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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庄园史概说》纲要(五)

 日本古典 2022-07-14 发布于湖北
第二章 武士的侵占庄园
一 地头请所
● 地头请所
1.地头扣留、拖欠年贡现象严重,多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借口水旱风灾,二是完全非法地抗纳年贡
2.对于庄园领主来说,与地头发生纠纷,就必须经历多次诉于幕府的麻烦。为了避免纠纷,本所、领家采取承包的方法,不问丰歉,约定每年纳入一定额的年贡而使地头承包。这就是地头请所,请所是完全的承包制。一定额的年贡称为请料
3.庄园变成地头请所之后,本所、领家方面的庄官,便没有必要再住在庄园里。即是说,在请所,地头会任意驱逐预所乡司,原则上不承认本所、领家方面的庄官进驻
4.地头请所有两大类,一是根据镰仓幕府的斡旋而成立的,多是为了优待地头;二是根据地头与本所之间的私自缔结的契约而成立的
5.在这样的请所中,地头的任免权在本所、领家方面,若地头不能交纳既定年贡,本所、领家应有权中止请所。但因地头仰仗其武力及幕府的权威,既拒纳年贡,又不从本所之命。幕府颁布的永仁(1292-1298)法令规定承久(1219-1221)以后成立的私请所可任本所自由处理

● 下地中分
1.本所、领家虽然期待进行地头请所之后,能够避免年贡拖欠与拒纳,顺利地取得一定额的年贡。但是这种期待不一定能实现,地头以其武力为背景,多背叛缔结的契约
2.于是寺家便将庄地的一半,置于地头的实际统治之下,藉以保护剩下的半庄领有权。使本所与地头在各自的一般庄地上实现一元领有。这种在地头与领家之间分割庄园利益的事体,便称为下地中分

● 地头对庄园的侵占
1.通过地头请所与下地中分,地头完全发展为一元领有的领主。但并不是所有的庄园都进行下地中分,也不是所有的地头都通过下地中分来实现其地方领主化
2.不如说,地头不问是否是请所,依仗拖欠和拒纳年贡来实现其对庄园事实上的统治,使庄园领主勉强承认此既成的事实,终于完成他们对庄园的一元领有。这种途径才应是普遍的

二 下地中分
● 和与
1.中世法律用语,原意为无赏让与。镰仓时,在庄园诉讼中由于双方让步以财产转让而中止诉讼,亦称和与
2.发生庄地争执的和与,一般采用下地中分的办法,于是这种和与,便称为和与中分。大体自镰仓以后,便已普遍实行
3.除和与中分之外,还有基于领家单方面提出要求,由幕府作出中分裁决而成立的强制中分。毋宁说这种强制中分是首先存在的,正因为强制中分的存在,才是使地头同意和与中分的重要理由。这样的中分,不管地头是否承认,也不是按契约形式进行,甚至领家向裁判所一提出中分申请,就要对方在没有表示意见的条件下接受幕府裁决

● 强制中分的利弊
1.对于新补率法地头来说,他们原来没有下地进止权。下地中分,对他们带来有利的结果
2.但对于原本就拥有下地进止权的本补地头来说,有时下地中分,实际上缩小了地头权限
3.在永仁以后,地头上的新补和本补的区别,已经没有原来那么重要,下地中分也适用于本补地头。因此如前所述,除特殊的新补地头外,地头统治权的范围大为削减。在这种结果下,下地中分不一定对地头有利
4.领家利用此作为对地头非法报复的手段,甚至有的领家故意称地头为非法,企图滥行申诉、强迫中分以阻止地头侵蚀既有庄园利益
5.纠纷日盛,地头为了避免承担诉讼费用以及诉讼后的不利判决,于是便与领家进行和与中分

