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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未载明出借人 能否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出借人

 神州国土 2022-07-08 发布于河北

    □ 单亚新

近年来,随着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因民间借贷产生的纠纷愈来愈多。当事人持有未载明出借人的借条起诉至法院时,是否能当然推定借条的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近日,兴隆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董某的合法继承人女儿小董、妻子郭某作为原告起诉被告刘某,要求刘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原告提交一份写有今借到现金12万元的借条,有被告签字捺印,诉称2017年3月10日,刘某向董某借款12万元,董某于借款当日从自家保险柜将12万元现金交给被告,刘某为其出具借条一张,董某将借条交予妻子郭某。2021年11月17日,董某去世,其间原告曾多次催要欠款,被告拒不还款。

庭审中被告刘某辩称,2017年因承包工程资金紧张曾向沈某借款12万元,并为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并未写明出借人,当时亦有证人贾某在场见证。原告提交的借条就是当时给沈某所写的借条, 2017年12月底,刘某将借款全部归还沈某,向其索要借条,沈某称借条丢失,并承诺找到借条后销毁。但不知为什么,这张借条到了原告手里,刘某称自己并未向董某借款,与二原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借款12万元,原告虽持有借条原件,但该借条中未载明具体借款的出借人。且原告亦未提交证明该借款的来源、出借方式、交付地点及用途的证据予以佐证。被告提出合理异议,借款12万元系向沈某的借款,2017年3月期间,沈某的银行流水显示曾取款12万元,能证明其具备出借的经济能力,证人贾某出庭证实被告刘某曾向沈某出具借款12万元的借条,且与原告提交的借条一致,与被告及沈某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应认定沈某为该笔借款的实际债权人,被告已还清。因此,原告的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说法: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是证明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常见证据,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常出现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未载明债权人而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从保护当事人诉求出发,这类证据作为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起诉证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基于程序救济原则,被告针对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法院会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平等主体之间自发性的民事活动,借贷行为多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借贷双方大多较为熟悉,碍于情面或者出于某种信任,民间借贷的形式大多较为随意,不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而在司法实践中,借贷形式的不规范产生的直接后果会使得双方的法律关系与事实不清晰,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在日常生活中,大多数人会认为借条持有人为借款的出借人,但是这仅仅只是一种日常经验规则的推定,并非绝对,就本案而言,借款人有合理的异议,且借条的持有人对其确为实际出借人无法进一步说明和举证,如果仅仅通过借条难以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则这种推定不能成立,故原告的请求得不到支持。

通过本案也给大家提了个醒,借据是借贷双方证明借贷合意及借贷事实实际发生的最为直接的证据,当事人在出具借款凭证时一定要严谨,在出借借款时借条上应详细载明借款的出借人,借款种类、用途、数额、利率等,借款人签字捺印。除此之外还应当树立证据意识,保存好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防止借款人以各种理由拖延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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