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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笑寒:清代男风的年龄问题分析

 艺草天涯 2022-07-20 发布于北京

摘要:刑科题本中包含鸡奸情节的案件,系清代法律文本对于男风的表述。案件当 事人的口供信息,可以作为量化研究的数据。分析可知清代好男风者追逐男风的“活跃 年龄”大致在30—36岁之间,追逐对象则是17岁左右的青少年男性,双方年龄差约为15 岁。三项数据大致反映了清代男风的年龄结构特点。部分好男风者更为偏好年幼男性。决定好男风者的性要求是否能够实现的一个关键因素是被动者的年龄。
关键词:清代;男风;刑科题本;年龄

关于中国历史上的男风问题,国内外学界有分量的研究相对较少。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学术研究的多样性与自主性亦随之提高。加上世界范围内史学研究趋势的变化以及各种新理论的争鸣与实践, 中国历史上的男风问题也逐渐为学界所重视。
现代到目前,学界对于中国古代男风问题的研究主要有如下结论:中国古代男风现象广泛而大量存在;中国古代男风的成因可大致分为先天遗传与后天社会影响两方面;中 国古代尤其是明清时期男风的兴盛,主要由于社会风气的变化以及法律与道德约束的相对减少所致;中国古代社会对男风持较为宽容的态度;清代法律文本中男性之间的性行为即“鸡奸”,可以作为研究清代男风问题的一个切入点。这些研究分别从史学、法学、文学及社会学等不同角度,对中国古代男风问题进行了分析,其结论对于包括笔者在内的研究者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但是笔者认为这些结论也存在一些值得商榷之处:一、对“男风”与“(男)同性恋”二词未加辨析而 直接混用,容易引起概念混淆。虽然“男风”与“(男)同性恋”二者所指涉的人群大致重合,但这两个概 念是诞生于中外两种差异极大社会文化中,各有鲜明的时代特点与文化内涵,在学术研究中不可混用。二、忽视了男风关系中的主动者与被动者的差异。三、笔记、小说、诗词、野史等史料的可靠性需要仔细 辨别。正如潘光旦所说:“稗官小说的笔墨,虽间或比较的细密,但文人好事,古今通病,或无中生有,或 以假作真,或过于渲染,其可靠的程度必须视每一例的情形分别断定。”
笔者在査阅了大量内阁刑科题本档案后,发现其中包含鸡奸情节的案件,可以作为研究清代男风问 题的一手资料。在以往清代男风问题的研究中,鲜有使用此类题本档案。因此,鸡奸类刑科题本档案 与清代男风之间的相关性就成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从中国古代各类史料中可以看出,男风是指男性之间的情欲关系。无论千余年前龙阳、断袖、分桃等典故,还是百余年前清代文人士大夫宠幸娈童、相公、优伶,这些史实都说明男性之间的情感吸引是男 风的重要标志之一。那么,如果男性之间只有性欲或性行为即鸡奸,是否为男风呢?根据明清社会上大量流传的各类劝善遏淫书与养生医书所载,“男淫”“男色”或“龙阳”之所以被抨击的重要原因之一就 是“伤身”,而“伤身”则正是因为男性间发生了性行为。如:
龙阳六不可:丧威仪:淫污亵狎,颜面有靦。恭敬既丧,羞恶亦殄。伤夫妇:弃尔结发,嬖彼少 年。乖气致异,好恶有偏。混内外:若辈挑挞,有何行检。窃玉偷香,室人是染。渎神听:举头三尺, 定有神明。嗔怒其秽,降罚非轻。防不测:律载鸡奸,王法班班。奸又近杀,躯命攸关。枯骨髓:非 求尔后,妄泄尔精。愚哉是役,速戕其生。
男淬罪孽,不知创自何人。既非阴阳配合之宜,又无莲步云鬓之媚。乖人夫妇:偏爱宠童者,必夫妇失好;奸人妻女:内外不分者,必男女相窃;耗人精血:亢阳极伤精血,且秽气入肾必成瞽疾;绝 人子嗣:好此者精冷无子;为害不,J 昆山诸景阳作书规俞门士曰:“精为至宝,施之于人,尚能 生人。留之于身,岂不自生。况施于女人,犹可生人,若施于男子,倍觉可惜。”狗彘相交,尚循牝 牡,人求苟合,不辨雌雄,怪乎不怪?
