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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戒』被授意高评,国有资产流失,估价人员的真实讨论

 子鱼3599 2022-07-19 发布于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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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刑终313号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上饶******会计事务所主任,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8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徐**,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上饶*****会计事务所职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现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取保候审。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案,于2021年4月27日作出(2021)赣1102刑初11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讯问了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7年5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政府成立上饶三江产业新城(上饶数字经济小镇)项目部,因项目部需要对上饶华澳皮革有限公司所属的土地及地上附属物整体收购,在信州人家网(×××.cn)发布《关于邀请评估机构参与数字经济小镇项目评估工作的公告》,被告人许**经与上饶市**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汪某商量后,以南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和上饶市**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报名参加评估,之后项目部确定由其对上饶市华澳皮革有限公司的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后由被告人许**安排被告人徐**具体参与华澳公司的资产评估工作并同三江产业项目指挥部进行具体联系,被告人许**、徐**采用虚增土方工程、提高单价、不计算构筑物成新率、重复计算企业搬迁费等方式,故意虚高评估价格。2017年12月15日,以上饶市**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出具了上饶市华澳皮革有限公司征收补偿价值为人民币6083.61万元的评估报告。2018年1月至8月,项目部根据评估报告补偿了上饶市华澳皮革有限公司征收款共计人民币6082万元。案发后,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对上饶市华澳皮革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该公司资产价值为人民币3692.13万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389.87万元。

2019年6月8日,被告人许**在接到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民警的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徐**在上饶市永鑫会计事务所被公安机关抓获。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原审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人口详细信息,证明被告人许**、徐**均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归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许**是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系自首,被告人徐**是民警在上饶市永鑫会计事务所将其抓获归案的。

3、扣押清单、退出非法所得申请,证明被告人许**的妻子张丽芳向公安机关上缴现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整,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4、房地产估价报告、更正说明函,证明江西**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五家企业进行了资产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上饶市**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出具了对上饶市华澳皮革有限公司的饶**[2017]第002A号评估报告,报告评估出的征收补偿价值为6,083.61万元。

5、银行电汇凭证及进账单,证明政府根据江西**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和上饶市华澳皮革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将征收补偿款支付给各公司,其中上饶市华澳皮革有限公司分四次收到征收补偿款6,082万元。

6、**评估工作记录底稿,证明被告人徐**本人所记录的对**公司(后改名为上饶市华澳皮革有限公司)评估工作记录,其中包括会议汇报时间、每一稿评估报告的评估值、调整原因等,并记载最终以6,082万元签订合同。

7、清查明细表、评估汇总表及评估明细表,证明了被评估的几家公司,其中包括上饶市华澳皮革有限公司详细评估项目清单。

8、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李某是江西**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员工,主要从事土地价格、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员。2017年初该公司承接了信州区三江片区六家公司的评估工作,具体有童某负责,李某和杨通开展工作。童某多次到三江项目部开会,期间多次叫李某提高评估价格,包括以提高评估单价或者增加评估项目等方式,按童某的要求多次调整后最终出具了评估报告。

9、证人汪某的证言,证明汪某系上饶市**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许**提出借用汪某的众合公司名义去参与信州区三江片区几家企业投标,汪某同意,许**答应事成后支付18%评估费作为管理费,后众合公司承接华澳公司评估工作,许**是挂靠他的公司,评估工作具体由许**以及许**安排的工作人员负责,到2018年初许**拿了一份华奥公司的评估报告给他,他安排公司人员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盖章,到最后才知道评估价格是6082万元,挂靠仅口头约定没有签书面协议,至今没有收到管理费。

10、证人童某的证言,证明童某在**公司主要负责项目具体评估业务及管理,蔡某负责业务承接,2017年**公司承接了信州区三江片区五家公司的评估工作,还有众合公司对**(华澳)公司进行评估,**公司是评估牵头公司,其安排李某做具体评估工作,在毛州同的要求与暗示下,他直接要求李某调整评估数值,通过虚增土方、不计成新率等方式提高评估价格,众合公司是徐**具体做评估报告,最后在几次调整后作出最终评估报告。

11、证人程某的证言,证明程某是上饶市华澳皮革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评估过程中的评估事宜都是众合公司的徐**对接,许**是众合公司老板。

12、证人金某的证言,证明金某当时是信州区具体分管华澳皮革有限公司拆迁的具体负责人,他供述当时2017年6月初徐**给他的第一份预评估价格约3400万元,程某说太低。后金某一直积极为华澳公司的收购价格与许**、徐**沟通,在10月份徐**作出4900多万元报告后,程某仍说太低。金某遂要求徐**提高至6000万元左右,徐**不同意,金某找到许**让许**去做徐**的工作,后徐**出具了5900万元的预评估报告,金某向毛州同汇报,毛州同同意。最后增加了搬迁费后评估总价为6083.61万元。主要通过增加土方、增加建筑面积、调整单价等方式提高评估价格。

