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莺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显示,吉利刚刚收购的魅族,在最新的一起专利活动上,再次向中国台湾的宏达电(HTC)的“移动装置”专利ZL201310032515.5发起了无效挑战。 这已经是魅族、金立等被HTC以侵犯这项专利为由告上法庭后,魅族们发起的至少第八次无效宣告请求。 在此之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均维持了HTC这件专利的有效性(其中有决定的四份,均为部分无效),可以说稳定性非常好。魅族在此之前,曾在2018年2月和2019年7月两次的无效中,使得这件专利部分无效。 2017年4月,HTC以魅族的魅蓝note手机、金立的M手机侵犯了该专利为由,将魅族和金立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向魅族索赔3000万元,向金立索赔240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这起案件的侵权损失计算方式。 例如,在判决书公开的HTC主张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为:从2016年12月至2018年8月,魅族4G手机总销量(2799.2万台)×涉案产品销量占比(18%)×涉案产品平均售价(1199元)×利润率(15%)×专利贡献度(10%)=人民币9061.86万元。 最终,HTC主张魅族赔偿金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该案件经法院一审判决侵权成立,两家公司合计赔偿HTC经济损失650万元。其中魅族赔偿300万元及各类费用54万元。 裁决书中,法院认为HTC主张的利润率和专利贡献度缺乏充分证据予以支持。法院认为因素之一:涉案产品包含的专利技术非常多,涉案专利仅是涉案产品中的一小部分,确定经济损失数额应当考虑涉案专利的合理技术贡献比例。 因此,法院认为本案可突破法定赔偿额的上限确定赔偿数额,但是亦不应当远高于该上限。为此,确定魅族公司赔偿HTC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有关此次判决的情况可以点击链接阅读“知产北京”的专题报道。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魅族最新对HTC这件专利提出无效的同时,还对这件专利的一件同族专利ZL201610897927.9也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 以下是这两件涉案专利的技术内容。 根据这两件专利的说明书文件描述: ZL201310032515.5专利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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