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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帝国南缘的面相:...

 大公becnx9o9xv 2022-07-09 发布于广东

秦汉王朝施行郡国并行之制。当统一岭南及西南夷地区后,汉武帝就在新设立的“初郡”地区,采取了一种与以往不同的统治政策。[1]《史记·平准书》载:

汉连兵三岁,诛羌,灭南越,番禺以西至蜀南者置“初郡”十七,且以其故俗治,毋赋税。南阳、汉中以往郡,各以地比给“初郡”吏卒奉食币物,传车马被具。而“初郡”时时小反,杀吏,汉发南方吏卒往诛之,间岁万余人,费皆仰给大农。大农以均输调盐铁助赋,故能赡之。然兵所过县,为以訾给毋乏而已,不敢言擅赋法矣。

《汉书·食货志》的记载近同'>[2],其他地区依然如旧。

一 “初郡”的范围

(一)“十七初郡”

“初郡”一词,最早见于《史记·平准书》。而“初郡”所指,《平准书》未有具体郡名,晋灼在《汉书·食货志》注中提出,“十七初郡”为:

第一,越地所开九郡(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年):南海、苍梧、郁林、合浦、交趾、九真、日南、珠崖、儋耳。

第二,西南夷地所开八郡:斨柯、武都、越雟、零陵(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年)、沈黎、汶山、犍为(建元六年)(公元前135年)、益州(元封二年)(公元前109年)。

但如前所言,象郡直至汉昭帝元凤五年(公元前76年)始罢,因此从其位于“番禺以西至蜀南者”间的地理位置看,“初郡”中自当有象郡。而这就与晋灼的“十七初郡”产生抵牾。在分析相关文献后,据史汉书例,“初郡”当无南海郡,晋灼之言并不尽确:

第一,“十七初郡”在史汉中有明确的范围,即“番禺以西至蜀南者”。其中“番禺”与“蜀”均不应在“十七初郡”之列[3],二者在此处的出现是提供“十七初郡”的两侧范围,为“初郡”外界,并非“初郡”(蜀郡设置甚早,自不应在“初郡”之列)。也就是说,“初郡”是番禺(南海郡)以西至蜀郡之南(即“南海郡〈…“初郡”…〉蜀南”),而非从番禺开始至蜀郡南(即并非“南海郡≤…“初郡”…≥蜀南”)。

第二,晋灼“十七初郡”首郡即南海郡,以南海郡为“十七初郡”起点,其乃是将界定“初郡”范围的南海郡包括进去,而未包括蜀郡。他的这种界定,与前引“初郡”范围的记载有着明显抵牾。简言之,晋灼的“初郡”范围是“番禺≤…“初郡”…〉蜀郡”。

第三,在史、汉二书中,“以西至”这样的语例,除此处外,还有不少。如《汉书·匈奴传》:“单于欢喜,上书愿保塞上谷以西至敦煌”。若按晋灼分析之例,上谷郡当在“保塞”之列。但从文献看,当时上谷郡已为汉郡,若单于所提“保塞”的范围中有上谷郡在内,其也就有了向汉索要上谷郡的含义在内。而从接到上书后汉君臣争论中均未提及上谷郡的归属看,单于“保塞”要求中并不含上谷郡。

在文献中,若要将范围两侧的界限均包括在内,一般要以“自”来界定。如《汉书·诸侯王表》:“天子自有三河、东郡、颍川、南阳,自江陵以西至巴蜀,北自云中至陇西,与京师内史共十五郡”[4],作为起点的“江陵”(为南郡郡国治,此处代指南郡)和“云中”(云中郡,郡国治云中)就都在十五郡之内。类似记载还有不少,如《汉书·西域传》:“自宛以西至安息国,虽颇异言”,又如《史记·大宛列传》:“自乌孙以西至安息,以近匈奴”。不仅宛是西域诸国之一,乌孙也近匈奴,因此用“自”将其包括在内。[5]而如《汉书·匈奴传》:“卫青复出云中以西至陇西,击胡之楼烦、白羊王于河南”,云中为汉郡,自然不会在卫青攻打之列。[6]

