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村: 为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根据《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实施行政村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标准 参照《关于规范和调整城区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慈价费〔2014〕30号)文件,按每户每年100元进行收取;其中,本地户籍人口,以“一宅为一户”进行收取;暂住人口,按照外口登记信息,以其承租的出租房为单位“间”进行收取(共同居住对象3人以上按两间收费),“一间即一户”。 二、对象 在村域范围内的居住期满3个月以上的自然人。 70周岁以上老年人、低保(低边)、三老人员、重点优抚人员、一至二级持证残疾人不纳入。 三、要求 以行政村为单位,将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纳入本村村规民约中,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审议通过。 以上意见,建议各行政村于2021年1月开始同步同标执行。
2020年12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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