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股东资格确认的标准

 老树藤 2022-07-10 发布于广西
传播法律知识 · 弘扬法治精神 

来源:公司法25个案由裁判综述及办案指南 主 编 唐青林 李 舒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一)股东资格确认的标准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公司法理,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都是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或条件。本文检索的最高院、北京市高院、江苏省高院审结的案例也显示股东资格的确认没有单一标准,而要根据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综合予以判断。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于名义股东身份的肯定可以看出,在公司内部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和司法实践均倾向于尊重公司的意思自治,而在涉及公司与外部第三人的法律关系中,从商事外观主义的原则出发,工商登记、股东名册等形式要件在确认股东资格中则要予以重点考量。

由此,认定股东资格应当根据内外法律关系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以下原则处理∶

1.公司成立并存续。股东资格的取得以公司成立和存续为前提条件。公司没有成立,或者设立失败,投资者不可能取得股东资格。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是取得股东资格的要件。

2.出资和资格可以分离。2013年新的《公司法》修订,公司的注册资本由部分认缴制改为完全认缴制,大大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由保护交易安全进一步倾向于保护交易效率。此外,公司法并不要求股东实际出资与股东资格互为条件。也就是说,法律允许股东实际出资与股东资格可以分离。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实行分

期缴纳、股东虽未实际出资,公司可以成立,没有实际出资仍可取得股东资格。3.外观形式要件。商法的外观主义。根据外观形式的要件,就能确认某种事实的存在或者某种资格的取得。例如,《物权法》上的物权公示原则,即'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合同法》上的表见代理制度都是以外观形式来确定法律效力。其主要目的在于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在股东资格问题上,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工商部门登记、出资证明书或者股票等形式要件,具有向社会公示的作用,具有使社会公众相信其有效的公信力,因此符合股东资格及股权的外观形式,即便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也应确认股东资格。

在上述理论基础上,本规则是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请求法院确认股权时,应当向法院证明的事实的规定。当事人取得股权有两种方式。是原始取得,即在公司设立或增资中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取得股权及股东资格;二是继受取得,即从他人处受让股权。所以当事人间就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主张其享有股权时,可以证明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

《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行记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并规定了记载的法定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因此,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出干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可以推定为具有股东资格。但这并不具有决定性的效力,股东名册上没有记载的股东未必没有股东资格,因为可能存在公司漏记或记载错误的情形。形式要件存在的意义主要在干涉及交易第三人时对善意方的保护,而此条仅是关于股权归属有争议的当事人之间的规定。

投资人(包括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与公司成立后增资扩股时的向公司认购股份者)主张对公司享有股权或股东资格,需要以其出资或认缴出资为'对价'。因此在股东资格归属存在争议的情形下,微要证明自已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依法'是指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负有出资义务,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而投资人取得股权的对价行为,并不限于实际出资,还包括认缴出资,即在认股协议或公司章程中承诺出资的行为,只要承诺履行出资义务就可取得股东资格。并且相应地,《公司法》也确立了分期缴纳的资本制度,这就可能出现股东第一次缴纳股款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登记成立后,股东违反认股协i未缴纳或未按期缴纳股款的情况。对干投资人不按约定认临股份或者缴纳股款的行为,《公司法》另规定了发起人的补足出资责任、承担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但并不认为其因此当然丧失股权。

而在继受取得情形,需要证明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受让'是指通过股权转让协议取得股权,即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转让人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人支付价金并取得股权的意思表示。'其他形式'是指通过股权赠与协议、股权继承、公司合并、法院判决书等形式继受公司股权。

'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此主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对一些特殊主体的投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包括投资者的行为能力、住所、身份等的限制。综上所述,当股权归属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提供取得股权的实质性证据,即通过出资或受让的方式取得股权。且该实质证明之后的股权取得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守法立信 懂法明理
知法于心 守法于行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