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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制仅仅是一个中立的词汇,并不涉及政制对垒

 专打抄袭勾 2022-07-18 发布于天津

不知道读者有没有注意过,日韩虽然和西欧北美都是宪制社会,但是他们对于公民的称呼主要是国民,而非公民,尤其是韩国,而日本在明治维新后比较明显,吉田松阴等人的著作里用国民这一词汇描述的次数非常多。有人说这不是很正常吗,我得说这是法理上的极大不同,在经典的宪制理论里,公知们往往会引经据典的拿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大讲特讲一顿,在传播这种逻辑的同时炫耀自己的知识“超凡”(你别说,我还真见过好几个哈哈哈)。关键的区别就在于一个认为权力的赋予者来自于国家还是公民,其实我们把西欧完全当做公民派生论也是不准确的,英国等君主立宪制国家就不算是,因为他们和昭和时期的旧日本至少在形式上是同质的,因此权力赋予其实不是公民,而是国王背后的国家,这是对于“圣王”的要求所推导出的必然逻辑结果。做一个好的国王,他的职责在此。所以与其急于否定君权神授,不如说是“君权奉献”。我们不妨把“大政奉还”的逻辑方向对调一下,就会发现君主立宪的法理层面公民权的释出其实是国家行为,而非公民行为。如果把经典的公民建构型与国家释出型比对一下,他们的共性无非就是国家与公民之间订立契约,在程序上把国家的管理与组织权交给公民,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而不在于权力重心的转移,事实上即便是宪制社会,公民也不拥有普遍的参政权,这和他们所说的直接民主的古希腊也不一样,保证这个交权的法理依据不是公民应当有政权,而是公民有政权之后可以更好的保障公民的权利,否则单纯让公民有参政权而不能保障公民权利的宪制就会丧失其根本价值。

我们都很清楚,即便票决,公民的利益也不一定能保障,更何况我们没有把资本市场与商品市场的權力结构这个复杂因素考虑在内,金融集权使得宪制不可能真正把權力转交给全体公民,事实上仍然是少数人按照更少数人的意志治理社会。那么这个制度的追求或者最低价值到底是什么?它是否具有压倒其他一切政制的优势,是否与其他制度具有必然不调和性?

我想在这里我们可以超越完全否定和完全肯定的零和观念,从中提取出有价值的成分,那就是追求公平正义,这个公平正义显然无法达到最高境界,只能是一种很低的限度,也就是法律成文条例上的规则得到保证实施,即便是这一点,人类还是做得很差,这个成文法公平的价值都不大能做到。政治集权和金融集权两种模式注定是不同,这背后涉及的才是ideology,而不是什么肤浅的dictatorship与democray之争,这根本都无法触及核心的旗帜与方向。应当这样理解,为了维护公民的成文法权利而执行的一切政制就是宪制。所以开明君主制与君主立宪制都要求有德行的君主,而共和制度则要求有德行的制度,本身都是公民在向国家呼唤道德,这个道德就是维护公民合乎法律的权利。除了这些成文法,还有公民发展的权利,这是最容易产生变化的领域,也是政制需要变化的根本动力。如何判定这种发展是合法的,这个法到底是谁制定的,都是问题,这些也是宪制要解决的问题。说到底,这就是怎么看待历史发展与进步的问题,这也是政治集权和金融集权的一个利益导向与追求目标的根本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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