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未完工工程结算方式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通常以合同约定总价与全部工程预算总价的比值作为下浮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已完工程预算价格进行计价。 裁判理由:关于已完成工程的造价计算方式问题。案涉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在完成约定施工情况下工程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计算。在曾小波未能完成整个案涉工程的情况下,对于其已经施工完成的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无法按每平米单价来确定。通过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司法实践中大致有三种方法: 一是以合同约定总价与全部工程预算总价的比值作为下浮比例,再以该比例乘以已完工程预算价格进行计价; 二是已完施工工期与全部应完施工工期的比值作为计价系数,再以该系数乘以合同约定总价进行计价; 三是依据政府部门发布的定额进行计价。 第一种计算方式也是实践中常用的方式。本案中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合同无效等实际情况,参照合同约定采纳第一种计算方式,对于已完工的价款与整个完工后工程价款均通过同一鉴定机构作出造价鉴定,计算曾小波施工部分占全部工程的比例,作为原合同的折扣系数(即该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总造价),得出曾小波已施工的工程造价,并无不当。 案件索引:(2020)鲁民申10804号 实务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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