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离职公司后却要向原公司赔付百万?竞业限制协议你了解多少?

 原典纪法律评论 2022-07-11 发布于广东

案情简介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受理长沙市好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某某竞业限制纠纷

2014年4月,被告刘某某入职原告好未来教育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及《授课协议》,明确了劳动合同期内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鉴于被告担任全职教师岗位的特殊性及重要性,2016年8月29日,双方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书》及《竞业限制合同》。《竞业限制合同》约定,被告每月竞业限制补偿金为不低于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须支付的违约金为200000元。

2019年6月4日,被告提出书面离职申请,经原告审核同意后,2019年8月18日办理完离职手续,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同时,双方之间的竞业限制约定自2019年8月18日起生效。被告从原告处离职后,入职与原告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数学培训教学工作。

原告认为被告任职过程中频频接触原告的核心业务,知晓原告的诸多教育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原告不想为第三人所知晓的商业秘密。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签署《竞业限制合同》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原告同一地区与他人合伙设立与原告同样从事经营教育管理、咨询、培训等同业竞争业务的公司,甚于不断在原告处挖走培训教师到自己的公司任职,并继续从事教育培训的同业竞争业务,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一系列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严重违反《竟业限制合同》约定,构成恶意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主张被告需返还补偿金且需支付200000万违约金。

竞业限制协议是什么

竞业限制起源于《公司法》中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制度。是为了防止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然而有的员工尽管不是高管,也能接触到企业核心秘密。企业在与就业者在签订合同时将同时签订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在协议中将规定在员工离职后限制就业,企业也将定期支付员工补偿金。

竞业竞争协议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限制的对象、范围、期限,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有民事双方自主约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一方将面临高额的违约金。

法律条文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本案争议焦点

一、《竞业限制合同》是否对被告产生法律约束力。

二、中学数学培训工作自身是否具有机密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而被告仅为原告启航班项高级主管,主要工作是授课教师培训及管理,并非承担技术工作,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技术人员。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了保密条款,但保密条款内约定的商业秘密中所说的“讲义档案、随课资料、试题资料、教学音像制品资料、教学咨询”。

被告辩称中学教学培训工作不符合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的构成要件。被告仅用自身的数学教学技能服务于原告,并未掌握原告任何核心机密。原告也未用书面确定的载体举证有核心机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且未举证证明被告确己接触、知悉、利用了所有的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商业秘密,故被告不应属于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劳动者通常都具有一定专业性,被告离职后求职就业必然要以自身专业为依托,被告离职后如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竞业限制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200000元,相当于原告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总额的近10倍,《竞业限制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被告作为员工,在无法拒绝公司要求的情况下签署了《竞业限制合同》,被告认为该份合同违反公平原则,不应对被告产生法律约束力。

且在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辞职后的具体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来证明原告未有实际损失。

法院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和《竞业限制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一、关于被告是否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畴的问题。被告称其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署有《竞业限制合同》,其中明确载明“被告在原告工作期间知悉原告商业秘密、对原告负有保密义务”,即被告系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二、关于被告的违约责任问题。被告在尚未离职时即与他人合伙设立与原告有竞争性业务的湖南新起点公司,且离职后又在与原告有竞争性业务的锐翰公司及雨花新启点公司任职,显然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按照《竞业限制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归原告所有。

三、被告主张该违约金过高,但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双方约定的该违约金过分高于原告的实际损失。结合被告在原告处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过错程度、原告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水平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0元。

四、原告主张被告违约所得收益归原告所有。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因违反竞业限制所获得的收益,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暂不予处理。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已支付的补偿金,并向原告赔偿200000元。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