故从史、汉书例看,“番禺以西至蜀南者”的“十七初郡”中,不应包括作为东侧界限的番禺(南海郡)和西侧界限的蜀郡,南海郡并非“初郡”。而据前文,象郡在空间上位于南海郡之西,因此当在“初郡”之列,正合“十七”之数。

谭其骧先生曾指出,“十七初郡”中当进象郡而退零陵,周振鹤先生亦持此说。[7]从以上分析看,按史、汉二书“以西至”等语例,“十七初郡”中当不含南海郡,零陵郡似尚可保留。如是,“十七初郡”当为越地苍梧、合浦、郁林、象郡、交趾、九真、日南、珠崖、儋耳等九郡,西南夷牂柯、武都、越雟、零陵、沈黎、汶山、犍为、益州等八郡。

(二)“初郡”特指“十七初郡”

虽然确定了“十七初郡”的构成,但是否在此之外还有其他“初郡”?

从字面看,“初郡”大体是与“往郡”相对的一组词汇。“初郡”首先是“新郡”,是在汉武帝时期在新获之地所设的汉郡。但据《汉书·地理志》,在汉武帝及其后帝王在位期间,除了上述17个郡外,还设立了不少新郡。如陈留郡、九江郡、山阳郡、临淮郡、武都郡、金城郡、天水郡、武威郡、张掖郡、酒泉郡、敦煌郡、安定郡、西河郡、朔方郡、玄莬郡、乐浪郡等等。因此,单从这些新郡设立的时间和地点看,除陈留、山阳、临淮三郡位于内陆,其余大体都分布在西北和东北的新属汉统治地区。因此对汉王朝而言,其也是“初郡”。不过,胡韶华先生已指出,这些郡均不在“初郡”之列。其原因,不仅是史汉文献对“初郡”的数目有明确记载,而且还有指定的空间(“番禺以西至蜀南”),此外设置“初郡”的时间也有界定(“汉连兵三岁”),即公元前111至公元前109年间。因此,超出此空间、时间范围的汉代新设立的郡,就都不是“初郡”。当时之所以对“初郡”有如此严格的限定和区别,不仅同一定时期内汉开疆拓土的进程有关,而且更包含了汉在某一时期对边疆地区的统治模式在内。因此,只有符合了上述两方面的限制,才能称为“初郡”[8]

由于“初郡”不仅有着疆域的概念,还包含了汉对这些边疆地区治理制度的内容在内,与特定的统治方式有关,因此笔者将之称为“初郡制度”。

二 “初郡制度”的内容与变化

汉武帝所创的“初郡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方面,据前引《汉志》《郡国志》,汉在“初郡”内设置了汉郡所应有的各种职官,如郡级的太守,县道的令、长等职官。这样,随着郡、县等职官的设置,“初郡”从形式上就与其他汉郡之间没有太多差别。当然,从西南夷地区的记载,许多县级政权的管理者均由当地首领担任,并非汉所派遣而来。在这种情况中,汉对这些民族官员多数只是就既成事实的任命而已。

此外,在“初郡”与中央及其他汉郡之间,还设置了必须的邮传系统。'>[9]

第二方面,在“初郡”地区“以其故俗治”,按当地旧有风俗和制度进行治理,不因其为汉之属郡,而施行与汉王朝旧郡一致的汉律和制度。这种“以其故俗治”的政策,西汉时期基本上实行不变。而北方移民在当地的不断进入和繁衍,也只不过使其“稍使学书,粗知言语,使驿往来,观见礼化”,直到东汉之前,“初郡”依然“山川长远,习俗不齐,言语同异,重译乃通,民如禽兽,长幼无别,椎结徒跣,贯头左衽,长吏之设,虽有若无”。[10]很明显,汉武帝在设立初郡时“以其故俗治”的政策,前后承继,具有着长久的政策连贯性。而如《后汉书·马援列传》所载:

