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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如何定性及分配

 可名道 2022-07-07 发布于北京

摘要: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发生于死者死亡后,不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所以死亡抚恤金不是遗产,而应将其归为家庭的共同共有财产。法院一般按照遗产的分配原则分割处理,并且会综合考虑各分配对象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依懒性、所尽抚养或赡养义务、经济状况等客观情况确保死亡抚恤金、丧葬费的分配公平、合理,且不违背抚恤金发放之目的与初衷。对于抚恤金、丧葬费是否可与遗产一并处理,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处理。

关键词:死亡抚恤金 丧葬费 遗产 继承 分配原则


引  言

在继承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当事人对于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的诉请。目前,我国的法律并没有对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做出统一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的性质及分配原则也有待确认,这导致了裁判中对抚恤金和丧葬费认定的错误,进而导致最终的裁判结果也大相径庭,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对于性质上的认识近些年出现了统一,即多数法院认为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不是遗产而是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另有部分法院认为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属于金钱性质的生活补助,带有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慰问。在分配原则上,部分法院认为应当按照遗产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或是完全均等分配,另有法院认为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属于共同共有财产,应当按照《民法典》物权编关于共有物的分配原则进行。鉴于抚恤金和丧葬费在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局面,对其进行统一的界定迫在眉睫。

一、死亡抚恤金、丧葬费的性质研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由此可知,以自然人死亡时为节点,去世前遗留的财产才称之为遗产,去世后获得的财产不符合遗产的定义。丧葬费是指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亲属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并非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所以不属于遗产。死亡抚恤金则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集体组织对死者亲属发放的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及生活补助费,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的性质,是支付给死者亲属的费用,获得抚恤金的权利人是死者的亲属而非死者本人,故该款不能作为遗产继承。[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但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在性质上均不属于遗产,所以即使所立遗嘱中对此进行了处分,这种处分行为也是无效的,所有继承人之间可以通过协议对抚恤金和丧葬费进行分割或者处分。

综上所述,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死亡后死者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及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是死者单位给予死者亲属处理死者后事的一种补助,属于”遗属津贴”的范围,因为死亡抚恤金及丧葬费发生于死者死亡后,不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所以死亡抚恤金、丧葬费不是遗产,而应将其归为家庭的共有财产。对死亡抚恤金、丧葬费的分割,可以采取均等分割的方法,但也应优先照顾死者生前对其进行扶养并丧失生活来源的近亲属。[2]

二、死亡抚恤金、丧葬费

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的论述“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其近亲属或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抚恤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属于死者的生前个人遗产。”[3]及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人民法院的论述“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后才给付给死者家属的,不是基于公民死亡前的民事行为而取得的,故抚恤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也不是遗产。”[4]综上所述可以认为死亡抚恤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获得的合法财产,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当夫妻一方死亡时,其婚姻关系自动解除,而死亡抚恤金、丧葬费是自然人死亡后才获得的,死亡抚恤金、丧葬费没有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生长空间,换言之则是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不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得。

其次,从立法和司法解释上看,死亡抚恤金、丧葬费是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的财产权,是死亡这一事实导致了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的产生。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的人身专属性没有因此而改变。因此既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也不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畴。[5]

最后,即使考虑配偶是死者生前关系最为密切的人,需要特殊照顾,将死亡抚恤金、丧葬费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并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分配,就会将其他近亲属排除在抚恤范围之外,这样仅保障了配偶的权益,而不符合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的立法意义。

三、死亡抚恤金、丧葬费的

共同共有属性及其分配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对死亡抚恤金的性质认定逐渐趋向统一,死亡抚恤金更多的是作为死者近亲属和扶养人的共同共有财产来处理。处理死亡抚恤金分配纠纷的案例也是以共有财产纠纷作为案由的居多,法院裁判也多认为死亡抚恤费属于共同所有。[6]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如下论述“关于本案案由问题。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涉案抚恤金和丧葬费并非死者的生前个人遗产,不能进行继承,一审法院作出本案案由为继承纠纷的处理不当,应于纠正。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其近亲属或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属于死者近亲属共同共有,故本案案由应为共有物分割纠纷。”[7]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二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在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与司法实践中,死亡抚恤金分配的原则有共通之处,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也对处理死亡抚恤金的分配问题具有借鉴意义。[8]

