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降低社保的高招的分析

 老蒋财税 2022-07-19 发布于北京

近日网上热传一视频,是一财税界大咖讲解如何降低社保的高招,基本方式是“劳务派遣”,具体操作大概是这样的:

A公司需要给员工发工资2万元,按照这个基数交社保太高,因此将员工工资拆分为两部分,比如6000元由A公司在账面上按工资发放,A公司按6000元的基数交社保;而另外14000元,则找一个专门做劳务派遣的人力资源公司B公司,以劳务派遣费的名义解决。比如,A公司总共付给B公司100万元,其中1万元是B公司收A公司的手续费,由B公司开“劳务费”专票给A公司,剩余的99万元是B公司要以劳务派遣费的名义发给A公司员工的,则由B公司开“劳务费”普票给A公司。由此,A公司拿到了成本发票,可以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B公司又把99万元的款项打给C公司,C公司是在有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洼地注册,C公司与当地政府谈判,取得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的政策,核定的征收率在0.6%~1.6%之间。这样这99万元交完个税后,就可以由C公司把钱发给A公司的员工了。

如此,A公司的员工少交了个税,A公司还少交社保,两全其美!

这方法是不是很诱人?做老板的是不是大多都有点心情激动了?这样操作,将给公司省下多少社保费啊!

但专业财务人员是不是有点奇怪的感觉?很多财务朋友都感觉不合适,认为这样操作会害死老板,但却说不清楚究竟是什么问题。

这里从纯财务专业的角度对这个方案做一简单的分析。

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有明确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而这个策划方案,A公司把员工工资分为两部分后,相当于正式员工数与劳务派遣用工数各占一半,即50%。

2、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B公司用作劳务派遣的员工必须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同时,按《劳动法》A公司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同一员工,还可以同时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吗?而且同一员工,既能够以A公司员工的身份在A公司上班,同时还可以以B公司的劳务派遣员工的身份在A公司上班?

3、B公司给自己公司的员工(劳务派遣工)发放工资,可以不缴纳社保吗?如果必须交,那这一大块社保谁承担?

4、当B公司把钱打给税收洼地C公司时,用什么名义?C公司如何给B公司开票?开什么票?如果不开票,B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会不会很高?肯定1万元的手续费收入不够缴纳99万元利润的企业所得税,那么这一块企业所得税谁来承担?

    同时,B公司取得总共100万元的收入,需要缴纳最少3%的增值税及附加,这部分的税收谁承担?

5、C公司取得99万元的收入,还需要缴纳最少3%的增值税及附加,这部分税收谁承担?

6、如果第3条,不是B公司给A公司员工发放工资,由C公司直接发放,那么C公司是走公司银行账户还是走私人银行账户?C公司不需要与“劳务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吗?C公司可以不缴纳社保吗?同样,如果必须交,那这一大块社保谁承担?

据了解,现实中的确有企业像A公司这么操作过,但真实的情况是:找的B公司是开具的假发票!在“金三”的环境下,开假发票还能过关吗?

这个关于社保的策划高招的好坏这里不作评论,但如果你想采用这个方案,那么首先需要考虑一下,前面我提到的这几个问题,你怎么解决?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