援将楼船大小二千余艘,战士二万余人,进击九真贼征侧余党都羊等……条奏越律与汉律驳者十余事,与越人申明旧制以约束之,自后骆越奉行马将军故事。

据《后汉书·光武帝记》,此事发生于光武帝建武十九年(公元43年)。从其记载看,从“初郡”初设到马援讨伐征侧并取得胜利之时,在154年时间里,在九真郡这样的“初郡”地区,都一直按当地自有法律“越律”治理——尽管“越律”与“汉律”存在不少相悖之处(“越律与汉律驳者十余事”)。而马援在当地所做的为后世称道并沿袭的工作,并不是改变这种政策,而仅是重申政策——“与越人申明旧制以约束之”——允许当地继续施行原有越律(“旧制”)不变,对于越律与汉律不同者,仅“条奏”而未加擅改。此后也遵循不变——“自后骆越奉行马将军故事”。“马将军故事”实质就是延续“初郡”设置之初的“以其故俗治”之政策不变。

据文献记载,在进入东汉之后,“以其故俗治”的政策开始不断遭到破坏。《后汉书·南蛮传》载:“光武中兴,锡光为交趾,任延守九真,于是教其耕稼,制为冠履,初设媒娉,始知姻娶,建立学校,导之礼义。”地方官员再也不安于“虽有若无”的“无为”状况,开始进行主动的“教化”,不断改变着当地“故俗”。

当然,如锡光、任延等“初设媒娉,始知姻娶,建立学校,导之礼义”的行为,在东汉时期并不仅仅限于“初郡”。在其他非汉武帝所设“初郡”的华南郡国内,这种地方官主导的改变当地习俗的行为不断出现。如《后汉书·卫飒传》记载:

建武二年,辟大司徒邓禹府。举能案剧,除侍御史,襄城令。政有名迹,迁桂阳太守。郡与交州接境,颇染其俗,不知礼则。飒下车,修庠序之教,设婚姻之礼。期年间,邦俗从化。

《后汉书·茨充传》也记载:

南阳茨充代飒为桂阳,亦善其政,教民种殖桑柘麻纻之属,劝令养蚕织屦,民得利益焉。

因此,从文献记载看,大体在进入东汉后不久,由地方官主导的改变各郡旧有习俗的行动,在华南逐步展开。不过,据《后汉书·许荆传》记载:

和帝时,稍迁桂阳太守。郡滨南州,风俗脆薄,不识学义。荆为设丧纪婚姻制度,使知礼禁。

很明显,直至东汉和帝(公元89—105年)时,当许荆任桂阳太守后,依然需要在桂阳郡内重复前任如卫飒、茨充所作的改变“故俗”的工作。也就是说,在经过多任地方官的主动改变后,这些故俗依然在顽强的延续,而所谓的“邦俗从化”的教化结果,可能并不持久。一旦这些被称为“循吏”的地方官去任,那些“故俗”仍将顽强的“恢复”于当地。此外,如《后汉书·应奉传》载,“永兴元年(公元153年),拜武陵太守。到官慰纳,山等皆悉降散。于是兴学校,举仄陋,政称变俗”,亦是地方官在当地推行“教化”。

第三方面,汉王朝在“初郡”地区“毋赋税”,不向当地百姓征收其他汉郡内民众所必须负担的各种赋税。而由于汉在“初郡”地区不征收赋税,因此为了支持“初郡”的日常开支和发展,汉王朝规定,“南阳、汉中以往郡,各以地比给“初郡”吏卒奉食币物,传车马被具”。[11]于是在“初郡”不征赋税的背景下,另择内陆汉郡(“往郡”)向“初郡”提供一郡官员管理和运营所需的财政支持,使其得以运转和正常发展。而这种“毋赋税”的政策,其实也并不仅仅限于“初郡”之内,在华南的其他一些地区,也依然存在。如《后汉书·卫飒传》就载“民居深山,滨溪谷,习其风土,不出田租”。

