼顾人文价值审核的回归,从技术逻辑的工具理性到人文反思的价值适切为用户提供优质内容。

图 1  S公司旗下产品短视频平台审核流程

3.原创保护:引入消重机制

在赋予用户更多创作空间和版权使用权的同时,平台上的版权侵权行为也大量滋生。不乏版权意识较为薄弱的用户,将未经授权内容进行有意识或无意识搬运,或借鉴为自己所用,严重损害了原创者的利益。针对这一问题,以短视频平台为例,S公司引入MD5抽帧检测消重机制,即对重复、相似、相关的短视频进行分类和比对,使其不会同时或重复出现在用户信息流中(见图1)。笔者在调研时了解到,创作者上传作品时可以开通原创标记,以此表明作品的原创身份并获得更高曝光率。新闻聚合类平台在推荐某篇内容前,会先在系统库内容中进行“算法把关”,以确定系统库里是否存在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内容;如果存在,则需要根据原创标记、发布时间、来源权威性和网络被引用次数等关键项来进一步鉴别哪篇内容最权威、最有价值、最可能是原创作品,并对优先级的作品提供流量支持。可见,消重机制的建立有助于鼓励原创内容生产、优化用户体验,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企业利益和社会责任的双重平衡。

三、数字平台内容版权生态保护藩篱

大数据挖掘、分发技术的运用,正在不断深化用户体验,也让用户感知到了更具准确性、高效性和广泛性的信息价值。与此同时,基于信息共享的时代特质,用户不再满足于作为信息的被分享者,逐步投身于担任信息分享者的UGC模式生产中。尽管S公司几乎拥有最先进的数据处理系统,但面对指数级增长趋势下的海量信息,“信息过载”“二创纠纷”“审核限制”等问题依然层出不穷,如何打破社交化媒体的版权困境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1.把关过滤机制的边界短板

鉴于平台优势,现行审核机制逐渐取代传统把关模式,在数据搜索、整合和过滤技术领域有了较大突破。但调研发现,现行审核机制依然存在局限性:信息筛选和版权鉴定程序较为机械化,把关功能逐渐从前端向后端过渡,大量依靠用户反馈和举报,时效性不足问题凸显。

(1)版权审核与鉴别屏障

技术审核入场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S公司的日常审核压力,但“四审四校”机制本质上只是传统审核模式的进阶版;无论是机器审核还是人工审核,更多处理的是低俗信息、敏感内容等底线问题,难以审核内容版权的归属问题。正如S公司浙江地区公共事务负责人访谈时所说,版权保护的能动性太高,比如洗稿问题,法律都很难界定何为抄袭、多大比例抄袭算是洗稿,不同司法判决结果可能还不一致,所以,无法寄希望于机器与人工审核能完成洗稿的鉴别工作。短视频平台固然能够获取短期利益,但一旦失去传统媒体等权利人的原创作品支撑将难以长远发展,短视频版权问题已成为制约媒体融合的一大瓶颈。[9]目前,算法审核技术整体停留在机械化操作,存在大量内容漏洞,即便将算法把关与人工把关两者结合,高额的人工成本依旧会让企业承受巨大的资金压力。除此之外,在版权保护实践中,企业一般采用内部签署版权授权协议和外部用户举报机制相结合的方式,以尽可能降低版权风险。但是,鉴于数据隐私安全问题,各大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内容数据并不共享,由此形成的版权壁垒导致审核时只能实现平台内查重,无法进行全平台全数据内容的查重判定;而依靠用户举报制度作为平台外内容查重的反馈补救措施,这种“延时把关”有一定的滞后性,同样无法高效弥补版权保护的漏洞。

(2)原创者维权的壁垒与时效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版权人希望平台删除侵权作品,应当向其提供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证据留存、作品独创性认定、实质性相似判定等证据,这种操作的专业性较高,一般需要职业法律人提供专业服务。调研了解到,身为把关人的平台方出于数据安全与隐私方面的考虑,不允许向版权人提供侵权用户的信息,这使得版权人维权遭遇困境。除了在查找用户信息方面受阻,版权人发现被侵权后,在证据收集、侵权认定以及后期赔偿收益等方面同样面临较大困难。

即便权利人成功维权,互联网热点爆点迭代迅速的特性,使得被侵权的单体作品所能产生的总收益十分有限,权利人往往难以获得高额赔偿。极低的诉讼收益与高昂的法律成本、机会成本完全不成正比,这严重打击了版权人的维权积极性。并且,访谈时还了解到,如果作品被他人抢先认定原创标记,版权人发布时就会遭遇消重机制的限流,只能通过举报机制进行反馈。平台方一般会在收到举报消息的24小时内进行处理,但届时内容热度可能已经大幅下降,导致权利人错过了信息发布的最佳时机,其作品通过“流量变现”应得的利益补偿微乎其微。长此以往,以原创作品为生存模式的权利人和机构将难以通过优质内容持续扩大传播力,从而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局面。

