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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过的“阿芬们”,不该被就业和观影排斥

 黄齐超 2022-07-15 发布于河南

“阳”过的“阿芬们”,不该被就业和观影排斥

近日,一篇文章在网络引发热议,文章描述了一位叫阿芬(化名)的女子在上海数月以来的坎坷经历,阿芬来到上海后,因得过新冠肺炎,在求职时处处碰壁,没有积蓄,她只得“寄居”上海虹桥火车站卫生间。7月11日,阿芬应聘到顺丰快递,负责分拣工作,已经体验一天,只要体检合格,她就可以入职。顺丰回应称,他们不会歧视新冠阳性康复者,也不会以得过新冠为由给应聘者设置门槛。

(7月12日             澎湃新闻)

阿芬虽然患过新冠肺炎,但她终究是个康复者。新冠肺炎患者达到康复的指标后,当然可以走出医院,重新迎接新的生活。然而,阿芬在求职路上屡屡碰壁,她的遭遇令人唏嘘。事实上,阿芬只是其中一例,很多“阿芬”在重复着类似的就业歧视。

你以为康复者只遭遇“求职歧视”吗?不,一些公共场所也不待见新冠肺炎康复者。近日,广东“佛山大剧院”就因禁止“已治愈出院的确诊病例”入场观剧而引发舆论热议。佛山大剧院出面澄清:这并非是限制康复者观剧;而是表述不清晰引起的歧义。尽管如此,还是引发公众批评,毕竟,康复者被拒之门外,已经数月了。

“阳过的不要”,这似乎是一些用工单位不成文的规矩。这些企业就是担忧康复者复阳,进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康复者复阳的情况虽然存在,但从已有的数据看,发生的概率极低,甚至可以忽略不计。一般而言,康复出院的复阳者,满足“两次核酸检测阴性、Ct数值大于35”的出院要求,他们已经不具有传染性。所以,我们并不对康复者畏之如虎、谈“阳”色变。

最关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新冠肺炎康复者,更不应成为歧视的对象。因此,歧视康复者,阻碍他们正常求职,既不科学,也涉嫌违法。另外,《就业促进法》也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就业歧视”。这条就业救济的条款,当然适用于被歧视的新冠肺炎康复者。从这个角度看,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属于违法行为。

康复者就业难、观剧难,甚至想回到曾经的跳舞队,也难……,可以说,“阳”过的“阿芬们”,在现实生活处处碰壁,处处被歧视。我们给予康复者不是关爱,而是“二次伤害”。曾经的阳性标签,再次为康复者建造起一道融入社会的篱笆,让他们无法获得公平的就业机会和平等的权益,这条人为的“篱笆”,应该拆除了。

7月11日,上海再次发文强调:各部门、各单位都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一视同仁地对待新冠阳性康复者,不得歧视。社会各界应该对新冠阳性康复者给予更多的关心关爱,不能给他们贴标签,不在他们的伤口上撒盐。我们期待着整个社会都能摘掉有色眼镜,用爱的暖意捂化歧视的坚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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