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变更工作地点、降低工资待遇,劳动者拒绝续签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纠纷/劳动争议/续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改变工作地点2017年3月1日,上海好记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记星公司)和杨某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期限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工作地点为河南。2020年2月29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一份,约定期限自2020年2月29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工作地点为无锡。2021年4月2日,好记星公司向杨某发出《解除劳动合作关系通知书》,载明:“杨某女士,公司与你的劳动合同已经在2021年2月28日到期,经过再三沟通,公司提出对你的工资作出如下调整:生效日期:2021年3月1日……由于你一直未予答复,公司认为你没有同意该项调整,所以公司按照相应法律,不与你续订劳动合同,特此通知!”该通知书载明好记星公司在续订劳动合同协商时,提供的条件改变了杨某的工作地点,降低了杨某的工资。后,杨某向无锡市梁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好记星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该委部分支持了杨某的该项仲裁请求。好记星公司不服,诉至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根据法院已查明的事实,好记星公司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变更了劳动合同履行地点,降低了工资待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之情形,杨某不同意好记星公司的调整方案,好记星公司以此为由不续订劳动合同的,依法应向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不服本案判决,上诉到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正如本案法院所指出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履行地点,降低工资待遇,不属于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接受的,因此导致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提醒广大用人单位,要及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变更或者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如果没有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会导致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民终7587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版权声明】: 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联系删除! 本文来自于网络,仅供学术探讨和信息共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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