13、证人蔡某的证言,证明蔡某系万昌评估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主要负责承揽评估业务,信州区三江产业区的评估业务就是蔡某代表公司出面承接的,负责莱迪公司、可隆公司、长江水动力公司、兴业公司、武林啤酒公司等五家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童某主要分管技术审核的事,童某经手同意的事,他也同意的。

14、被告人许**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7年许**挂靠众合公司,以众合公司名义承接上饶三江产业新城蓝盾(华澳)公司的评估业务,当时这个项目其同学毛州同是主要负责人。后许**安排徐**具体负责评估事务,第一次预评估价格3000多万元,每次出了预评估,金某都要求他们提高价格,有时候直接和许**联系,大部分时候是把徐**叫到项目部去开会,要求提高价格,开会时童某一般也在场,童某也曾叫过徐**提高评估价格。按照金某的要求,先后提高了八九次评估价格。每次提高评估价格徐**会向许**汇报,许**同意后,徐**才会继续和其他人对接。最后在2017年下半年,华澳公司的评估价格定在6000万元左右,许**称虽然知道该价格比实际高出很多,但是还是按照金某的要求将评估价格提高至该数额。评估报告中评估单价虚高,并虚增了一些项目,如土方,增加了停产停业损失、企业搬迁费等。收到过2万元测绘费,评估费用10万元至今未收到。

15、被告人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徐**是上饶市永鑫会计事务所员工,2017年上半年许**安排徐**华奥皮革有限公司的评估工作。作出第一份预评估报告总价3400多万,后经过几次项目部开会,在政府工作人员金某的要求下,陆续添加了漏项,几次后形成了5500万元的评估报告,对方不满意。后金某去找许**,许**叫徐**去拿华澳公司评估清单,后徐**去找童某对报告进行修改,补上停产停业损失、企业及租户搬迁费后出具了6000多万元的评估报告,找汪某出具了正式报告后,许**叫徐**将报告给了童某。每次制作评估预算表徐**都会向许**汇报,许**看过后有时会安排他进行修改,有时叫他直接拿给童某。前后作了十几次预算评估表,他都是按照许**的安排操作。

16、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饶市华澳皮革有限公司资产重新鉴定的价值为3,692.13万元。

原审认为,被告人许**、徐**身为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在参与评估工作中,故意提供虚假的评估报告,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原审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人许**、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许**作为该项评估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安排徐**从事涉案企业的评估工作,且徐**出具评估报告均要向许**汇报,被告人许**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许**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原审不予采纳。被告人许**在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两名被告人因出具虚假的评估报告,致使国家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达2300多万元,犯罪情节严重,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许**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原审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徐**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原审被告人许**不服,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为该项评估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安排徐**从事涉案企业的评估工作,且徐**出具评估报告均要向上诉人汇报,上诉人系主犯”的事实是错误的。徐**所出的第一份评估报告价格3400余万元是符合客观真实情况的,之后把评估价格提高的原因在于项目指挥部及相关政府工作人员认为3400万元的评估价不利于他们拆迁工作的开展,且涉案拆迁项目负责人金某与被拆迁企业老板私下存在权钱交易,而非上诉人要求徐**提高评估价格。本案评估报告依据项目指挥部政府工作人员授意及要求作出,上诉人及徐**是被动的、从属的。上诉人与徐**在本案所起作用是一致的,不应认定上诉人是主犯。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一致。定案证据均经过原审庭审举证、质证,二审审查核实,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上诉人许**的上诉理由,结合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上诉人许**是否主犯。经查,许**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明确供述“我将这个业务交给了我们公司的徐**具体负责,并安排了几个实习生配合他一起工作”“我就答应了他,并让徐**把评估价格上调”“我按照指挥部某牵头工作人员的要求叫徐**又往上调高了几百万元。这次调高后,过了一段时间指挥部某牵头工作人员又来找我,说要提高价格,我依然是按照他的要求叫徐**提高评估价格”“有时候是找我,我安排徐**提高评估价格,或者有时候直接找徐**,徐**向我请示,我都会同意提高评估价格”“每次提高评估价格徐**都会向我汇报,我同意后,徐**才会继续和其他人对接”。许**的供述与徐**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许**安排徐**故意提供虚假评估报告的事实。原审认定上诉人许**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许**关于其不是主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许**、原审被告人徐**身为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在参与评估工作中,故意提供虚假的评估报告,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享华

