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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收政策提要(2022年6月)

 凡人小站 2022-07-07 发布于安徽
一、总局决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听取意见建议落准落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听取意见建议 助力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落准落好工作的通知》(税总办纳服发〔2022〕42号),一是积极主动,广泛征集意见建议。通过“操作系统亲自办”“走进大厅陪同办”“深入一线体验办”等方式,全面了解税务部门落实税费支持政策、助力市场主体发展所做的工作。二是拓宽渠道,开通意见征集专线。开通“退税减税意见专线”,专门听取纳税人缴费人和社会各界对税务部门在落实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等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方面的意见建议。三是聚智改进,确保政策落准落好。认真做好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分析、处理和反馈工作。对纳税人缴费人因不熟悉政策或有误解所提的意见建议,要及时回应、消除误解。
二、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扩大到“批发和零售业”等七个行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自2022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称2022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第14号公告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对应行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总局完善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征管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自2022年7月1日起,符合21号公告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等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
四、《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新鲜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号),一是清晰界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合理划分省以下各级财政事权。明晰界定省以下各级财政支出责任。二是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关系。参照税种属性划分收入。规范收入分享方式。适度增强省级调控能力。三是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厘清各类转移支付功能定位。优化转移支付结构。科学分配各类转移支付资金。四是建立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机制。建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动态调整机制。稳步推进收入划分调整。加强各类转移支付动态管理。五是规范省以下财政管理。规范各类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做实县级“三保”保障机制。推动乡财县管工作提质增效。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五、总局阶段性将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提速到3个工作日内。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劳函〔2022〕83号),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税务部门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到期将视外贸发展和实际执行情况,进一步明确办理时间要求。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是指出口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和二类的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是指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现行规定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出口退(免)税业务。
六、八部门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的通知》(建房〔2022〕50号),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的,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对出租人减免租金的,税务部门根据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七、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做好电力保供。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切实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做好电力保供工作的通知》(财税〔2022〕25号),对购买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留抵退税办理进度,规范高效便捷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八、7月起中小微企业可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中小微企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用。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应报尽报,确保基本医保报销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
九、三国双边税收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中国与刚果 (布)、安哥拉、卢旺达等国双边税收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共和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于2022年7月6日生效,适用于2023年1月1日或以后对所得源泉扣缴的税收,以及2023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任何纳税年度或会计期间征收的其他税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哥拉共和国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于2022年6月11日生效,适用于2023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卢旺达共和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2022年6月25日生效,适用于2023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十、税务总局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自2022年7月14日起,一是简化市场主体歇业环节的税收报告和纳税申报。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按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办理歇业的,不需要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依法应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可按规定方式简并所得税申报,且当年度内不再变更。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二是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市场主体,在解除非正常状态之前,歇业期间不适用简化纳税申报方式。三是简化市场主体注销环节的清税文书办理。“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有领用、没有申请代开过发票,且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申请简易注销可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的市场主体,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清税文书的,税务机关即时开具。四是税务机关要为市场主体享受歇业政策、办理注销涉税事宜提供便利服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做好税务管理、风险防控工作。
十一、总局公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一是明确了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法实施后,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继续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二是优化了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政策,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材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十二、两部委明确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的执行口径。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明确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一是关于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二是关于应税凭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特别明确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等三种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三是关于计税依据、补税和退税。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境内的货物多式联运,采用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作为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采用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四是关于免税。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明确e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家庭农场,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具体范围。
十三、两部委明确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明确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共46项,废止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共31项,失效的印花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目录共8项。
 
往期回顾:
最新税收政策提要(2022年5月)
最新税收政策提要(2022年4月)
最新税收政策提要(2022年3月)
最新税收政策提要(2022年2月)
最新税收政策提要(202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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