可见,无论儒家从维护伦理道德的角度出发,还是道家从延年益寿的养生角度出发,他们否定男风 的原因之一,均是因为男性之间发生了性行为。因此,中国古代的男风观念,不仅包括男性之间的情感 关系同时也包括男性之间的性关系。而刑科题本中的“鸡奸”,即为法律文本对男风的表述。
试举一例。该案发生于嘉庆五年、六年间,案发地为河南光州光山县。案件当事人中,一方是25岁 的刘汉川,其父刘章称他“一向在外游荡,不务正业”;另一方是42岁的耿忠谟与其两个弟弟,35岁的耿忠良和32岁的耿忠秀。双方邻庄居住,相互认识。嘉庆五年(1800)八月某日,刘汉川到耿家闲晃,耿忠秀“见他年轻,就向调戏,把他鸡奸,以后又奸过几次”。九月里,刘汉川又到耿家,耿忠良“也把他调戏鸡奸了,后来乘空行奸,不记次数,给过他些吃食东西”。耿忠良对刘汉川“情热”,“叫刘汉川把兄弟 拒绝”。但刘汉川却将此话告诉耿忠秀,于是兄弟二人“从此不和,时常吵嘴”。大哥耿忠谟“疑有不端, 就向究问”。得知两个兄弟均与刘汉川“通奸”后,多次喝阻,并禁止兄弟们再与刘汉川往来。嘉庆六年 (1801)正月十一日,耿忠良与耿忠秀“又因刘汉川争吵起来”,耿忠谟喝阻无果,“就去告诉刘汉川的父亲刘章,叫他管教儿子”。当天傍晚,刘汉川来至耿家,怒骂耿忠谟“播弄是非”,两人因此发生争执。耿忠谟失手将刘汉川打伤,后者伤重,当夜死去。显然,这起发生于三个青年男子之间 的情欲纠葛,就是隐藏于清代内阁刑科题本档案中的男风现象。
因此,清代刑科题本中的“鸡奸”一词就包括三层含义:《大清律例》中的一项罪名;清代法律文本中对男性之间一种性行为的表述;清代法律文本中对男风现象的一种表述。
经过笔者研究,发现上述包含鸡奸情节的案件可分为两大类:拒绝鸡奸类案件与和同鸡奸类案件,简称为拒奸类与和奸类。所谓拒奸类案件,是指一名男子意图鸡奸另一名男子而遭到后者拒绝的案件。 这类案件按照双方最终是否成奸(即是否发生了同性性行为),又可以分为两类:图奸未成类与强奸已 成类,即意图鸡奸未成类案件与强行鸡奸已成类案件。所谓和奸类案件,是指一名男子自愿与另一名男 子和同鸡奸的案件。在这些内阁刑科题本案件中,属于男风问题研究对象的,包括全部鸡奸类案件中的 主动者与和奸类案件中的被动者。之所以将这些当事人分为主动者与被动者,有如下两方面原因:
其一,从法律角度进行区分。清律对于鸡奸行为的主动者,即强行鸡奸者或强奸未成者的判罚,与 被动者即和同鸡奸者的判罚,存在较大差别。主动者即“起意鸡奸”一方,清律对其判罚有以下几种: 一、“强奸十二岁以下、十岁以上幼童者,拟斩监侯。和奸者,照奸幼女,虽和同强论律,拟绞监候。”二、 “若止一人强行鸡奸、并未伤人,拟绞监候;如伤人未死,拟斩监候。”三、“其强奸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 里。”被动者就是“拒奸”或“和奸”一方,对于“和同鸡奸者”,清律的判罚是:“和同鸡奸者,照军民相奸 例,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可见,清律对主动者的判罚均是死刑或流刑之类的重刑,而对被动者 的判罚则只是枷杖之类的轻刑。惩罚力度的巨大差异,说明清代立法者认定鸡奸案件中的主动者与被动者在犯罪情节的严重性方面存在着巨大差异。因此,在研究中就不能不对二者加以区别。
其二,从性别角色角度进行区分。在一段同性关系中,双方所扮演的性别角色是不同的:主动者是 “侵入( penetrate)的一方,被动者是'被侵入”(penetrated )的一方。当然,这种区分也暗含着双方在权力关系上的“支配'(domination)与'服从'(obedience)的强弱对比关系。这种男性之间性关系中性别角色的区分,潘光旦在20世纪40年代就已发现。他指出,娈童即被动者一方,“成为同性恋的 对象,固有其内在的理由,但恋他的人又是一些甚么人?这些人又是怎样来的?这些人和寻常不喜欢 '南风'(即'男风'——笔者注)的人又有甚么分别,这分别又从何而来?潘光旦通过梳理中国 古代文献中有关“同性恋”的记载,指出中国古代所关注的绝大多数“同性恋”都是被动者一方,比如龙阳君、董贤、弥子瑕等人,又或是娈童、相公、男宠等称呼,而对主动好男风的男性则关注较少。
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必要将中国古代的男风群体进一步细化为主动者与被动者两部分。这也是笔者研究的起点。以下分别举例说明鸡奸类刑科题本中属于男风问题的各类研究对象。
首先,拒奸类案件中图奸未成的主动者。如道光三十年(1850)二月间,发生在四川巴县某地的案 件。案中主动者是30岁的雇工何玉亨,被动者是他邻居的儿子,11岁的谭五。以下是主动者何玉亨的 讲述:
道光三十年二月二十五日午后,小的赶场,酒醉转回。走到黄瓜园地方,在路旁坐歇。看见谭 合顺得幼子谭五在那里牧牛。小的见他年轻,生得清秀,起意图奸。就把谭五搂住,说要与他鸡奸。谭五不依哭骂。小的当就放手跑回。
本案主动者因为被动者“年轻”,且“生得清秀”而“起意图奸”,屡次想要鸡奸被动者。虽未奸成, 但主动者已经对被动者产生了性欲。
其次,拒奸类案件中强奸已成的主动者。如嘉庆二十三年、二十四年间,发生在甘肃兰州府礼县的 案件。案中主动者是33岁的教书先生刘特立,娶妻且“生有三子”。被动者是他的两名学生,9岁的白双魁儿和12岁的潘虎娃儿。以下是主动者刘特立的讲述:
嘉庆十四年,蒙学院考取入学。二十二年二月里,邻庄白重附延革生教他侄子白双魁儿读书。二十三年七月里不记日子,革生因白双魁儿年轻,脸面干净,起了色心,把他抱到炕上,哄诱顽耍,强 行成奸,吓唬他不许声张。后来时常哄诱鸡奸,不记次数。二十四年正月,潘怀有将他儿子潘虎娃儿送来附学。革生起意合潘虎娃儿鸡奸。先是借端责打,折磨扫地,使他畏惧。六月二十日,白双 魁儿没有上学,革生叫潘虎娃儿陪歇午觉,以后好待,再不责打。潘虎娃儿不肯。革生把潘虎娃儿 抱到炕上,撿压奸污。潘虎娃儿走出房门哭泣。适值潘怀有近来看见,革生恐他查问,用言支吾。 潘怀有走后,革生又吓唬他,不许向人告诉。第二日,潘虎娃儿得病回家,再没上学。后来白重折将 革生辞退。
本案主动者因被动者“年轻,脸面干净”,而“起了色心”,遂哄诱鸡奸其学生。因此,强奸已成类案 件中的主动者也是好男风者。
最后,和同鸡奸类案件中的主被动者双方。如嘉庆六、七年间,太原府阳曲县发生了一起案件。案中主动者是31岁的刘汉忠与36岁的李玉如,被动者是20岁的冯管小子,三人“同街认识”。以下是被动者冯管小子的讲述:
嘉庆六年不记月日,刘汉忠把小的哄诱鸡奸,以后乘便就奸,不记次数。刘汉忠陆续给过小的 钱米,不记数目。本年正月初十日,李玉如邀小的到他家喝酒,也把小的哄诱鸡奸。后又奸过数次。李玉如仅给小的食物,并没银钱。闰二月二十九日傍晚,李玉如又邀小的在家喝酒。刘汉忠走去不 依,把小的赶走回。
本案的两名主动者先后与被动者鸡奸,并以财物作为交换。而被动者不管出于何种动机,是自愿而非被迫与主动者发生同性性行为。
综上,在鸡奸类刑科题本案件中,属于男风问题的研究对象应当包括全部主动者(即拒奸类与和奸 类的主动者)以及和奸类案件的被动者。



据潘光旦的提问,笔者将研究目光投向“好男风者”,即鸡奸类刑科题本案件中的主动者。在绝大部分题本案件中,案件当事人都会提供包括年龄、职业等个人信息在内的口供,而清代男性之间情欲也 是一个与年龄有关的问题。因此,年龄问题就成为清代男风研究中一个无法忽视的基础问 题。对于双方年龄问题的研究具有如下意义:
首先,对主动者个体来说,虽然无法确定其在案件中发生同性性行为的年龄是否是其男风生涯的 “初始年龄”,但对于主动者这一群体来说,却可将该年龄视为该群体追逐男风的“活跃年龄”。其次,对被动者来说,其在和奸类案件中发生同性性行为的年龄,一方面可以视为是相当一部分被动者进入一 段男风关系的“初始年龄”,另一方面亦可视为被动者最吸引好男风者的“魅力年龄”。最后,本文所研究的年龄差,既可视为在一段同性关系中双方的年龄结构特点,亦可从一个侧面反映清代男风的某些 状况。
(一)主动者年龄
首先是全部鸡奸类案件中的主动者年龄。在本文所考察的全部1 110个鸡奸类案件中,有1 040个 主动者有确切的年龄数据,平均年龄约为33. 22岁。有125个主动者已婚,其平均年龄约为35. 94岁。其年龄分布如表1所示。
其次是拒奸类案件中主动者的年龄。在643个拒奸类案件中,共有573个主动者有年龄数据,平均年龄约为33. 45岁。其年龄分布如表2所示。
最后是和奸类案件中的主动者年龄。在467个和奸类案件中,有467个主动者有年龄信息,其平均 年龄约为32. 96岁。其年龄分布如表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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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动者的年龄
在全部1 110个鸡奸类案件中,有474个被动者有确切的年龄数据,这些被动者也是自愿与主动者 发生同性关系的,即和奸类案件中的被动者,其平均年龄约为17. 81岁。其年龄分布如表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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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被动者双方的年龄差
