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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舟共进327 2022-07-20 发布于吉林

​按照《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事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对企事业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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