● 下地中分的手续
1.在进行下地中分时,办法是杂掌、地头中的一方作出下地中分帐,然后由另一方选定。有的庄园,先指定一部分庄地不参与中分,然后再实行和与;有的庄,将庄地折半以后,再抽签分取
2.地头、杂掌便要到当地共同核实,树标定界。此时双方都要十分慎重地考虑双方情况
3.双方按中分后的庄域,相互誓约“不可相扰”,相互承认“在各地领域内作一元不输之地,可使其掌领”。而且有时还制作中分绘图
4.由此结束了以前的双重统治状态以及统治下的纠纷,由于地头领家的相互契约实现了和与。地头在其一方之地确立了一元领主权,便完全失去了庄官的性质,蜕变为一个地方领主 

● 下地中分的异例
1.除了全庄进行中分,还有在庄园内部的每一个小地段上进行分割的办法。如在各个坪中进行中分的方法,称为坪分中分
2.这种坪分中分,不可能在各自折半的庄域上确立一元领有。因为坪分的场合,地头、领家的统治力可达于同一名主、作人之上,只不过在土地的收益方面相互分开而已。这种方法是以保证年贡收益为目的的
3.即使坪分中分,但由于地头致力于用封建方法组织农民而直接控制名主作人土地,所以领家年贡的征收也变得困难起来。为了确保庄园统治,领家方面的预所、杂掌,也摆脱旧的庄园统治的理念,为了与地头对抗,乃直接控制农民,努力于用封建的方法组合农民。从而不少领家的杂掌作为拥有兵力的封建领主而出现。
4.由此,坪分中分也失去意义,全庄的分割和在各自地域内确立一元排他的统治成为必要。于是全庄折半的下地中分的形式便产生了

● 地头运动
1.地头的非法和抗拒年贡,是地头运动的一种表现。这种运动随着地方农民层的成长而创造出来的新的地域的统治方式,导致原来庄园领主对庄园的统治走向崩溃
2.下地中分与其说是地头一元领主化的出发点,毋宁说它是地头运动的一种表现。下地中分的成立不过是地头地方领主化在法律上的确认。地方领主化本身,不问是否实行中分,实际上在各庄园无一例外地进行着

三 地头领主制的进展
● 分直中分
1.围绕庄地支配的领家与地头的矛盾,早已不能用坪分的方法解决,已经达到必须对分全部庄域,开辟各自排他统治的局面
2.地头已经不满足于只分割以年贡征收权为内容的庄园领主的权力,他们还要否认庄园体制中承认的名主层的私人土地所有权,确立以绝对的一元土地私有为基础的封建领主权的动向
3.因此庄地分割由坪分的形式改为一元的全庄分割的形式,其历史背景就在于庄园内陆头领主制的发展

● 庄园地方领主化运动
1.地头领主化动向日趋明显。这种运动,采取了下地中分、地头请所、抗纳庄主年贡和非法搜刮庄民等形式,导致旧的庄园体制逐渐走向崩溃
2.由于地头领主化动向的刺激,庄园体制内部的庄官即预所、杂掌层,也希望创立新的统治庄园的方式,也掀起了领主化的运动& t' X. U1 _: @# z

● 地头领主制的进一步发展
1.室町幕府贞和二年(1346)法令,一方面对于本所利益给予有限程度的保护;另一方面又承认正在日益伸张的地头领主权
2.进入南北朝、室町时代后,地头的土地支配权较前已有很大的发展。以前具有一种庄官性质的地头,早已完全确立了在庄园统治中的主体地位,本所、领家已经被迫处于只能通过地头之手才能领取少数年贡的地步
3.在统治庄园问题上,地头已经由庄官的性质变成地方领主的性质。地头的这种质变,在政治社会中成为不可避免的事实。作为当时全国政权的室町幕府也承认这种现实
4.观应扰乱之际,幕府将许多不能查明领有状态的土地作为恩赏给与武家,故寺社领地多有散失。并且作出了从地头方面“割让庄地”给庄园领主的规定。
5.新获得领主权而发展为一元领主的武士力量,对于好不容易才收回过去支配的一半庄地的庄园领主的力量,是存在压倒性优势的。不仅在坪分中分之地是如此,就是在分直中分之地亦然。领家与地头下地中分后,地头的侵犯并未停止



