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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案头条】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中除外条款的适用丨威科先行

 奇人大可 2022-07-06 发布于上海

上诉人福建通航航空产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

01 案件亮点

· 针对一审中被法院忽略的证据,通过发问和说理,指出了一审证据中的矛盾性,引发了二审法院的重视。

· 利用卫星图、航拍图等技术手段证明系争土地并非净地交付。

· 对于无偿收回土地的行政决定被法院二审撤销的案件,在国内极为罕见。二审的改判纠正了不当的行政决定,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对不同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同时也对未来公民、法人等各类市场主体在运用行政诉讼法律武器依法维权有着积极影响。法院的裁判彰显了行政审判对公平的有力维护,对行政机关严格执法的有力监督,对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推进。

02 案件详解

上诉人福建通航航空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福清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被上诉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案【案号:(2021)闽01行终364号】,我们代理上诉人取得胜诉,成功为上诉人挽回经济损失1.1亿余元。在行政机关和一审法院已有一致认定的情况下,如何证明系争土地的闲置并非上诉人原因造成,不应属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成为了本案能否改判的关键。我们通过发问、说理和与技术手段相结合的方式,为二审改判提供了有力支撑。最终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也撤销了被上诉人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案情概要

2013年8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价114,331,200元。因部分土地被养殖户侵占养殖,上诉人始终未能予以开发。2018年7月,被上诉人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决定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上诉人不服决定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系争土地已经交付,由于上诉人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开发导致土地被养殖户回潮占用,上诉人未如期开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修正)第二十六条,故被上诉人有权无偿收回该土地。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收到一审判决后,被上诉人便开始催收土地,并着手将土地转让给其他第三方,第三方也开始进场对上诉人的地上建筑物进行拆除。当时的情况对上诉人而言已是万分紧急。2020年12月,我们接受上诉人的委托,为其提供二审诉讼服务。

争议焦点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修订)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闲置土地包含了因政府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而导致的土地闲置情形,且因政府原因导致闲置土地的处置方式,有别于该办法第十四条所指的应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但是,本案因时隔较久事实难以还原,加之行政机关和一审法院已有一致认定,改判概率微乎其微。在此情况下,如何改变二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成为了本案能否改判的关键。为此,我们特意制定了详细诉讼策略。

处理思路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若2年未动工开发,相关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修正)第二十六条中是有明文规定的。上诉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是2013年8月,距被上诉人2018年7月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已经时隔近5年之久,想从时间上进行抗辩并不可行。因此,我们将注意力集中到前述条文中的除外条款“……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这成为了我们的主要突破口。

在我们详细比对、反复推敲一审双方证据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几份上诉人与相关部门间关于系争土地交付问题的沟通函件以及一起系争土地上发生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这些重要证据未能引起一审法官的重视和支持,但在我们看来极有可能推翻本案一审的认定。为了达到诉讼效果,我们采取了以下策略:

1. 重新梳理、补充双方之间、双方与其他政府部门间的往来函件,让二审法官就本案产生初步印象,即上诉人就系争土地并非净地交付早已与被上诉人有过交涉,而非因本案爆发才故意编造的理由。

2. 运用比对的方法,补充了2012年和2014年系争土地卫星图及2018年航拍图作为证据。通过仔细比对,可以发现鱼塘的水面面积和隔断位置是完全一致的。这证明不存在上诉人开发不及时导致养殖户回填一说,而应是养殖户自始未搬离,因为重新开挖利用不可能和原来鱼塘形状百分百重叠。这样进一步强化了系争土地并非净地交付。

3. 通过对庭审的发问进行精心设计,让对方的回答出现破绽,进一步证明了一审查明的事实存在重大的错误和疏漏。

上述策略的运用带来了极好的效果,在二审中,我们的观点得到了法院的充分重视。结合我们在二审过程中补充提交的证据,二审补充查明了以下事实:(1)系争土地被养殖户侵占问题由来已久;(2)上诉人亦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但始终未果,侵占的部分一直未能如期交付。最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2021)闽01行终364号行政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实务建议

对于无偿收回土地的行政决定被法院二审撤销的案件,在国内极为罕见,这是因为随着我国土地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行政机关对于土地出让程序的管理日趋严格,较难出现重大纰漏。然而,行政诉讼的特点之一在于举证责任倒置,行政机关需要率先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基于此,对于非行政机关一方当事人及其律师而言,把握细节、寻找行政行为的瑕疵是寻求这类案件突破口的关键。

首先,这类案件对于律师有着较高的要求。律师既需要具备从细微处发现突破口的高超专业水平,也需要发散的思维和创造力。本案中,正是因为我们关注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修正)》第二十六条的除外条款,才寻求到了一个正确的方向。在此基础上,我们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运用多种新证据结合说理与发问,最终我们的努力引起了二审法官的重视。二审法官为了查明土地是否交付,亲赴现场进行走访和调研,表现出了对于案件证据审查的客观性和严谨性,这对于市场主体运用行政诉讼法律武器依法维权有着积极影响。

其次,这类案件应当引起同类企业的重视。企业通常为获得土地需付出巨额价款,同时土地也与企业未来的发展规划息息相关,一旦土地使用权被行政机关无偿收回,将对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企业在获取、使用土地的过程中通过内部风险控制和外部律师的通力合作,明确自身的法定和约定义务,避免出现违法、违约情形。同时企业在与行政机关沟通时,应当注意沟通方式的官方性并保留完整的沟通记录,避免未来诉诸法律时因缺乏证据而无法证明己方主张。

03 关于团队

大成成立于1992年,作为中国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大成在中国的服务范围覆盖了全部省、直辖市、自治区与港台地区。目前大成在全球拥有逾12,000名律师,服务超过80个国家。知识产权作为大成核心业务之一,涵盖专利、商标、版权、反不正当竞争、反假冒、商业秘密、域名、电子商务、网络传输、数据及个人信息保护、文化传媒、特许经营、海关措施等诸多领域。大成知识产权已入选钱伯斯2021亚太地区榜单、2021&2020 The Legal500亚太地区榜单、 2021&2019年ALB China知识产权业务榜单、Benchmark Litigation 2021”亚太地区争议解决榜单,荣获《商法》2021知识产权(版权)卓越律所等诸多荣誉。

刘峰律师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刘峰律师是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识产权部主任,拥有超过25年的执业经验。先后担任数十家大型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并提供法律服务。多次代理有较大影响力的公司股权纠纷、债务纠纷及商标、专利、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案件。目前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咨询专家、上海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协会理事、中国民艺法律服务中心特聘专家、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律师团成员、上海市消保委“消费维权法律专家服务团”团员、上海市浦东新区专业人民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等,并多次作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家论证会成员。刘峰律师同时担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律师学院、上海律师学院的授课导师。职业期间,他荣获钱伯斯2022、2021亚太地区知识产权(诉讼)领域获推荐的律师,2022、2021、2020 The legal 500 亚太地区知识产权推荐律师,ALB 2020 中国十五佳知识产权律师,商法2021、2020、2019年度中国市场“A-List”法律精英,《亚洲法律概况》2022、2021“领先律师”,APAC Insider Legal Awards 2021、2020 大中华区最值得信赖知识产权专家等多个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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