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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共同犯罪(一)

 独狐mp1c6byvqv 2022-07-20 发布于广西

       昨天在外上课交流,虽课时不长但也花了些心思准备,现将一些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的认识向大家汇报:

       电信网络诈骗发展至今,实际还包括利用网络实施的开设赌场、组织领导传销等,均非单人所能完成,需要形成多人多层级的分工。

       因此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呈现不同的特点,一是人员匿名化,各共同犯罪人只是建立网络联系,相互间只知道网名等,极大可能并不知道线下真实身份;二是分工模块化,特别是黑灰产业现很健全,或犯罪集团分工明确,相互间只完成自己的任务,别说是黑灰产之间,就算是犯罪集团之间也不熟悉,更有甚者可能还不知道自己在集团中的作用;三是意思模糊化,即相互间可能不存在共谋过程,只是按一定流程分工配合实施犯罪,没有详细的沟通甚至可能从末交流,与传统犯罪相比意思联络非常模糊。

       以下汇报的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在网络犯罪的共同行为、分层分工上具有代表性。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基本上都同时具有“多人”“多层”的特征。而传统的如盗窃、普通诈骗等的共同犯罪,一般只是“多人”而较少“多层”,比如事先与盗窃行为人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以及其他的如组织卖淫与协助组织卖淫等为“多层”,但可以看出传统“多层”的层级非常少。而电信网络诈骗的“分层”则丰富得多,常见如前期的批量注册、撞库侵犯公民信息、利用GOIP设备发送信息等;期间的各种形式诈骗;后期的“跑分”等。而且各层的分类也非常丰富。

       因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共同犯罪,需要按“多人”与“多层”分开来理解,即犯罪的集团化与链条化:

       一、“多人”

       共同犯罪的理论己非常多,且大咖们都写得非常好,小编就不再班门弄斧,只简单汇报几点:

       (一)分类

       电信网给诈骗按组织性可分为集团化与一般共同犯罪。

       1.集团化

       电信网络诈骗形成犯罪集团化的趋势明显,如除在缅北等国外的犯罪集团,以及现阶段在国内查获以公司化运作的“杀猪盘”“杀羊(洋)盘”等等。

       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的类型很多,常见的如贷款、刷单、冒充公检法等等,集团化后整个共同犯罪呈组织化,如“技术组”“话务组”“水房”等,各行为人往往分工明确,且在“话术”“理财”等方面均有固定的“套路”。

       2.一般共同犯罪

       电信网络诈骗除了呈犯罪集团化的同时,也还有未形成犯罪集团的一般共同犯罪,如若干人合谋利用非法获取的批量公民个人信息后,纠集在一起以群发短信等方式,行骗时虽可能也有“脚本”,但随机性更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二)刑事责任

       电信网络诈骗的共同犯罪,在刑事责任上犯罪集团与一般共同犯罪略有不同,主要体现在2016年《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是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这点无争议。而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比如犯罪集团分成A、B等多个小组,且每个组相对独立,这时候各小组长一般认定是“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按支配原则划分责任,则A组组长只对其组内实施的诈骗行为负责;如A、B组相互配合,能够证明可相互支配,则A、B组的组长共同对A、B组实施的诈骗负责。

       一般共同犯罪,则是按“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即以参与的时间划定责任,无论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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