在死亡抚恤金的分配上,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是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的财产权,应当依据其性质,以主要照顾、优抚、救济死者生前需要抚养的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兼顾其他亲属为原则进行分割。[9]当然,死亡抚恤金的第一顺位是配偶、父母、子女,第一顺位人员尚在时,第二顺位的人员无权参与该抚恤金的分配,故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并不能代位继承。

具体分割时,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按照遗产的分配原则分割处理,特殊情况下也会综合考虑各分配对象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生前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依懒性、所尽抚养或赡养义务、经济状况等客观情况确保死亡抚恤金、丧葬费的分配公平、合理,且不违背抚恤金发放之目的与初衷。如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的论述:“抚恤金系在死者死亡后,国家或死者单位发给死者近亲属的费用,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享受抚恤金的人应为死者的近亲属,其虽不是遗产,但具有遗产属性,可以比照遗产继承方式分割,同时参照与死者关系亲密程度进行分配。”[10]

四、死亡抚恤金、丧葬费

与遗产的一并处理

在遗产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单位所发放的抚恤金、丧葬费是否可以一并处理呢?在审判实务中存在二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1)因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虽然与遗产发生于同一法律事实,但与遗产继承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是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如庭审中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一并处理,则法院不应予以处理,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另案起诉。

(2)丧葬费、死亡抚恤金虽非遗产,但与遗产继承系产生于同一法律事实,诉讼主体、管辖具有同一性,本着减少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法院应当对死亡抚恤金、丧葬费一并处理。关于抚恤金的分配原则问题,因抚恤金的发放的意义主要在于优抚和救济死者的近亲属,在处理时应考虑各分配主体的年龄、劳动能力及被扶养生活紧密程度等因素,并应当根据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生前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依赖性等因素适当分割。[11]

根据“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规定,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是逝者单位对逝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帮助,用于解决逝者家属在殡葬花销时遇到的实际困难。二者均发生于公民死亡后,所以不属于遗产,其性质上属于共有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12]、第一百三十五条[13]的规定,遗产的继承与丧葬费、抚恤金的共有,二者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具有可分性。是产生于同一法律事实,可以合并审理的普通共同诉讼。

对于在遗产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单位所发放的抚恤金、丧葬费是否可与遗产一并处理,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处理。抚恤金、丧葬费虽非遗产,但与遗产继承系产生于同一法律事实,诉讼主体、管辖具有同一性,属于非必要的共同诉讼。法院本着本着减少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原则,在诉讼各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一并处理。但如果一方当事不同意将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并入继承案件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普通共同诉讼合并审理的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条件,继承案件中不应一并审理,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另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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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参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民再664号判决书

[2]参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甘行申202号行政裁定书

[3]参见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20)黔0602民初183号判决书

[4]参见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2019)豫0527民初4397号判决书

[5]参见安晓妍:《死亡抚恤金的分配研究》,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6]参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8888号判决书

[7]参见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6民终1002号判决书

[8]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5499号判决书

[9]参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6民终2018号判决书

[10]参见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17)鲁0181民初5388判决书

[11]参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渝民申936号民事裁定书

[1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13]“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参考文献:

[1]安晓妍:死亡抚恤金的分配研究[D].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21.

[2]姚瑜琼:死亡赔偿金制度研究[D].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3]徐嵩、段新瑜. 抚恤金丧葬费属于遗产吗?[J].人民之声,2021(11).

[4]徐贤飞、刘义:死亡抚恤金不能遗嘱继承[J].法官说法,2016(09).

❈实习生仇传奇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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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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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永梅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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