(3)短视频二次创作的需求与限制

除了技术、权利认定对平台把关的影响,争议最大的就是短视频二次创作问题。田野调研时发现,S公司旗下新闻聚合类平台与短视频平台上存在大量未经授权的二次创作作品,最为普遍的就是“xx分钟看电影”之类短视频野蛮生长,这严重侵犯了作品原版权人的合法利益。2021年4月,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等15家协会,联合多家视频平台和影视公司,发布了《关于保护影视版权的联合声明》,呼吁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切实提升版权保护意识,在对影视作品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时,应检视是否已取得合法授权。2021年12月,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规定短视频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但目前还未得到落实。由此可见,短视频二次创作问题已引起业界的广泛关注。调研时了解到,以UGC模式为主体的短视频平台鼓励用户表达和创作,这也意味着所涉及的版权内容处理之庞杂,审核中存在归属溯源和授权流程繁琐等问题。此外,由于数字技术环境在短时间内发生巨变,现行法律规定难以及时适配,用户不断扩张的创新需求与法律层面上的版权限制之间、平台发展调性与法律程序之间,都难以寻找到一个共赢的平衡点。实践中如何做好二次创作侵权尺度的界定,如何强化平台监管、加强多方合作以开拓新型授权模式,是平衡版权保护与文化产业创新繁荣的时代重任。

2.把关传播机制的利益拉扯

平台把关功能在传播导向层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研究发现,传播路径的拓宽或缩小会受到流量利益链条的影响,保护版权和传播需求之间的矛盾有时难以调和,而“内容为王”依旧是当下的主流价值取向。

(1)“消重”与“传播”的两难困境

相较于网络文学等传播形态而言,短视频的准入门槛更低,大众化程度更高,UGC、PGC(Professional Generated Content,专业生产内容)、PUGC等多元化内容生产方的加入使得短视频规模巨大,且不同短视频的界定难度更高,侵权行为打击与公众表达自由保护之间的界限更加难以确定。[10]S公司启用消重机制,意在避免同样的主题或者内容向用户重复推荐;但研究发现,当平台用户想扩大内容影响力并进行多平台分发时,消重机制无法给非原创的转载提供流量支持,这显然违背了用户自我表达的意愿。这导致部分原创作者对消重机制心存不满,认为平台不应限制其他用户转发自己的作品。正如S公司浙江地区公共事务负责人所说,有些作者希望各大平台及其用户能够广泛转载和分享自己的作品,从而扩大其个人的影响力。可见,平台维护版权的“消重”要求与用户获得流量的“传播”需求陷入两难困境:有“传播”诉求的用户不希望启动消重机制、遏制流量来源;而对于恶意搬运内容的侵权现象,又渴望通过平台的消重机制来实现版权保护。访谈时了解到,此类互相矛盾的事情在实践中并不少见,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平台把关机制的固化,细节处理方面欠缺灵活性。这种“一刀切”的版权保护模式显然不能满足多样化的传播生态需求。

(2)版权合作中流量的挤兑和消耗

伴随着传播技术和媒介环境的变动,新兴媒体和传统媒体在内容、渠道、终端层面的融合趋势已势不可挡。作为成功的数字商业平台,S公司旗下新闻聚合类平台与短视频平台在日活跃用户数与用户影响力方面都具有明显优势。S公司不仅为大量用户提供创作平台,更为传统媒体的优质内容提供流量扶持。众多传统媒体迫切需要流量支持与推广,与S公司的合作意愿也日趋强烈。但是,媒体融合所要解决的问题不仅仅是如何利用平台技术和用户优势,而是如何嵌入一个新的经济环境和新的基础设施。[11]媒体融合不是单纯地整合自身资源向移动化、视频化方向大规模移民的技术迭代问题,更是传统媒体调试自身内容调性并使之与数字平台传播特征相适配的问题。调研时了解到,面对每天数以亿计的日活跃用户数量,平台内容池中的流量资源相对有限,极易陷入流量供给供不应求的尴尬处境。因此,平台方在传播效能的把关过程中,更愿意采购传播力和竞争力兼具的优质内容,通过提升用户数量和用户黏性,实现流量转化和变现。因此,在商业资本驱动的平台利益结构下,即使平台愿意为传统媒体内容提供流量支持,但由于传统媒体的自身局限性,用户点击阅读的兴趣低迷,平台的转化收益甚微,极易造成流量资源的浪费。

