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密码设置得太简单,银行凭什么赔?”浙江温州,一男子将身份证、银行卡丢失,被人捡到,并从柜台取走5.8万元,男子向银行索要赔偿,银行拒赔。 (案件来源:浙江温州中院) 案件事实比较清楚,杨先生丢了一张银行卡,和银行卡一起丢的还有他本人的身份证,当发现时,杨先生卡里的5.8万元钱已被他人冒名领取。 杨先生认为,储户取款5万元以上金额时,银行有义务要求取款人提供其本人身份证件后,方可代理取款。由于银行的疏忽,导致卡里的钱被他人领取,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杨先生找到银行,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5.8万元及利息。但这一诉求遭到银行的反对,随后,杨先生将银行告上法院。 银行辩称,根据监控录像的记录,取款人在取款时已出示了杨先生的身份证,章程约定,银行在审查取款人身份时,只需审查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姓名,是否与银行卡的姓名一致即可。当时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证件与卡号吻合,因此银行工作人员的操作符合规定。 反观杨先生,在丢失银行卡后,未及时向银行申请挂失,导致存款被人冒领,该责任应由其本人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杨先生作为储户,其义务是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及身份证件,并且在银行卡和身份证同时遗失后应及时挂失。 本案中,杨先生银行卡内5.8万元存款被他人冒领,是由于杨先生丢失身份证与银行卡后未及时挂失,且取款人在取款时,输入了正确的银行卡密码所致。银行已经依照央行相关规定,对取款人出示的身份证与银行卡是否一致进行审核,已尽到注意义务,银行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 因此,杨先生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驳回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过后,杨先生不服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继续上诉到市中院。 二审期间,杨先生诉称: 事实上,他在发现身份证与银行卡丢失后,就立即办理了挂失手续,为此不存在未及时挂失的问题。 而且,人民银行明确规定,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一日一次性取款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必须要求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审核后予以支付。 对于代他人取款的,应同时识别代取款人和银行卡户主的身份,对5万元以上取款、挂失申请,代理人提供双方身份证件即可办理。 从规定可以看出,在他人代储户取款时,银行应审查代理人及储户的身份证件。银行在明知或应知取款人不是储户的情况下,未对取款人的身份证件进行审查,已违反规定,明显存在过错。 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杨先生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 对此上诉,银行反驳称: 1.杨先生并没有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对于该事实,一审庭审笔录有明确记载,杨先生若要推翻自认,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2.本案并不存在委托代理取款的关系,从实际取款人领取款项的监控录像看,肉眼根本无法分清实际取款人,是否就是杨先生本人,而银行对取款人提供的身份证的审核义务仅系形式审查。 3.银行在支付款项时,是否要求实际取款人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证件,与杨先生的存款被冒领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为实际取款人在掌握借记卡及密码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通过柜台分次提取5万元以下款项的方法,或通过自动柜员机提款的方法等提取卡内的存款。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虽然杨先生与银行基于银行卡而存在合同关系,但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属于侵权之债的构成要件之一,因此本案系属于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并非是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其次,杨先生将借记卡、身份证件放置在一起,又同时遗失,凭身份证件上所记载的号码,极易破解其所设置的银行卡密码,而且,其在银行卡遗失后,又未及时发现并申请挂失,杨先生的上述行为,未尽到合理维护自己资产安全的责任,主观上存在明显的过错。 另外,虽然银行在为本案实际取款人支取存款时的具体操作,但由于该实际取款人并非持卡人本人,而银行又没有对取款人与身份证所有人进行核对,导致银行没有发现代理取款关系或冒名取款关系的存在,其主观上存在一定过失,且该过失与刑事案件不能迅速侦破,又具有一定的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最后,因银行卡、身份证件、密码是取款的三项必备要件,其中密码最为关键,实际取款人在网点提取5万元以下的存款时只需要提供银行卡及密码,即可实现。可见密码比持卡人的身份证件在对实际取款人的身份进行识别时,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本案中,杨先生丢失银行卡、身份证件,且因设置的密码过于简单,而被他人破解,以及在银行卡丢失后,未及时发现和申请挂失,系导致银行卡内存款被他人领取的主要原因,杨先生的过错程度明显大于银行。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酌情判定银行承担30%的责任,即银行需赔付杨先生17400元。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留言讨论。#普法行动-律师来帮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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