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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裁判规则完全梳理(上——最高法院部分)

 律师戈哥 2022-07-19 发布于河南


2017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l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7]22号),其中第八条要求,统一借名买房等规避国家房产限购政策的合同效力的裁判标准,引导房产交易回归居住属性。现对该领域主要裁判观点进行梳理,以供同仁参考和研判。(本资料分为两部分:上——最高法院部分;下——地方法院部分)

※ 最高法院裁判规则

  • 案例

    案例一:谭万兴与雷广志、深圳市京达旅业有限公司房屋确权纠纷

    案号:(2011)民申字第261号

    裁判规则:借名买房构成代持,讼争房产不应认定属于登记权利人所有。

    裁判理由:本案的焦点在于确认讼争海珑华苑海天阁28整层房产的权属,该问题涉及以下两个方面,即:(一)本案讼争房产应否属于再审申请人谭万兴所有;(二)本案讼争房产应否属于广志公司所有。

    关于第一个问题。根据本案一审、二审及本院再审审查认定的事实,再审申请人谭万兴虽然与海龙王公司于2000年8月30日签订了《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且讼争房产经相关房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在谭万兴名下,但广志公司此前于1999年6月1日与海龙王公司签订的《购买公寓楼协议书》所购买房产中涵盖了本案讼争的房产,再审申请人谭万兴亦曾于2000年8月17日与广志公司订立《协议书》明确约定:“广志公司以谭万兴的名义购买涉案房产、房屋的首期款及按揭款均由广志公司支付、房屋的产权归广志公司所有”、“以乙方(谭万兴)的姓名所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广志公司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广志公司)或海龙王公司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此外,本案有充分证据证明讼争房产的首期房款、按揭款以及其他相关款项等实际上由再审被申请人雷广志、京达旅业或者案外人广志公司支付,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讼争房产登记于再审申请人谭万兴名下属于代持有性质有事实依据。再审申请人谭万兴虽对再审被申请人拥有讼争房产持有异议,但其无法否认代持有的事实,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讼争房产的房款及其他相关款项由其本人支付,故本案讼争房产不应认定属于再审申请人谭万兴所有

    关于第二个问题。再审申请人谭万兴认为广志公司在一审程序中出具的两份《证明》系假证,一、二审判决判令讼争房产归再审被申请人雷广志和京达旅业按份共有侵犯了案外人广志公司的合法权益。但一审法院委托的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仅为“两份《证明》落款处的广志财务投资公司公章印文与样本公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在再审申请人谭万兴和再审被申请人均表明广志公司存在两枚印章的情况下,仅凭该鉴定结论无法认定两份《证明》上所盖广志公司的印章系假章,自也无法认定该两份《证明》系假证。故再审申请人谭万兴关于两份《证明》系假证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再审申请人谭万兴与案外人广志公司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故再审申请人谭万兴以案外人广志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损为由申请再审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二:彭韵、彭卓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169号

    裁判规则:借名买房/地并非委托代理购买,应按真实出资情况及购买意图判归实际购买人所有。

    裁判理由: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合浦县三合口农场红旗住宅区西四区387号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案涉土地使用权)是归彭韵所有,还是归彭景伟所有。

    首先,根据原审查明、双方无异议的事实,1989年合浦县人民政府为照顾合浦籍老干部,从合浦县三合口农场划拨部分土地作为老干部宅基地。彭景伟是合浦籍老干部,但没有居住在合浦,彭景伟与彭韵系叔侄关系,彭韵以彭景伟名义购买了案涉土地使用权。彭韵及其父亲彭景超在1989年支付了购买案涉土地使用权的4045元,以及手续费200元,收款票据上的购买人均载明为彭景伟,并注明彭韵代、彭景超代。1992年合浦县人民政府发放案涉土地使用证书,登记名字是彭景伟,该证由彭韵领取并一直持有,直至2006年底,彭韵将该证书交给彭景伟的儿子彭卓。彭韵实际支付了案涉土地使用权的全部费用,彭景伟至今没有将该费用还给彭韵,且在本案诉讼之前,始终没有支付该费用给彭韵的意思表示。

    其次,彭韵和彭景伟来往的多封书信内容均表明:彭景伟认可彭韵以其名义购买案涉土地使用权,并明确表示该土地使用权属于彭韵,同意办理过户手续。应视为双方对案涉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和办理过户手续达成了一致意思表示。原判决认定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不符合本案事实。

    第三,原判决认定案涉土地使用权是合浦县人民政府对此类特殊身份的人在宅基地政策上的照顾和优惠,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彭韵主张买地后期放宽政策,不具有合浦籍离休老干部身份的也能购买,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该认定不符合本案事实。据二审证人刘某出庭证言及刘某提供的书证证明,案涉宅基地除离休干部具有买卖资格外,其他人亦可以自己名义和同样的价格购买。刘某在1989年时担任合浦县老干部局副局长,是安排该住宅区的负责人,其证言具有较高证明力。彭韵已提供证据证明其该项主张,而彭景伟对于彭韵提供的上述证据并没有提供证据反驳。原判决关于彭韵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项主张的认定,确有不当。

    综上,案涉土地使用权是彭韵以彭景伟名义购买,并非彭韵受彭景伟委托代理购买,原判决认定彭韵与彭景伟之间只存在代理付款的债权债务关系,系适用法律错误。案涉土地使用权应归彭韵所有

  • 编注:尽管司伟法官的“债权说”逻辑更严谨,也更有说服力,但是,从最高法院为数不多的案例看(本文搜集的两个案例跨度为7年:2011——2017),实践中最高法院法官更倾向于采用“物权说”,即,如果能够证明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则借名方(实际出资方)当事人请求确认物权的,应予支持。不过,最高法院以上案例均未涉及“规避国家限购政策”问题所以,对于如何执行法发[2017]22号通知要求,最高法院应该会进一步出台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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