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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被判违反垄断法 美法院是演戏还是动真格

 解毒时光 2022-07-08 发布于北京

据《华尔街日报》5月22日报道,美国加州圣何塞北区联邦法官做出一项裁决,认定高通涉嫌在手机芯片销售中采用非法手段压制竞争,并收取过多的专利授权费,并下令高通采取5条补救措施,其内容包括不得以限制芯片供应要挟提高专利许可费,不得要求独家供应,不得拒绝其他芯片厂商获得许可,必须在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条件下,提供详尽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证。

消息传来,一时间舆论炸了锅,在接连发布制裁我国科技企业的节骨眼,美国联邦法官搞出这一档子事,令众人惊呼看不懂看不懂,这真是疯起来连自己人都咬,也有人说这是他们下的一盘大棋子,或者就是做做样子,演演双簧,给外界看。

美国的法院真的就只是做做样子么,其实并不是,翻看美国历史,就能发现,美国的司法真的是疯起来不管不顾,别说一个高通,连总统都不放在眼里。我们就通过几个例子来侧面看看美国司法制度的状况。

民选总统还是法定总统 2000年布什诉戈尔

时光倒回19年,在世纪之交,美国共和党小布什和民主党戈尔之间的总统竟选一路打得难解难分。11月7日计票开始,小布什、戈尔的得票互相领先,一路追逐。双方都拿下自己的"票仓"州和估计获胜州。随着点票进行,到了半夜一点,其他各州选票结果大致清楚,此时佛罗里达成了双方的生死之州,谁赢得佛罗里达州,谁就能拿下最终的总统宝座。

美国东部时间8日凌晨2点,CNN宣称小布什赢了佛罗里达州,从而以271张选举人票险胜戈尔。戈尔也致电小布什的获胜,但负责佛罗里达选举事务的州检察长(民主党人)电告戈尔:且因为戈尔与布什所得选票的差距不到0.5%,根据佛罗里达州选举法,这种情况需要重新计票。选情峰回路转,突然之间所有的目光都聚焦在弗罗里达州的最终判定上。

11月8日下午,佛罗里达完成了67个县的计票工作:在大约6百万张选民票中,布什赢得2,909,135张,戈尔赢得2,907,351张,其他候选人共得139,616张,布什仅比戈尔多得1,784张选民票(相当于佛罗里达选票总数的0.0299%)!对戈尔及其支持者来说,这不到二千票的微小差距,充满了扭转乾坤的希望。于是,佛罗里达计票还未结束,计票纠纷就引发了十几桩诉讼案,官司从佛罗里达州地方法院一直打到联邦最高法院。

诉讼过程也是一路波折,简单的来说,戈尔希望重新人工计票,而布什希望重新计票无效,维持原来的计票结果。最后,最高法院与9日下达紧急命令时完全一样的5比4作出了裁定,“推翻佛州最高法院命令继续人工计票的决定”。法院多数意见认为,佛州高院的判决存在着宪法问题,违反了平等法律保护条款,必须给予上诉一方(布什阵营)补救,第二次重新计票,即手工计票,违反了宪法第14条修正案所要求的平等保护,以及为正当程序所要求的公正对待每一个投票者。

最终的结果我们都很清楚,小布什在当年的选举中获胜,子承父业,成为了父子总统。但在这次选战背后,布什诉戈尔案背后,其实体现出了美国政治体制的几个主要特点,这些特点是在其他国家是看不到的。

一、民主还是法制?美国总统的选举一直是一人一票,最终总统大选的结果,大部分是民众意愿的体现,但2000年的大选,竟然是最高法院裁决,判定计票无效,到底是民主大,还是法制大?

二、法院是执行法律的司法部门,为什么美国的最高法院还有裁定州法律条款不符合宪法的权利,相当于法院可以裁定法律是否有效?法律都是立法部门来制定的,司法部门来执行,美国立法部门是民主的体现,那么美国最高法院何来的权利裁定法律违反宪法?