本文所讨论的年龄差是指成对出现的主动者与被动者的年龄差距,而非全部主动者年龄与全部被 动者年龄之间的差值。在全部案件中,共有1018对主动者和被动者的年龄数据是成对出现的,即有 1018个年龄差数据样本,双方的平均年龄差约为15. 12岁。其中,主动者年龄大于被动者的有994对, 其差值为正数;主被动者双方年龄相同的有10对,其差值为0;主动者年龄小于被动者的有14对,其差 值为负数。各年龄差的人数分布如表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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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表格对清代男风年龄问题的展示,大致可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无论结婚与否,主动者追逐男风的“活跃年龄”约为30多岁。进而可知,对于一部分30多岁 的男性来说,是否结婚并不会成为其是否好男风的决定性因素。同时,一部分已婚男性也并不会因为已 婚身份就终止其对男风的追逐。对他们而言,男色与女色可以兼容并存,并无冲突。
其次,大部分被动者最吸引主动者的“魅力年龄”以及相当一部分被动者进入男风关系的“初始年 龄”约为17岁。这一方面说明好男风的主动者偏好年轻男性,另一方面也说明男性在青年时期更容易接受男风,不论动机如何。
最后,双方年龄差约为15岁,这是清代男风关系中一种较常见的年龄结构模式。这个年龄差体现 了主被动者双方的权力关系,即主动者比被动者年长一倍左右,故主动者在人生阅历、社会经验、财富积 累甚至有时包括身体力量等方面,都对被动者形成明显优势,而这种优势就有可能促成一段男风关系并 使之持续下去。于是,由于双方之间15岁的年龄差而产生的智力、体力与财富等方面的强弱对比,就成 为清代男风关系模式中的一个重要特点。


在本文所考察的鸡奸类刑科题本中,上述好男风者通常会因为被动者“年轻”“好看”等原因而“起 意鸡奸”。“年轻”固然无法从字面上判断具体年龄,而不同的主动者对“年轻”的感观也不尽相同。因 此,笔者通过对这些被动者的年龄数据的分析,得以将这些“年轻”“好看”等原因量化。
首先是好男风者口中“年轻”的被动者。主动者因为被动者“年轻”或“年幼”而“起意鸡奸”的案件 有217个,约占全部案件的19. 55%。如发生于嘉庆十一年(1806)九月初六日午后的一起案件,地点在 广东省普宁县。主动者是43岁的单身男子林阿顺,被动者是16岁的孤儿周阿格,两人邻村熟识。据林阿顺供:“嘉庆十一年九月初六日午后,小的同族人林阿管赶墟转回。适周阿焰赴山捡柴,从小的村前经过。小的见他年轻,起意哄诱鸡奸。”需要指出的是,在其他并未出现被动者“年轻”或“年幼”等词语的案件中,并不意味着此类原因不存在。
经笔者统计,在上述217个案件中,有185个被动者有年龄数据,其年龄分布如表6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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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计算,这些“年轻”被动者的平均年龄约为16. 13岁,比全部鸡奸类案件中的被动者(约17.81 岁)年轻一岁半多。因此,至少有近两成的主动者更加偏爱“年轻”的被动者,而这些“年轻”的被动者大 多是16岁左右的男孩。
其次是好男风者口中“好看”的被动者。主动者因为被动者好看而起意鸡奸的案件共有46个。如 发生于光绪五年(1879)十月的一案,地在盛京承德县。主动者是佣工名计里,被动者是其邻居王小二。案情如下:“计里佣工度日,给旗人荣彬家照管。与王小二和好无嫌,同在窝棚存住,一炕睡歇。计里见 王小二年轻貌秀,心生爱慕。光绪五年十月初一日半夜,王小二赤身在炕睡熟。计里起意鸡奸。 同样,在其他并未出现好看,貌美,可爱,清秀,白净或干净等词语的 案件中,也并不意味着这些原因不存在。
笔者将这46个“好看”的被动者的年龄进行分析,其中有43个被动者有年龄数据,其年龄分布如 表7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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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笔者计算,这些“貌美”的被动者的平均年龄约为12. 72岁,比上文中的“年轻”被动者(约 16. 13岁)更加年幼。可见,所谓“好看”的被动者,绝大多数就是“好看”的“男童”。
