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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协议明确约定学位房,学位没“到位”,法院如何计算损失数额?

 律师戈哥 2022-07-19 发布于河南

基本案情

年20207月13日,杨某夫妻(乙方)购买陈某(甲方)位于越秀区淘金路的某房产,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成交价570万元;甲方签订本合同后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将该物业售予乙方,应向乙方支付成交价10%的违约金。合同第十三页空白处有手写内容:“备注:甲方承诺于2022年1月30日前迁出广州市某学校的学籍。”签名处有杨某夫妻及陈某的签名。

同日,双方与房地产代理公司签订《中介服务三方协议(买卖)》。7月31日,杨某向房地产代理公司转账43500元作为中介费。

后杨某一直要求陈某配合协助其办理网签、按揭等手续,陈某却一直拖延。在协商过程中,陈某表示,涉案房屋学位其本人仍需使用,无法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迁出且涉案房屋不再出售。

21年204月14日,陈某以杨某夫妻未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退回杨某支付的定金10万元。

杨某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但陈某一直拖延且明确表示不再出售房屋,其有权解除涉案房屋合同并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赔偿中介费、房屋增值损失等。

诉讼过程中,杨某申请对涉案房屋从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成交价格到21年204月14日的房屋市场价值的增值价格进行评估。经评估,涉案房屋的增值价格为 1823100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某夫妻与陈某于年20207月1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1年206月9日解除;陈某向杨某夫妻支付违约金57万元;陈某向杨某夫妻赔偿中介费43500元、房屋增值损失341550元。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梁志铭

合同应当诚信履行,合同签订后可能会出现各种情况导致履行障碍,此时双方应当积极沟通,协商变更履行方式,促成合同目的的实现,即使合同一方不愿意继续履行,也应该与对方沟通,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承担相应责任。这也是诚信社会建设对每一个公民的要求。

本案中,卖方表示买方仅支付了10万元定金,未支付剩余购房款,乍一看似乎是买方违约,但法官查明案情后发现,买方未及时付款的原因是卖方迟迟不配合办理网签手续,根据房地产买卖交易习惯,网签是办理按揭的前提,在卖方不配合网签导致买方无法办理按揭手续,买方在此情况下迟延支付房款的,不引起买方的违约责任。

因合同无法履行,涉案房屋价值已大幅上升,买方再购置同样房屋的成本增加,即卖方的违约行为已造成买方损失。因买方仅支付了10万元定金,未实际支付合同总价款570万元,依照可预见性原则计算可得利益时,应与已支付的成本相对应,根据本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酌情房价溢价 50%作为买方的可得利益损失。违约金具有损失填补功能,在本案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情况下,卖方还应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341550元。

法官提醒,既然签订了合同,买卖双方就应当接受法律对其权利的限制和义务的要求,买卖双方都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信守契约,诚实履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 :广州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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