这就要说一下美国所贯彻的三权分立:行政、立法、司法的相互独立和相互制约,而在这其中立法代表了民主的权利,行政具有执政的权利,而司法体系一直由于没有什么权利而略显羸弱。但在美国,经过一系列的政治斗争的变化,给司法机构带来了司法审查的权利,即根据宪法来裁定法律是否合理的权利。一方面对立法机构进行了限制,另一方面避免了多数人的“暴政”,维护了美国权力的平衡。虽然司法审查一直被民主人士所诟病,指责司法审查违背了民主的原则,但正是因为它的限制,才形成当前的美国较为平衡的政治体系。对此有必要回顾一下200年前的一次大选,以及那次大选之后的一个诉讼,正是这次诉讼,带来了美国200多年执行的“司法审查”制度。

两百年前美国第一桩违宪案开启了司法审查制度

这个故事年代更为久远,需要有更多的背景交代,关于美国的独立战争和宪法的行程在这里就不一一细说了,故事要从美国第一位总统开始。(这个案例背景非常复杂,不想看可直接跳至结语

在历届美国总统之中,华盛顿是唯一一位“无党派人士”。政党制度已成为美国宪政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并无只言片语提及政党制度。当时大多数的制宪先贤都认为,政党实质上就是结党营私、恶性竞争的代名词。

华盛顿在任期间,内阁中国务卿托马斯·杰弗逊和财政部长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两人政见相左,逐渐形成了勾心斗角的两个派系。华盛顿对此深恶痛绝。当了两届总统之后,华盛顿谢绝政界人士和国民的再三挽留,放弃了唾手可得的终身总统宝座,告老还乡。1796年离任时,华盛顿发表了著名的《告别词》,他语重心长地警告国民:“党派终将成为狡猾奸诈、野心勃勃、毫无原则的人颠覆人民权力的政治工具。”

警告归警告,现实归现实。德高望重的老总统回老家种地后,美国政坛中的两大政党终于正式形成。拥护汉米尔顿的一派正式组成了联邦党(Federalist party),拥护杰弗逊的一派自称为民主共和党(Democratic-republicanparty,该党是1828年成立的美国民主党的前身,与1854年成立的美国共和党没有关系)。

18世纪末19世纪初,美国的政党制度和选举政治还很不成熟,总统和副总统混在一起选举,获得选举人票最多者成为总统,其次为副总统。于是,继华盛顿之后,开国元勋、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当选为第二任美国总统,而民主共和党人托马斯·杰弗逊则成为他的副总统。

在其第一届任期即将期满的1800年7月,亚当斯任命年仅45岁的联邦党人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出任国务卿,他自己则集中精力投入竞选,与杰弗逊竞争,争取连任总统。

在这次总统选举中,由于联邦党人内讧突起,亚当斯总统败给了民主共和党候选人杰弗逊。在同时举行的国会选举中联邦党也是一败涂地。这样,联邦党不但失去了总统的宝座,同时也失去了国会的控制权。

在此前提下,亚当斯为了保证联邦党最后的权利,1801年1月20日,亚当斯总统任命国务卿约翰·马歇尔出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有必要在这里解释一下,美国的大法官是由总统任命,并不是选举出来的,并且是终身制。另外任期与总统不同,亚当斯此举是让联邦党人可以在对方当选后,还可以控制最高法院)。

接着,趁新总统上台和新国会召开之前,国会中的联邦党人于1801年2月13日通过了《1801年司法条例》,该条例将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法定人数从六名减为五名,以防止出现判决僵持的局面。

但实际上,由于这项规定将从任何一位现职大法官退休或病故后才开始正式生效,所以其目的之一显然是想减少杰弗逊总统提名民主共和党人出任大法官的机会。同时,它还将联邦巡回法院由根据《1789年司法条例》规定的三个增至六个,由此增加了16个联邦巡回法官的职位。

这样,即将下台的“跛鸭总统”亚当斯在卸任之前可以借机安排更多的联邦党人进入联邦司法部门。两个星期之后,联邦党人控制的国会又通过了《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正式建立首都华盛顿特区市,并授权亚当斯总统任命特区内42名治安法官(Justice of the peace),任期5年。

1801年3月2日,亚当斯总统提名清一色的联邦党人出任治安法官,威廉·马伯里身列任命名单之中。第二天,即亚当斯总统卸任的当天(1801年3月3日)夜里,即将换届的参议院匆匆忙忙地批准了对42位治安法官的任命。后人把这批法官挖苦为午夜法官(midnight judges又译星夜法官)。

