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情报部门何以如此胆大?屡屡曝光的窃听盟友行为的背后,是来自美国司法的支持——《外国情报监视法案》,以及所谓的“秘密法庭”——外国情报监视法庭。 1978年,因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水门事件”的曝光,为了防止总统和行政部门滥用权力任意监听,《外国情报监视法案》诞生,外国情报监视法庭成立。该法案要求政府须先行获得法院许可令才能进行电子监视,宗旨是平衡国家安全需要以及公民权利,使身处美国领土的民众免于被恣意监视。 外国情报监视法庭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任命的11名法官组成,负责审批美国执法与情报机构提交的监视及搜查许可。对于美国政府和情报部门来说,该法庭的权力可以与美国最高法院相提并论。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在保密条例的庇护下,打着“防止政府滥用权力”旗号的外国情报监视法庭,监督权力逐渐无限扩大。 “《外国情报监视法案》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内外有别’,涉及美国人时,要求情报机关谨慎使用技术侦查措施,遵循严格的目标确定原则,制定和采用严格的最低限度规程,以及向外国情报监视法庭申请令状并接受监督;而一旦对象换成非美国人,条件与程序都变得相当简便,甚至无需事先得到司法令状的批准。” 中国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长左晓栋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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