审 判 员 赵凌云

审 判 员 陈 荣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平书通

书 记 员 焦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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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刘晓娟(四川):从文中叙述看,1、增加停产停业损失这些增项如果属于拆迁政策范畴的,不应该归属于高评啊;2、单价提高不能简单认定为高评,还是应该由评估行业技术鉴定后确定,有可能是一开始低评;3、土方增量这个估价师只有根据项目历史资料结合常识对申报工程量进行核实判断吧,还有一个关键是结合整体评估过程能否据实测算。

闵遵荣(广东):许是注册会计师,也是评估师

韦军平(石家庄):关注了类似案件,都是由另外一个机构出结果证明涉案机构评估的高或者低。个人理解应该是走专家评审程序。

闵遵荣(广东):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饶市华澳皮革有限公司资产重新鉴定的价值为3,692.13万元。

彭晓静(武汉):公检法的逻辑和估价师的逻辑是不一样的,虚假证明文件罪,只需3个要件,第一犯罪主体:评估专业人员,第二个:有故意行为。司法实践中,故意行为可以理解为明知故犯,在本案例中,评估人员多次被人指挥调价就是明知故犯的体现。评估人员与一般民事主体在责任承担上是不一样的。一般民事领域,张三指使李四杀人,张三是主犯,李四是从犯,但是在专业责任领域,你被政府工作人员指使了,你是主犯。第三个,造成严重后果。这个严重后果,比如是国有资产流失等。其实至于是什么程序鉴定,已经不重要了。一般这类案例都伴随有政府人员贪腐的。

吴岳东(四川):法院判定高评是依据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结论,但这个司法鉴定的依据何在?是否具有资产评估相关资质?是否符合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相关规定?是否依据评估相关准则及规范?近年来,法院对我们评估报告的鉴定越来越多的绕开评估这套体系,用另外一套体系(如价格鉴定中心、司法鉴证中心)来判定评估报告结果是否存在问题,这才是我们评估行业的最大风险隐患,我们行业主管部门和全体从业人员引起足够警惕和重视。

印长江(南京):同类型案件已发生不少,公职人员主导,评估机构操作,最终各负其责,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北京,武汉等地都有过类似判例。

印长江(南京):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底线思维不能突破。

邹晓云(北京):估价方法背后的依据才是最重要的。

吴容(武汉):同样一宗地的评估,土地评估行业采用剩余法不扣除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产行业评估是要扣除这两项费用的

何佳蔚(成都):从这个案子来说,是首先判定评估专业人员受到他人左右多次调价,存在明确的证据显示从3000多万调到6000多万(还保留了完整的工作记录和底稿?),主观上就存在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再有经过鉴定来证明最终评估价值虚高。所以说是找价格鉴定机构还是找协会专家来评审,对最终判决结果影响不大了吧

韦军平(石家庄):经常和法院聊,用一个机构评估结果证明另一个机构的结果的错误,是错误的;

涉执评估程序,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提请行业协会组织专家组织专业审核,这个路子是对的。

韦军平(石家庄):对判决结果影响不大,但程序上是不合适的;

何佳蔚(成都):是的,上诉的时候是不是应该提这一点

印长江(南京):关键是机构第一次评估结果和最终鉴定结果比较相符,也证明了后面机构连续提高评估结果的主观故意。

何佳蔚(成都):这个倒不好说,是不是价格鉴定机构已经大致了解了整个案件过程

李广明(广州):有些地方估价鉴定中心与协会可能是同一单位,但我觉得以估价鉴定中心为主体合适,专家聘请可以通过协会组织

林文胜(广东):司法机关是采用系列证据证明高评的,包括不限于:鉴定、相关案件证人证词……

彭晓静(武汉):专家委员会不是一个合格的民事主体,无法承担鉴定失败的后果的。协会与会员单位之间存在会费关系,独立性公正性还是有一定的问题,存在利益冲突的嫌疑,实践中。一般都是第三方机构重新评估。

韦军平(石家庄):有社会影响力或者可以参与司法工作改进的,要主张或建议对涉案报告或结果进行专家审核,而不是委托第三方重新追溯评估

周胜华(广东):这一点很重要,评估不是用a+b=d去证明a+b=c是错的

林文胜(广东):征收评估的机制是不是应该调整一下,比如区分为交易方了解和主张利益的咨询评估与鉴定性评估;鉴定性评估设定专门的评估机制,比如由谁委托、回避制度、如何执行评估程序等。

吴岳东(四川):根据司法部现行相关规定,司法鉴定主要包括法医、物证、声像三种鉴定;涉及财产的鉴定执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之前的会计、造价、评估),查了下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起鉴定项目也只有前述三种。

彭晓静(武汉):法无禁止则允许,实践中,只要是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或者价格鉴证机构的结论,法院都会认。我们得看法院的逻辑,政府那边贪腐也另案处理,退赔的的也退赔了。即,没得神州的评估,国有资产流失也客观存在了。评估只是定个数,是300万还是3000万,量刑里都是一句话,数额巨大。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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