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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制“是从积累的必然性中发展起来的”——私有制因何而生?

 不论魏晋 2022-07-18 发布于北京

      与公有制总是充当人们怀揣的梦想、追求的境界、歌颂的对象截然相反,私有制的被骂、挨批、甚至遭消灭似乎与生俱来。但骂归骂、批判归批判、消灭归消灭,至少到目前为止,私有制仍未寿终正寝。这些似乎在告诉人们,所有制的变更兴替,私有制的生死存亡,都是客观自然历史过程,非主观意愿所能左右。难怪恩格斯在1847年批判卡·海因岑时会说:“最好不要信口开河地空谈废除私有财产”。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 所有制及其经济关系从来就不是固定的、不变的、永恒的范畴,而是历史的、暂时的、变化的现象。“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是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起来的。” “每个时代的财产关系是该时代的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必然结果。”“社会制度中的任何变化,所有制关系中的每一次变革,也是产生了同旧的所有制关系不再相适应的新的生产力的必然结果。”废除私有财产,消灭私有制,都不以人们的主观意识、主观意愿、主观意志为转移,都只能以物质资料生产的客观条件、客观要求、客观规律为基础。如果像海因岑那样,总是置废除私有财产的条件于不顾,从不考虑废除私有财产的后果;还是像普鲁东那样,总是让所有权起源于经济之外,置根于的心理道德之中;还是像圣西门、傅立叶、欧文那样,总是将抨击私有制、赞美公有制诉诸于“永恒的正义”、“道德和法”、“道义上的愤怒”。那么,废除私有财产、消灭私有制,就永远只能是“理论上的空中楼阁”、“纯粹理性的化身”、“形而上学的空想”。

       其实,所有制不是抽象的法学范畴,不是纯粹的理论范式,而是生产的社会关系的理论表现,是生产关系的总和,是物质资料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是生产力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进而言之,是人们互相之间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形成的,通过占有、支配和使用一定物质生产条件、资源、要素,生产产品、占有价值、获得收益的经济利益关系。作为所有制关系核心内容,“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一种“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仅仅是他“自身存在”和“身体延伸”的自然前提;“财产最初是动产”即土地的现成果实如动物和植物果实,但这些“总是以占有土地为前提,或者是把土地作为常住地,或者是供往来游走,或者是用作动物的牧场等等。”既然财产是有意识地把动产和不动产的生产条件看作是自己所有的关系,对个人来说就必须是一种由共同体造成、由共同体认可、由共同体保证的关系;既然生产者的存在表现为一种在属于他所有的客观条件中的存在,“财产就只是通过生产本身而实现的。”因为“实际的占有,从一开始就不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想象的关系中,而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能动的、现实的关系中”。    

     所有制的最初形式是部落所有制,然后是氏族所有制、母权制大家庭所有制,但其本质都是共同体公有制。这种公有制的“前提是生产极不发达,人口极度稀少,人类差不多完全受着陌生的、对立的、不可理解的外部大自然的支配。” 正是由于那时人们“对劳动的自然条件的占有,即对土地这种最初的劳动工具、实验场和原料贮藏所的占有,不是通过劳动进行的 ,而是劳动的前提”,“不是劳动的产物”,而是“自然”的产物;正是由于人们还只能面对尚待开垦的“自然”环境、使用未经加工的“自然”工具、采集或渔猎来自自然界的“自然”产品;正是由于人们还只能“以个人作为某一公社成员的自然形成的、或多或少历史地发展了的和变化了的存在”,还只能以他作为部落成员“自然形成的存在”为媒介。因此,作为共同体的“部落始终是人们的界限”,部落、氏族及其制度,都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都是“自然所赋予的最高权力”,都是个人在感情、思想和行动上始终要“无条件服从的”。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的生产生活不得不依靠自然形成的“天然的共同体”,不得不接受“自然长成的公有制”,以至于对其成员的最大惩罚莫过于将其驱逐出这些天然的集体——部落、氏族、母系大家庭,因为“离开这个集体无异于死亡。”