终于背景快交代得差不多了,问题就出现在这批“星夜法官”中的一个倒霉鬼“马伯里”身上。

按照规定,所有治安法官的委任状应由总统签署、国务院盖印之后送出才能正式生效。当时正是新旧总统交接之际,约翰·马歇尔一面要向新国务卿交接,一面又要准备以首席大法官的身份主持新总统的宣誓就职仪式,忙得一塌糊涂、晕头转向,结果因疏忽和忙乱,竟然还有十七份委任令在马歇尔卸任之前没能及时发送出去(马歇尔在给其弟的信中承认:“我担心种种责怪将会归咎于我”,“由于极度忙乱和瓦格纳先生(马歇尔在国务院的助手)不在”致使已经签字和盖章的法官委任状未能及时送出),而马伯里恰好身列这拨倒霉鬼之中。

对于联邦党人在权力交接前夜大搞以党划线、“突击提干”的损招儿,新上任的民主共和党总统杰弗逊早已深感不满。当听说有一些联邦党人法官委任状滞留在国务院之后,他立刻命令新任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扣押了这批委任状,并示意麦迪逊将它们“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掉”。

接着,针对联邦党人国会在换届前夜的立法,民主共和党人控制的新国会针锋相对,以牙还牙,于1802年3月8日通过了《1802年司法条例》(judiciary act of 1802),废除了《1801年司法条例》中增设联邦巡回法院的规定,砸了16位新任联邦法官的饭碗。

不过,新国会并没有撤销任命42名治安法官的《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马伯里虽然家财万贯,但对治安法官这个七品芝麻官却情有独钟,就这样不明不白地丢失了法官职位,他觉得实在是太冤,非要讨个说法不可。于是,马伯里拉上另外三位同病相怜的难兄难弟,一张状纸把国务卿麦迪逊告到了最高法院。

有必要在这暂停一下,信息量太大,简单的来说,就是马伯里被前任总统任命为法官,但是现任总统的国务卿扣下了任命状,于是倒霉的马伯里决定将信任国务卿无情麦迪逊告上法庭(那一届总统时杰弗逊,国务卿麦迪逊,不要搞错)。这背后就是前任总统亚当斯和现任总统杰弗逊之间的战争。而审理这个案子的最高法院大法官,是前任总统亚当斯所任命的新任大法官马歇尔——这不就是前任总统国务卿和现任总统和国务卿之间的战争么!

对此摆在马歇尔面前的一个问题是,如果他判麦迪逊败,以当时最高法院的权利,执政机构政府完全可以不理法院判决,这样法院的威严扫地,在未来几年新任总统任期则抬不起头来。如果他判马伯里败诉,则意味着自己认输,在政治斗争中败下阵来。所以这个案子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诉讼,更是党派斗争和未来政治权利划分的一个关键点。

书归正传,1803年2月24日,最高法官以5比0的票数(William Cushing 威廉·库欣大法官因病未参加投票)对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作出裁决。首席大法官马歇尔主持宣布了法院判决书。

马歇尔在判决中首先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申诉人马伯里是否有权利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第二,如果申诉人有这个权利,而且这一权利受到侵犯时,政府是否应该为他提供法律救济?第三,如果政府应该为申诉人提供法律救济,是否是该由最高法院来下达执行令,要求国务卿麦迪逊将委任状派发给马伯里?

对于第一个问题,马歇尔指出:“本院认为,委任状一经总统签署,任命即为作出;一经国务卿加盖合众国国玺,委任状即为完成”。

对于第二个问题,马歇尔的回答也是肯定的。他论证说:“每一个人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要求法律的保护,政府的一个首要责任就是提供这种保护。合众国政府被宣称为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如果它的法律对于侵犯所赋予的法律权利不提供救济,它当然就不值得这个高尚的称号。”

那么,按照这个思路和逻辑继续推论下去的话,在回答第三个问题时马歇尔似乎理所当然地就该宣布应由最高法院向国务卿麦迪逊下达强制执行令,让马伯里官复原职、走马上任。可是,马歇尔在此突然一转,他引证宪法第3条第2款说:“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以州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案件,最高法院具有原始管辖权(original jurisdiction)。对上述以外的所有其他案件,最高法院具有上诉管辖权。”

