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还有噶种事体!罚30万!新昌有房产开发商被罚,因涉嫌未批先建、无证施工...

 仲才1 2022-07-17 发布于内蒙古

图片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要求,我局已于2020年11月30日正式行使15个领域20个方面共420项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局规划中队聚焦综合执法改革,顺接执法办案新事项,积极谋划、主动作为,在城乡规划执法办案已稳步推进的基础上,积极开拓建筑业办案新领域。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案件回顾:我局收到县住建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反映某幼儿园涉嫌无证施工)后,规划中队随即赴现场调查,发现该幼儿园装修工程已基本完工,正处于调试阶段,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因此,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幼儿园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最后,执法人员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该幼儿园作出行政处罚4000余元,对该直接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300余元的决定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案件评析:该案是建筑业事项划转过来后办的第一个建筑业案件。本次案件的办理,有助于执法人员更有深度地了解新划转的事项,为办理类似案件提供借鉴。

图片
图片
图片

二、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案

      案件回顾:规划中队巡查发现某房地产公司正在七星街道某地块施工。经调查,该项目已开工建设1个月,但处于建设工程规划批前公示阶段,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法向该房地产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该公司在收到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最后,执法人员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30余万元的决定。   

      执法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案件评析: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应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针对新开发项目未批先建的现象时有发生,我局将对在建工地加强巡查频率,发现问题及时立案查处,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图片
图片

三、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

      案件回顾:规划中队巡查发现某房地产公司在南岩某地块的两处样板房,涉嫌未按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经调查,该样板房在地下室北侧挑空部分现浇一层楼面,与楼梯转角走廊连接,改建为保姆室。执法人员当即取证、立案。最后,执法人员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该公司的两处样板房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合计30余万元。

      执法依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变更许可内容违反规划条件的,不得批准。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案件评析: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若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我局将按照《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图片
图片

来源: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