与“以其故俗治”的变化一样,进入东汉后“毋赋税”的政策就被不断破坏或放弃。至少到东汉安帝永初七年(公元113年)时,零陵郡中不仅已有租赋,而且租赋还可大量外调。《后汉书·安帝纪》载,“九月,调零陵、桂阳、丹阳、豫章、会稽租米,赈给南阳、广陵、下邳、彭城、山阳、庐江、九江饥民”,汉王朝在零陵郡这种“初郡”内的赋税政策的前后变化,不可谓不小。

当然,这种开始或加重赋税的做法,在华南其他郡国也并不罕见。如《后汉书·卫飒传》载,桂阳郡内原本赋税较少的地方,因“流民稍还,渐成聚邑”,而“使输租赋,同之平民”,聚邑中百姓开始缴纳租赋。《后汉书·南蛮传》载,“顺帝永和元年,武陵太守上书,以蛮夷率服,可比汉人,增其租赋”,征收赋税的范围不断扩大。

“可比汉人,增其租赋”以及各地地方官对当地故俗的主动性改造,事实上成为了东汉华南郡国叛乱不断的重要原因(详后)。

第四方面,在“以其故俗治”“毋赋税”的政策下,“初郡”内的军队主要应由归顺的各民族首领掌管。这是因为:

各“初郡”内的民族首领原来都有一定的军队,如《汉书·南粤传》载:“戈船、下濑将军兵及驰义侯所发夜郎兵未下,南粤已平”,其“夜郎兵”即为当地旧有军队。即使首领归顺,且首领有义务派遣军队跟随汉王朝参加战斗,但“夜郎兵”等各民族首领的旧有军队也不会被纳入到汉王朝整个的军队系统之中。

“初郡”设立后,在“以其故俗治”政策下民族首领继续保持旧有军队,因此才发生汉征西南夷参加南越国之战时,“且兰君”拒绝出兵并反叛之事。[12]

从“初郡”“时时小反,杀吏”,需“汉发南方吏卒往诛之”,无法由本郡处理,要近郡调兵镇压的情况看,汉王朝在“初郡”内应无多少直属兵卒。

因此,从“以其故俗治”“毋赋税”政策出发,“初郡”百姓即使依然需参加军队,所参加的也应是本民族首领的军队,而不需承担汉郡兵役。而这也应是“初郡”兵卒甚少,在动乱发生后动辄即需其他郡兵卒前去镇压的主要原因。也就是说,在军事上,“初郡”内军队由各民族首领掌管,“初郡”百姓不承担汉郡兵役。

汉在“初郡”地区的军事措施,可能主要是设置都尉[13],如西南夷地区犍为郡的汉阳、越雟郡的定莋、牂柯郡的夜郎,南越旧地郁林郡的领方、交趾郡的麊泠、合浦郡的朱卢、九真郡的无切,此外在牂柯郡进桑设置南部都尉。汉王朝通过设立都尉,形成对“初郡”地区的军事控制。

如前述情况一样,在进入东汉后,华南“初郡”或非“初郡”地区的郡兵就被不断征发。如《后汉书·岑彭传》:“十一年春(建武十一年)(公元35年),彭与吴汉及诛虏将军刘隆、辅威将军臧宫、骁骑将军刘歆,发南阳、武陵、南郡兵,又发桂阳、零陵、长沙委输棹卒,凡六万余人,骑五千匹,皆会荆门。吴汉以三郡棹卒多费粮谷,欲罢之。”这种情况均不见于西汉时期。而到东汉晚期,这种情况就更为常见。如《后汉书·刘表传》:“(建安三年)(公元198年),长沙太守张羡率零陵、桂阳三郡叛表,表遣兵攻围,破羡,平之。”

三 “初郡制度”的后果与影响

从前文看,特别是从“以其故俗治”和“毋赋税”两项“初郡制度”核心内容的执行情况看,汉武帝所创“初郡制度”在西汉时期得以长期维持,但在进入东汉之后,就不断遭到有关郡国地方官的主动“破坏”。大体上,随着这两项核心制度的破坏,在相关郡国内,“初郡制度”随之消失。

