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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如何认定?

 见喜图书馆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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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

因为前述规定,司法实践中,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因为涉案人数众多,往往容易被定性为集团犯罪案件,从而整体提升了社会危害性以及底层业务员的刑事责任。最明显的,在认定团伙构成犯罪集团基础上,往往要求团伙每一位成员均对总的诈骗金额负责,这样直接就是十年以上的量刑档次,法定刑非常重。比如:

张凯闵等5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2018)京刑终25号,二审裁判要旨认为:有明显的组织、指挥、策划者,骨干分子固定,层级分明,分工明确,实行公司化管理,依法应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本案中上诉人张凯闵、林金德、韩刚等人,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有明显的组织、指挥、策划者,骨干分子固定,结构严密,层级分明,各个环节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衔接有序,实行公司化管理,依法应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组织核心成员稳定,负责电信网络诈骗窝点的组建、人员招募、培训、管理等,在该犯罪集团中从事一线诈骗行为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基于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或指挥而实施犯罪行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分工均固定且明确,虽部分人员具有一定流动性,但不影响对犯罪集团性质的认定。

本案被列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第67号,权威检察观点认为:有明显首要分子,主要成员固定,其他人员有一定流动性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组织,可以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大都涉案人员众多、组织严密、层级分明、各环节分工明确。对符合刑法关于犯罪集团规定,有明确首要分子,主要成员固定,其他人员虽有一定流动性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组织,依法可以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对出资筹建诈骗窝点、掌控诈骗所得资金、制定犯罪计划等起组织、指挥管理作用的,依法可以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负责协助首要分子组建窝点、招募培训人员等起积极作用的,或加入时间较长,通过接听拨打电话对受害人进行诱骗,次数较多、诈骗金额较大的,依法可以认定为主犯,按照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诈骗次数较少、诈骗金额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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