四、云端“把关”下数字版权生态的协同与优化

澳大利亚学者布伦斯(Axel Bruns)认为新媒体时代的“把关职能”逐渐转向“看门职能”,即工作重心更多地转为对来自各种渠道的信息材料进行观察、选择、聚合、公开而非生产信息。[12]数字平台恰恰承担了其中大部分信息的处理压力,算法技术的运用根本地改变了传统媒体时代的权力分配方式。算法赋能受众,作为解码者的“受众”转变为集解码者与编码者于一身的“用户”,在信息共享和独立创作方面获得自主权;算法赋能平台,基于用户数量和数据挖掘的集约化信息中心实现了寡头的资本经济模式,这种资本驱动因素又决定了把关权力的转移。由此,资本和权力在科技文化产业得以集中,但版权乱象随之而来。平台尽享产业红利的背后,理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而如何从平台出发,厘清版权治理把关职责,并结合社会各方优势解决数字版权困境、促进社交化媒体平台可持续发展,是当务之急。

1.平台技术再升级,组建版权运营合作框架

作为以技术立身的平台,当前S公司主要采用关键词提取技术来进行内容审核,在界定版权归属、识别洗稿等方面存有一定难度。对此,在技术把关层面,S公司积极布局“区块链+版权”业务,以期利用区块链技术不可篡改的特性,对作品从创作到授权的全过程进行完整记录和确权,使得作品的权属更为明确和固定,权利流转既可追溯,也更为便捷。区块链数字版权登记具有可靠、简便、高效率、低成本等特性,可有效保障数字版权的确权和维权,不仅为遏制数字版权侵权现象提供保障,还有助于平衡版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版权利益。[13]基于此,建议数字经济下的平台型企业,一方面应充分依赖自身网络技术背景和人才储备,积极开发文字、图像和视频作品的版权检测技术和侵权识别技术,快速高效地进行作品比对和相似性鉴定,以更好地维护原创者权益,并且通过建立集版权申请、登记、合同管理、交易等服务于一身的版权运营平台,将内容、版权与营销信息相整合,搭建涵盖版权信息搜集、加工、储存、更新和维护的信息体系,建立数字版权全链路的信息共享机制和运作模式,切实提高版权管理的效率。另一方面,由于区块链技术下数字版权管理的前期成本较高,包括技术成本、基础设施成本、研发成本等,这些成本在正式投入数字版权管理之前就已支付,如果投入市场后平台无法正常运转,就有前期成本难以回收的可能,因此未来实践重点应集中在如何说服利益相关方参与并投资共享权利管理。

除此之外,建议增设可转载内容库,赋予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决定是否关闭消重机制的选择权。对于用户有宣传需求的作品,可在发布前勾选消重关闭按钮,将内容同步授权到可转载内容库,即其他用户无需授权便可进行转载,这能极大地提升传播转载的效率,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用户想要多平台内容分发时所面临的“消重”与“传播”困境。

2.简化维权流程,搭建惩罚性赔偿与公益诉讼救济制度

取证难、周期长、成本高、收益小是版权人进行互联网内容维权时的主要困扰点。对此,在路径把关层面,建议一方面继续开发诸如电子签名、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多元化技术或者电子取证存证平台,方便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存储,有效缓解维权诉讼中取证难的问题。另一方面,简化维权流程设置,将一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分离,通过互联网法院或者普通法院的简易程序进行短平快处理。并且,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证据规则,适当加大被告的举证责任,以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另外,鉴于版权诉讼的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建议将公益诉讼引入版权保护中,既可以弥补版权人或者受害人私诉能力的不足,也可以提升国家版权保护的力度。

与此同时,平台方应加强与立法、司法、执法机关的联动,当权利人向平台举报存在侵权行为并提供初步侵权证据时,平台方可考虑对被举报的文章和视频等采取流量冻结等保全措施,并移交司法或执法机关进行后续处理;若出现恶意举报情形,平台方应当对举报者做出相应处罚。在侵权损失的认定上,司法或者行政机关可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要求平台方出具流量数据,从内容发布时间开始计算,以每小时最高流量数据为凭证,建立“流量提现”公式,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侵权者作出七天及以上流量罚款,将流量兑换成现金赔偿给被侵权者。

3.弱化利益捆绑,激发传统媒体内容原创力

过去认为“传统媒体颓势根源在于渠道的'失灵’,破局成为互联网转型的第一要务”[14];如今看来,渠道失灵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渠道通畅反而可能导致传统媒体的融合进程浮于表面,其生产的内容形式单一、时效性不足,难以在制作简单、消费短平快的海量高周转产品中抢占先机。

