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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世界上有这样一种买卖,买后白用10多年,不但全额退款,还要再赔100万

 半刀博客 2022-07-17 发布于浙江
【农村房屋买卖】世界上有这样一种买卖,买后白用10多年,不但全额退款,还要再赔100万

看看这样的买卖,值当还是不值当呢?到底谁赔了?谁赚了?
2005年张某亮以13万价格卖了北京昌平兴寿一处宅基地房屋,后张某亮起诉要求确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某亮除了全额退13万购房款,再赔买主95万多。

2002年赵某1以2.8万价格卖了顺义一处农村房屋,赵某1起诉要求确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赔买主116万多。


【核心观点】
1、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宅基地为农村集体所有,附着其上的房屋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3、出卖人在房屋转让后又以房屋买卖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对合同无效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买受人负次要责任。

4、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必然导致买受人丧失与其他人另订合同的机会,导致买受人无法享有因房屋价格上涨而带来的增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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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原告:田某胜,男,1976年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张某亮,男,1964年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案由: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05年5月25日,张某亮与田某胜签订《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张某亮自愿将昌平区兴寿镇某村的一处宅基地房屋出售给田某胜;房屋总价款为13万元。
田某胜非X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均认可购买后未进行过翻建。
2019年5月,法院判决:
一、确认张某亮与田某胜签署的《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和契约均无效
二、张某亮于返还田某胜购房款13万元,待张某亮给付完毕该款项后的45日内,田某胜将房屋(院落)腾退并返还给张某亮
三、田某胜《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返还张某亮
2020年1月,田某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亮向田某胜支付区位补偿价款1351800元、装饰装修重置成新价款27604元.
田某胜向法院申请对案涉房屋装饰装修重置成新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进行评估。2021年2月,中恒业公司依法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载明:估价对象:案涉房屋坐落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及装饰装修重置成新价;价值时点:2021年1月27日;估价结果:宅基地面积:180平方米,区位补偿价:1351800元装饰装修重置成新价27604元。

【一审裁判要旨】
宅基地为农村集体所有,附着其上的房屋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转让。张某亮在房屋转让后又以房屋买卖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对合同无效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对于田某胜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法院根据《房地产估价报告》,双方对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比例,综合平衡双方的利益以及田某胜就装饰装修项目举示证据的证明效力,酌予确定张某亮赔偿田某胜宅基地区位补偿、装修重置成新价款共计950142元。
一审判决:张某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田某胜宅基地区位补偿款、装饰装修重置成新价款共计950142元。
【二审】
一审宣判后,张某亮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亮与田某胜签订的《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关于购买本案诉争房屋(院落)的《契约》已经生效判决认定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宅基地为农村集体所有,附着其上的房屋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转让张某亮作为出卖人,对标的物允许买卖负有责任,故对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失负有主要责任田某胜作为买受人,负有对买卖的标的物进行审查的义务,故对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失负有次要责任具体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中,购买农村房屋的合同无效必然导致买受人丧失与其他人另订合同的机会,结果是买受人无法享有因房屋价格上涨而带来的增值利益。本院根据《房地产估价报告》,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对装饰装修项目举示证据的证明效力,按照双方对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比例,酌予确定张某亮赔偿田某胜宅基地区位补偿、部分装修重置成新价款共计859142元。
二审改判:
张某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田某胜宅基地区位补偿款、装饰装修重置成新价款共计8591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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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另一起案件中,2002年4月12日,赵某1与曲某1签订《买卖房屋契》,约定赵某1将顺义区×号宅院内正房四间卖给曲某1,价格为2.8 万元当面付清。
2019年,赵某1以曲某1、纪某1为被告,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为案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1与曲某1签订的《买卖房屋契》无效并将院落和房屋返还。曲某1辩称,其于2016年11月16日将涉诉房屋转卖给纪某1,纪某1为本村村民,曲某1与纪某1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不同意赵某1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赵某1与曲某1于2002年4月12日签订的《买卖房屋契》及曲某1与纪某1于2016年11月1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无效。
另诉后,法院判决:赵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曲某1经济损失11611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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