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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农村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

 星海经 2022-07-09 发布于福建

各行政村:

为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根据《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实施行政村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标准

参照《关于规范和调整城区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慈价费〔2014〕30号)文件,按每户每年100元进行收取;其中,本地户籍人口,以“一宅为一户”进行收取;暂住人口,按照外口登记信息,以其承租的出租房为单位“间”进行收取(共同居住对象3人以上按两间收费),“一间即一户”。

二、对象

在村域范围内的居住期满3个月以上的自然人。

70周岁以上老年人、低保(低边)、三老人员、重点优抚人员、一至二级持证残疾人不纳入。

三、要求

以行政村为单位,将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纳入本村村规民约中,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审议通过。

以上意见,建议各行政村于2021年1月开始同步同标执行。


匡堰镇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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