针对内容层面把关问题,应当进行平台和传统媒体的“利益解绑”。一方面,传统媒体应秉承“内容为王”的理念,将依靠平台的“流量”思维转化为依靠自身的“内容”思维,结合软性表达,孵化优质的内容产品;另一方面,平台可以开设专门服务于传统媒体的频道专栏,将传统媒体的流量竞争限于行业内部,结合互动量、浏览量等参考数据设置流量排行榜,并通过流量奖励机制激发传统媒体的内容创作意识。这既转嫁了双方矛盾,又进一步提升了传统媒体的内容原创力。

4.授权机制再完善,厘清二次创作版权使用权限

针对短视频二次创作的侵权问题,一方面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和行业标准,明确二次创作合理使用的情形,以及转换性使用的界定标准;另一方面应着力于构建便捷、高效的版权授权机制和支付体系,形成涵盖版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参与者的利益分享模式,既让短视频创作者以合理的成本快速获得合法授权,进而创作出更多优质作品,又能较好地保护原版权人的利益,共同营造健康的网络视频版权生态。在内容权属把关层面,建议参照CC许可协议(Creative Commons license),[15]即创作者上传作品时可以发布作品的权利声明,明确是否允许他人演绎该作品,以及限定作品的使用方式和途径。CC许可协议以合同法为基础,是合同法规则在著作权领域的有效运用,如果著作权人决定采用CC许可协议,就表明著作权人同意公众在遵守许可协议的基础上使用其作品,无需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同时,CC许可协议不可撤销,即使著作权人决定终止协议,也不能要求之前的使用者支付报酬或承担侵权责任或撤回已经形成的合法复制品,包括在演绎创作过程中所涉及的复制品。对于那些允许二次创作并商业化使用的演绎作品,平台方可以通过向内容提供者集中购买版权的方式,为平台内部短视频的二次创作提供合法来源,便于后续创作者合法合规地使用作品。

2022年3月,S公司旗下短视频App宣布与搜狐达成合作,获得搜狐自制影视作品的二次创作相关授权,其短视频平台和用户可对其重新剪辑、编排或改编。这一合作模式进一步验证了CC许可协议的可行性,将为未来完善二次创作版权授权机制提供示范性案例。

五、结语

数字平台的急剧扩张构建了多方休戚与共的生态格局,在为社会带来无限利好的同时,也衍生出了新的法律和伦理问题。文章基于对S公司旗下新闻聚合类平台与短视频平台的调研,从把关人视角切入,依托网络民族志和深度访谈法,围绕数字平台的版权议题展开分析,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内外实践经验共同探讨版权治理机制的多方协同与优化。

研究发现,在互联网内容版权管理方面,S公司作为新时代把关人担负着双重把关身份:一方面,通过与各大传统媒体、商业化媒体签署供稿服务协议、开展流量合作等方式,改善先前的版权涉诉困境,重建起合作共赢的媒介生态;另一方面,通过搭建“四审四校”审核机制以及引入消重机制,保证内容审核的快捷高效,加大对原创内容的保护。不过,以S公司为代表的数字平台依旧受到把关过滤机制和传播机制局限性的影响,面临着内容版权审核和界定困难、消重机制与用户多平台分发的传播目的相左、短视频二次创作侵权严重等问题,原创者维权艰难、平台与传统媒体版权合作流量损失等现状也极大地困扰着数字平台的运营和发展。对此,本研究认为应以社交化媒体平台把关为出发点,协同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用户版权意识强化、平台技术层级优化,依托管理制度提升、版权授权和运营机制构建、版权维权流程简化和侵权成本加大等方式,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联网联动,为产业创新发展建立动态版权监测系统,激发内容的原创生产力,共同营造清朗的版权创作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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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 Synergy and Optimization of Digital Platform Copyright Governance Mechanism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atekeepers: Based on the Study of Internet Sci-Tech Company S

Author : DAI Yingjie, TANG Yuyan 

Author Affiliation : School of Journalism and Communication, Communication University of Zhejiang

Abstract : Based on communication and legal perspectives, relying on the gatekeeper theory, the article takes S, a sci-tech company, as a typical case, and uses online ethnography and in-depth interview methods to conduct an in-depth study on the content copyright issue of digital platforms. The study finds that there are problems such as difficulty in copyright audit and traffic loss in the management of Internet content copyright, while the current situation such as difficulty in defining the scale of infringement and difficulty in defending users' rights has increased the difficulty of copyright management and fostered industry chaos such as script washing and infringement of re-creation of short videos. Therefore, it is proposed to take intelligent gate-keeping of social media platforms as the starting point, to cooperate with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improve and strengthen users' copyright awareness and optimize platforms’ technology level, to rely on management system improvement, copyright authorization and operation mechanism construction, copyright protection process simplification and infringement cost rising, etc., and to link up with the legislature and judicial organs, to create a good copyright ecology.

Keywords : digital platform; gatekeeper theory; copyright protection; re-creation;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编辑:许彤彤

审核:靳琼 熊喆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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