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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干部私分征地补偿款,贪污还是职务侵占?

 双木大爷 2022-07-11 发布于四川

案情简述: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下文信息已进行模糊化处理)

因国家修建高速公路需要在某村征地,高速指挥部指派工作人员到某村开展征收土地和房屋拆迁工作,作为村干部的黄晓(化名)和徐鹏(化名)借机向工作人员反映了村经费紧张的问题,要工作组能不能搞点工作经费给村里。经过商量,协调办工作人员同意将红线外的房屋虚报为拆迁的房屋,利用这几间房子解决经费问题。徐鹏代表村里和高速建设指挥部工作组的人签了协议,钱拨付下来后,二人经过商量每人分3.4万元,余款被用于协调开支。案发后,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晓、徐鹏构成贪污罪

法院认为:

经查,二被告的行为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协助政府部门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的职责行为,而是经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同意后,以虚报征收房屋的方式获取了公款作为村经费,并将该笔集体资金私分,故宜认定为职务侵占行为。被告人黄晓、徐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村的集体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均退缴了全部赃款,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故可对二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守恒说法:

由于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量刑起点不同,导致不同的罪名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判处多久刑期,能否适用缓刑都有很大影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属于贪污罪。但这并不代表只要村委会成员侵占补偿款就一定构成贪污罪。因为土地征收补偿款在流转的过程中,不同阶段的性质不同。例如,当补偿款打到村集体账户上时,就属于集体财产,此时行为就应该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人黄晓、徐鹏与高速征地拆迁小组的工作人员商量,以村里一栋不在征地范围内的房屋虚报为征收房屋,并以该房屋的拆迁补偿费作为村经费。虽然涉案款项是土地征用补偿费,但是当村委会在协助政府给村民个人分发时才属于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该补偿费一旦分发到村民个人手中,即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当村委会从政府领取属于村集体的补偿费时,村委会属于收款人,与接收补偿费的村民个人属于同一性质,该补偿费一旦拨付到村委会,即属于村民集体财产,此时,村委会不具有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属性。正是这个原因,法院将二人的行为定性为职务侵占而非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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