主动者受到这些“年轻” “好看”的被动者吸引,进而提出发生性行为的要求,采取的方式大致分为 言语哄诱、财物利诱、借故挟制与设局陷害等。而被动者要么拒绝,要么接受。被动者自愿接受的情况 笔者已有论述,不再赘述。而被动者拒绝的原因则大致是“不依”“羞忿”“没脸见人”等。面 对这些“拒奸”的被动者,主动者的意图也分未成与已成两类。为何会出现未成与已成两种不同的结 果?笔者试图从年龄这个最基本的角度着手分析。
首先是图奸未成。先看主动者的年龄。在486个图奸未成类案件中,有427个主动者有年龄数据,
其平均年龄约为34. 41岁。其年龄分布如表8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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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被动者的年龄。在486个图奸类案件中,共有448个被动者有年龄数据,其平均年龄约为 19. 63岁。其年龄分布如表9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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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强奸已成。先看主动者的年龄。在157个强奸已成类案件中,有146个主动者有年龄数据。其平均年龄约为30. 64岁。其年龄分布如表10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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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被动者的年龄。在157个强奸已成类案件中,有161个被动者有年龄信息。这是因为某些案件中有不止一个被动者。其平均年龄约为14. 07岁。其年龄分布如表11所示。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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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上述图奸未成和强奸已成两类案件中主被动者的年龄,与全部鸡奸类案件中主被动者的年龄进 行对比,可得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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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从上表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其一,图奸类主动者比强奸类主动者年长将近4岁,强奸类主动者显然更加年轻。据此可以推测, 与34岁的图奸类主动者相比,30岁的强奸类主动者也许更倾向于选择使用强力来迫使被动者与之发 生性行为。
其二,图奸类被动者比强奸类被动者年长5岁多,更重要的是,将近20岁的图奸类被动者已是成年 男子,而14岁的强奸类被动者还只是少年。年龄上的差距意味着双方在人生经验、社会地位尤其是体 力方面的差距显著,因此很多被动者最终被奸成的一个相同理由是“年幼力弱”。
其三,图奸类主被动者双方之间的年龄差将近15岁,而强奸类主被动者双方之间的年龄差则约为 16岁半。那么,对于双方都是成年男子的图奸类主被动者双方来说,将近15岁的年龄差或许会成为被动者体力上的优势,故而能够拒奸成功。然而,对于强奸类主被动者双方来说,30岁的成年男子面对14 岁的男孩,16岁的年龄差便成了主动者强迫被动者与之发生同性性行为明显的力量优势。
本文的目的在于阐明鸡奸类刑科题本可以作为研究清代男风问题的一种新材料。相关口供可以提 供多方面的信息,尤其是年龄这个基础问题。上述分析可以视为对清代男风进行量化研究的一个尝试, 结论亦可揭示出清代男风的某些面貌:
清代好男风者即主动者追逐男风的“活跃年龄”大致在30岁至36岁之间,与是否结婚无关;他们 追逐的对象大致是17岁左右的青少年;双方的年龄差约为15岁。这三项数据大致能反映出清代男风 的年龄结构,即主动者相对于被动者处于智力与体力的高峰期,他们偏爱青少年的同性,而双方的年龄 差距及其隐含的人生阅历、社会经验、财富积累等方面的差距,使得好男风者的意图具备实现的可能性。部分好男风者更加偏好16岁甚至12岁的男孩,反映出他们对于同性的审美标准,即越年轻越有魅力。当好男风者的性要求遭到被动者拒绝时,决定其意图是否得逞的关键因素是被动者的年龄:当被动者为 年近20岁的成年男子时,主动者的意图基本无法实现;而当被动者为年仅14岁的男孩时,主动者则可 通过强力来迫使对方与之发生性行为。
若放宽视野,我们发现清代男风关系中的年龄结构似乎具有一定的东西方普遍性。如福柯(Michel Foucault)在对古希腊性爱的研究中发现,“一个已婚男人能够有自己’所爱的男童,又如金赛 (Alfred C. Kinsey)在对20世纪上半叶美国男性性行为的研究报告中指岀:“年轻的单身男性的同性性行为伴侣,一般都是年纪较大的、在婚的丈夫们。” 何以如此近似,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潘乃穆,潘乃和.潘光旦文集(第12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2]HINSCH B. Passions of the Cut Sleeve:The Male Homosexual Tradition in China[ M] . Oakland: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2.
[3]刘达临.性与中国文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4]吴存存.明清社会性爱风气[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0.
[5]张在舟.暧昧的历程:中国古代同性恋史[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1.
[6]施晔.中国古代文学中的同性恋书写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7]SUSAN B, JEFFREY N. Wasserstrom eds. Chinese Femininities/Chinese Masculinities: A Reader[ M]. Berkeley, Los Angeles and London: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2002.
[8]郭晓飞.中国法视野下的同性恋[D].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
[9]常熟顾泾同志氏.寿世慈航[M].成都:巴蜀书社,1992.
[10]孙念舫.全人矩煥[M].成都:巴蜀书社,1994.
[11]内阁刑科题本[Z].北京: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12]上海大学法学院.大清律例[Z].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
[13 ] MATTHEW H. Sommer. Sex, Law, and Society in Late Imperrial China[ M]. Redwood City: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14]董笑寒.清代男性之间的情欲研究[J].清史研究,2017,(1).
[15]米歇尔·福柯.性经验史[C].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16]阿尔弗雷德·(>金赛.金赛性学报告[C].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13.

来源:西北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 学版)201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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