如果把马歇尔的上述引证换成一句通俗易懂、直截了当的大白话,那就是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当事人既非外国使节,也不是州政府的代表,所以最高法院对这类小民告官府的案子没有初审权。马伯里告状告错地儿了。按照宪法规定的管辖权限,马伯里应当去联邦地方法院去控告麦迪逊。如果此案最终从地方法院逐级上诉到最高法院,那时最高法院才有权开庭审理。

针对这个问题,马歇尔解释说:《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是与宪法相互冲突的,因为它在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向政府官员发出执行令时,实际上是扩大了宪法明文规定的最高法院司法管辖权限。如果最高法院执行《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那就等于公开承认国会可以任意扩大宪法明确授予最高法院的权力。

马歇尔认为,此案的关键性问题在于“是由宪法控制任何与其不符的立法,还是立法机构可以通过一项寻常法律来改变宪法。在这两种选择之间没有中间道路。宪法或者是至高无上、不能被普通方式改变的法律,或者它与普通法律处于同一水准,可以当立法机构高兴时被改变。如果是前者,那么与宪法相互冲突的立法法案就不是法律;如果是后者,那么成文宪法就成为人们的荒谬企图,被用来限制一种本质上不可限制的权力。”话说到此,宪法的神圣性已呼之欲出。

接着,马歇尔趁热打铁抛出了最后的杀手锏。他斩钉截铁地指出:“宪法构成国家的根本法和最高的法律”,“违反宪法的法律是无效的”,“断定什么是法律显然是司法部门的职权和责任”。如果法官不承担起维护宪法的责任,就违背了立法机构所规定的就职宣誓,“规定或从事这种宣誓也同样成为犯罪。”

据此,马歇尔正式宣布:《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款因违宪而被取消。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第一次宣布联邦法律违宪。

至此案子完结了,这个判决的精妙就在于,虽然表面上,马歇尔判决马伯里败诉,但原因不是因为马伯里没有他所主张的权利,而是因为他走错了程序,应该从地方法院开始起诉。但附带在此次判决当中的一个最关键的点,马歇尔根据宪法,判定了一项法律违背宪法,从而取消了该条法律。别小看这个决定,要知道法律是立法机构所创建的,用来通知国家的工具。而最高法院竟然能通过违宪审查来判定某一条法律无效,从而间接的对立法机构进行监督,从而扩大了最高法院的权利范畴。

在这要补充一个小的知识点。为什么一项判决的意义如此巨大,美国跟英国一样,实施的海洋法系,或者称作普通法。而如法国和我国都是遵循大陆法系。这两个法系区别巨大,用最简单的话来说,大陆法系是成文法,即司法机构遵循写下的法律条文,而海洋罚息是判例法,司法机构大部分可以参考之前的判决来进行新的判决。这也就是马伯里案件的历史意义,这个判决一经成文,即成为了美国200多年司法审查的先例和指导。

结语

从2000年的布什诉戈尔,回溯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我们可以看到一些美国社会政治、法律的一些状况以及背后的成因。美国作为一个国家,的确可以在总统的带领下以同一个意志去施行某事,但美国有个“一二三”的状况。

一就是一个宪法,一切都在宪法之下运行;

二就是两党制,两个党派互相制约;

三就是三权分立,行政、立法、司法互相制约;

这样一个状况就导致了想做什么事情并不是那么容易,达成一项决议也非常困难。其实从本质上,这种制度的设置,不利于国家发展,也就是不利于做好事,但是这个制度却是为了防止人们串通起来做坏事。

当我们看到高通被判决之后的第一反应,发出这个是不是他们在演戏的疑问。其实可以通过之前的两个故事,结合美国的整体制度推测出来。

一个人演戏很容易,一个组织演戏也不难,但要让利益不同的两个党派,三种不同的权利都焦灼在一起演一场大戏,做一件大坏事,的确是一件难事。

所以尽管美国人很狡猾,但他们的制度让他们很难做出联合起各种政治势力,统一政府、法院一起来做一些什么,别说是演双簧,不互相拆台就不错了。所以美国法院,不太可能是做做样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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