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以“拼团”低价出位的拼多多,和坚持直营的“网红”特斯拉,因一场团购卖车活动上演了“罗生门”大戏。他们到底在较什么劲?是碰瓷营销还是豪横无理? 很多人或许还会关注以下几个焦点问题。 上周,来咖智库专门举办了一场针对拼多多团购特斯拉事件的直播交流专场活动,邀请到了三位专家,一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漆艳,一位是资深媒体人郭娟,还有一位互联网公关专家石俊,分别从不同角度对这一事件进行了剖析。 以下为三位嘉宾在直播中的精彩观点实录。 扫描二维码观看直播回顾 (直播二维码) 资深律师漆艳: 拼多多涉嫌虚假宣传,但法律性质复杂难以认定 首先,拼多多的团购活动的性质并非常规的团购行为。 团购通常是指一些认识或者不认识的消费者,联合起来加大与商家的谈判能力,以求取得最优惠价格的活动。但是这一次的活动,拼多多一直宣传说特斯拉购车是“万人团”或者“五人成团”,让消费者理解为可以有上万人或者更多的人参与,或者是只要达到了五人即可成团购买。但是实际上按照最后的活动结果来看,是所有参加活动的人中只有五个人可以团购成功,得到让利的两万块钱。这两万块并不是特斯拉的让利,而是拼多多的补贴。所以,我们可以说它不是一个常规理解的团购行为,倒不如说是拼多多在抽取幸运的意向购车人后,对他给予补贴,使其完成购车的行为。 此外,拼多多向消费者表明与特斯拉存在合作关系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但难以通过具体法条认定。 (资深法律人士漆艳) 拼多多或者宜买车的客服与消费者的沟通之中,表示这是和厂家谈了合作的,是经过官方授权才出售的,以此打消潜在购买者这个活动真实性的顾虑。这一点上,拼多多和宜买车实际上是涉嫌传播误导性的信息,涉嫌构成虚假宣传。特斯拉第一时间在社交媒体上声明,称其与宜买车或拼多多,就该团购活动未有任何形式的合作或委托。此次团购活动,未向宜买车或拼多多销售过任何本司生产的车辆。但拼多多和宜买车继续把这个团购活动进行下去,实际上是已经实施了一系列的混淆行为,让消费者认为这个活动是与特斯拉存在着特定的联系。所以,现在来看,拼多多其实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电商法。但当我们仔细地去研读这一些法律,会发现拼多多是打了一个非常巧妙的擦边球,就是它可能在总体上违反了法律里面要求公平竞争、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违反了要求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但是这个行为本身很难通过具体的某一个法条,或者说是几个法条,来认定它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个事件的法律性质十分复杂,但是消费者并未违反转卖条款,拼多多对于转卖行为进行了巧妙规避。 首先,这个团购活动不是拼多多或者宜买车代理消费者向特斯拉购买汽车,因为平台和消费者并不存在代理关系。 第二,特斯拉已经在声明中否认了有向拼多多或者宜买车委托销售车辆的行为。 第三,这也不是拼多多或者宜买车的转卖行为。如果消费者向拼多多支付款项,拼多多再支付给特斯拉,那么消费者实际上是认可了拼多多的卖家身份,因此与拼多多形成一个买卖合同关系。这样的话,拼多多可以看成已经成为特斯拉的经销商了。 但是,比较特殊的一点是,后来发现拼多多或者宜买车安排自己的员工向特斯拉买车付款,在这种情况下,特斯拉以涉及转卖的这个规定来拒绝交付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在除了这一位购车人之外,在其他的购车人中,拼多多是在指导并且协助消费者以个人的信息去特斯拉网站上登记购买车辆,由特斯拉公司直接发货,而拼多多的补贴款项是通过拼多多进行后续支付。这其实没有办法从严格的文意上认为这是一个转卖行为,因为实际上消费者个人和特斯拉之间是形成了买卖合同的关系。至于是否有第三方对购车款进行补贴,补贴活动是否得到了授权,其实不影响消费者与特斯拉之间合同的成立。所以,目前特斯拉表示说这个订单的取消是因为隐瞒了真实的下单信息,或者是消费者涉嫌违反禁止转卖条款是略微有些牵强的,实际上消费者没有违反任何的转卖条款,下单信息也是真实的。而这完全是拼多多或者宜买车进行了巧妙的规避转卖行为的结果,让特斯拉被迫卷入了这场大讨论。 被卷入这一场活动中的几位消费者,可以遵照特斯拉的提议重新下单并接受补偿,但也有激进观点认为消费者可以涉嫌欺诈为由,向拼多多要求赔偿实现维权。 特斯拉的销售条款里面确实是有禁止转卖的条款,表示说他是直接面向最终客户来销售汽车的。任何为了卖订单或者是有其他非善意目的的订单,是可以被取消的。但这是针对经销商的规定,而不是对最终客户的规定。就目前看来,特斯拉其实已经秉承了一个高度的商业道德,就是他们提议让最终的客户到他们的官网上直接重新下单,甚至提出补偿他们为此产生的损失。特斯拉这个无辜被卷入、被碰瓷的品牌,在这商业操作上,它目前的做法是无可挑剔的了。 当然法律界也有激进观点认为拼多多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事先没有对平台的活动进行审查,也没有告知消费者商品由谁提供。拼多多或商家宜买车,没有办法交付这个商品,不具有交付商品的能力,这样的行为涉嫌欺诈,有可能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五十五条,要求涉嫌欺诈的经营者提供三倍的赔偿。这可能是我们在日常商业社会里常见到蹭品牌的行为,以及品牌保护行为之间的一次冲突,不是一个严重的法律冲突,是我们商业实践中常见的介于比较模糊、灰色地带的行为。 资深媒体人郭娟: (新经济沸点创始人郭娟) 资深公关人石俊: (动力传播副总经理石俊)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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