西汉“初郡制度”的施行后果,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各地风俗长期不变。如据《三国志·吴书·薛综传》,直到东汉早期,华南很多地方依然“习俗不齐,言语同异,重译乃通,民如禽兽,长幼无别,椎结徒跣,贯头左衽”,保持着旧有“故俗”。此外在一些非“初郡”的华南郡国内,如从《后汉书·卫飒传》《后汉书·许荆传》《后汉书·南蛮传》的记载看,这种情况也同样存在。

第二,“长吏之设,虽有若无”,西汉在“初郡”等地设置的官吏,大体上如《三国志·吴书·薛综传》所言的“交趾刺史以镇监之”一样,仅镇监而已。因此由于其“无为而治”,故而在以记述政治人物活动为主的传世文献中,就未能出现西汉时期的各“初郡”官员姓名(《后汉书·南蛮传》有珠崖太守孙幸之名),与东汉时期层出不穷的华南各级官吏人名与事迹的情况形成鲜明对比。

第三,除了儋耳郡和珠崖郡外,其他“初郡”内发生反叛的情况甚为少见,华南郡国的社会发展甚为平稳安定,与东汉诸郡国此起彼伏的反叛形成鲜明对比。

第四,从北方来的汉人与当地土著之间虽有一定的文化交流,但如《三国志·吴书·薛综传》所言,“中国罪人杂居其间,稍使学书,粗知言语,使驿往来,观见礼化”,是一种潜移默化般的缓慢的文化交融,与东汉时期诸郡官吏强化推行的“教化”完全不同。

总体而言,从上述四方面内容看,汉在“初郡”内设置了与其他汉郡大体一样的各种官吏,建设并维护起连通“初郡”与汉中央及其他汉郡之间的邮传系统,当是“初郡”设立后汉王朝在当地所做的最主要工作。设立、委派或派遣官员,建设、完善并维护和其他汉郡一致的、完善的官僚和通讯系统,既是汉王朝对“初郡”进行有效、实质统治的体现,也是对“初郡”加以管理的根本保证,更是“初郡”地区归属汉王朝、划入汉王朝版图的直接外在表现。随着“初郡”的设置,汉王朝版图空前扩大。

“以其故俗治”的政策,使“初郡”在政治上归属汉王朝的前提下,延续并保持了当地旧有政治、法律、文化和经济等方面的习俗、制度,不按汉王朝施行甚久的制度或意愿“积极”变更,“无为而治”。于是,“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不仅给优惠政策”,而且还“给切实的帮助”[14],就使“初郡”可以在统一王朝的财政支持下,按当地民族与区域的特点自由发展。“初郡”既保证了疆域统一,又能延续当地原有的政治、经济与文化传统。虽然在这种政策下,在东汉时期的中原官吏看来,当地“民如禽兽”“可谓虫豸,有靦面目”[15],与中原文化存在巨大差异;但如胡韶华先生所言,其稳定和巩固了中原王朝在南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减轻了当地民族的负担,缓和了社会矛盾,有利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开创了汉朝以后中央王朝对南方民族政策的先河,并为之后各代王朝所继承,使中央王朝对南方民族地区的统治一步步加深,有利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与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胡韶华先生认为,东汉王朝官吏在华南推行的“教化”,“帮助南方少数民族发展生产和文化教育的政策,促进了南方少数民族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在客观上逐步缩小了南方少数民族与中原汉族之间的差距”。但恰如前文所言,不仅这些“教化”与“以其故俗治”的精神完全违背,而且其大都发生在大量破坏“初郡制度”的东汉时期。主动推行“教化”的行为,与前述在“初郡”地区征收租税破坏“毋赋税”政策的行为一样,均根本上违背了汉武帝制定的“初郡制度”。虽然在当时的中原和今天的很多学者看来,这些行为确实推动了当地社会的经济、文化发展,但其却不仅与“初郡政策”无关,且严重破坏着“初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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