       尽管这种“天然的共同体”时代和“自然长成的公有制”也许像童话一样美好,但再美好的花朵也会在客观必然性的挤压之下枯萎凋谢。正如马克思所言,不管“这个时代”在我们看来“多么值得赞叹”,不管“这种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其实都是“还没有脱掉自然发生的共同体的脐带”的“时代”,都是终究还没有完全摆脱“自然母体”羁绊的“制度”,也是最终不得不在发展和进步中逐渐解体和退位的“时代”和“制度”。这不仅在于随着人口的自然繁衍,满足人类生产生活需要的自然资源、自然物品愈益变得稀少短缺,人们对土地以及土地上的衍生物品的独占意识开始滋生;也在于随着人们生产能力的提高,特别是生产工具的演进,人们已经不再满足于自然界直接提供的物品,开始在狩猎的基础上进行驯养和繁殖牲畜的工作,在采集自然果实的基础上进行农耕工作;还在于作为人们生产生活基本条件的物品愈益由原来的自然物品转化为劳动产品,这些需经过人们艰辛劳动生产出来的工具和产品,当然不会轻易让他人任意占有和使用,而自然会归自己占有、支配和使用。而一旦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实现了由石器工具到铁器工具的实质性飞跃,社会分工跳出自然分工从畜牧业和农业分工开始,经手工业和农业分工,向商业与其它物质生产部门分工演化,生产方式由采集渔猎经济向农耕经济、畜牧经济、手工业经济变迁,从而私人或父权制小家庭愈来愈有可能脱离自然共同体而相对独立地生产和生活,并且能形成比较优势、获得比较收益。那么,私人生产、私人利益、私人占有,及其相适应的动产或不动产的私有制,就会“象伊壁鸠鲁的神只存在于世界的空隙中,或者犹太人只存在于波兰社会的缝隙中一样”,自然而然地从远古“黄金时代”的缝隙中,从部落、氏族等各种自然共同体的没落中,从自然共同体所有制的解体中生长出来。而这种私有制如果再遇上商品生产、商品流通、海上贸易、海上掠夺等等的助攻,就会迅速由星星之火形成燎原之势。 “由此而日益发达的货币经济,就像腐蚀性的酸类一样,渗入了农村公社的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的生活方式”,从而也使私人单独经营的土地耕作,及私人的土地所有制,从起初的暂时的、偶然的现象,变成频繁的、经常的情形,发展为普遍的、一般的关系。

      不仅如此,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最初的公有财产向最初的私有财产的过渡,是在对偶婚制过渡到一夫一妻制和个体家庭开始成为社会经济单位的过程中逐渐完成的。母权制让位给父权制及同时产生的私有财富,不仅在氏族制度上打开了第一个缺口,而且也让“一夫一妻制”这种“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的家庭,成为以私有制对原始的自然长成的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第一个家庭形式”。劳动和家庭的这种“双重发展”,彻底打破了受血族关系支配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使劳动生产率与私有制和交换、财产差别、使用他人劳动力的可能性以及阶级对立一同发展起来。而“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与“个人必须占有现有的生产力总和”,“不仅是为了达到自主活动,而且一般说来是为了保证自己的生存”;不仅意味着毫无阻碍和毫无限制地占有土地的可能性,而且也意味着把它出让的可能性;不仅容纳了“自然产生的生产工具”,而且也孕育出“文明创造的生产工具”;不仅生存“在小工业中以及到目前为止的各处的农业中”,而且也生存“在工业发展的一定阶段上”。从这个意义上说,私有制“是从积累的必然性中发展起来的”。这种发展不仅离不开劳动方式和家庭制度的发展,而且归根结底是由“自然产生的生产工具”向“文明创造的生产工具”转化中的“现存生产工具的必然结果”,是“在工业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必然产物,是从“起初它大部分仍旧保存着共同体的形式”到“在以后的发展中愈来愈接近私有制的现代形式”的客观自然历史过程。而“当新的土地占有者彻底摆脱了氏族和部落的最高所有权这一桎梏的时候,他就挣断了迄今把他同土地不可分割地连在一起的纽带。”于是,私有财产、私有关系产生的“万事俱备”,只欠社会认可、制度固化的“东风”。随着国家“这个东西”、“这个机关”的产生,私有财产如愿被“盖上社会普遍承认的印章”,终于成为合法化、神圣化、永久化,受到认可、获得保护、不受侵犯的权利。至此,私有财产不仅成为一种必然现象、生产关系,而且成为了一种新的制度,即私有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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