四 半济制度
● 半济法
1.室町幕府为了扩大和确保武士的领有地,强制中分庄园,将庄园的一半给与武士。这样给与的土地,有时也称半济
2.通过任命地头职而给与庄地的形式,便称为半济给。半济给的地头与镰仓时代不同,其已是一元领主的地头。室町幕府苦于缺乏恩赏地赐给御家人,便通过这种方式强制夺取旧有庄园领主的领有权
3.但“半济”一语,原本是一半年贡之意。作为室町幕府政策而实行的半济制度与强制的下地中分并非一回事。但对土地收益的半济,不久便具有一种过渡到对分土地本身的可能性。应安元年(1368)六月,幕府规定,除禁里仙洞预所、殿下渡领及寺社一元领有的庄园外,对诸国庄园中本所的收入,要继续实行半济制度。其办法是暂定中分庄地分为两方,将一方归杂掌,一方归地头,使各自完全自行管理。到此时,半济便没有只均分收益的含义了,对于土地也实行折半平分
4.半济原本是战争中带有临时性的措施,具有归还寺社本所的性质。但终室町一代,战乱不断,幕府式微,命令不能得到原本地实行。武士(守护)一旦得到半济,也不愿再归还
5.守护以半济为契机侵占庄园的情况,日甚一日。守护完全不尊重领家的主权,视庄园为自己的领地,或割让、或给与,自由行事。半济制度原先是作为临时措施而实行,但却在确认守护一元领有地方面发挥了作用

五 守护的承包庄园
● 镰仓时代的守护
1.镰仓时代,幕府以维持治安、统制御家人为目的,在全国设置守护
2.守护的最初职责只限于“大犯三条”,即督促国内御家人执勤、取缔谋反与取缔凶杀。守护被禁止参与国务,禁止自土地掠夺利益,没有经济收益权。其经济收益是以地头职为基础的,大体上来说,守护便是该国拥有较大地头职的御家人
3.由于守护的职责主要是对刑事犯人的检察和判罪,所以除了特别地域外,不论公领或庄园,守护皆有权自由进入,逮捕犯人。在特别地域之中,逮捕犯人之事则由本所将犯人逮捕后引渡于守护所
4.但经常有守护不正当地行使权力而向公领或庄园征税

● 室町时代的守护
1.进入室町时代以后,守护权限便明显增大。守护不仅能任意处理半济的支给,开始具有警察权和裁判权以外的职能。而且还被承认以督促征税为目的的守护使进驻庄园的权利
2.一开始,守护向庄园课税只不过是为了代行幕府的课税事务而已。但以此为转折,守护对课征赋税方面有所接触,这便成为守护附有经济权的转折点
3.室町时代的守护职与其说是官职不如说是以经济收益为主体的领地,并一再成为武家恩赏的对象。幕府不仅不能阻止守护权限的扩大,还利用守护的实力。于是各国守护便逐渐扩大他们在管国内的统治实力,进而谋求增强其经济力

● 守护请
1.守护逐渐想将其管国变为私有领地,其第一步便是借各种名目课税于庄园。征收的手段便是派守护使进驻庄园
2.庄园领主们向幕府请求,幕府便发布法令,扩大守护使不入的特权。不仅检断使不入,而且征税使也不入了
3.但实际上,由于守护的实力和权力扩大,庄园不入权完全被漠视。庄园领主征收的年贡变得没有保证,于是他们只能依存于守护的权力;庄园的本所、领家像过去委托地头承包年贡那样,从此时起,开始委托守护及其代官承包年贡,即是守护请
4.守护请是守护侵占庄园的最有利的手段,许多庄园在守护请所之后事实上已经变成守护的私领。以大面积的私领为基础,强大的守护大名形成了
5.守护或守护代对庄园的统治与寺社不同,一开始就用武力对农民进行强烈的诛求,因此农民害怕武士代官的承包

○ 守护代
南北朝室町时代,有的守护大名身兼数国、十数国守护,乃委派自己的上级家臣为守护代,在各该国代行守护大名职权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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