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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院判例:户口最后一次迁入系争房屋没有实际居住,不是同住人

 在共同关心 2022-07-21 发布于上海

引言:

近年来,伴随着城市化发展,上海的房屋征收进程不断加快,很多“老破小”都面临着被征收的问题。在征收过程中,私房的征收利益通常按照权利人来进行安置,对于权利人的认定一般较为明晰。

但是对于何谓公房同住人的规定杂乱无章,某些条文可能存在歧义,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也会有自己不同的理解,会导致对于同住人的认定没有非常明确的标准,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本期将推荐上海二中院一则不予认定同住人的案例。

裁判要旨:

王某2于2014年将户口迁回系争房屋后并未居住,可见其对系争房屋并无居住需求,系空挂户口。王某1报出生后从未居住过系争房屋,亦属空挂户口。故均非同住人,无权享有征收安置补偿利。

一审法院判决摘要

根据相关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房屋征收时,王某2、王某1的户籍虽在房屋内,但王某2于2014年最后一次将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后并未居住。其虽于80年代到90年代初居住过系争房屋,但1988年将户口从系争房屋迁至其母亲家武定西路房屋,且在之后若干年长期居住武定西路,应视作其放弃对系争房屋的居住利益。

而王某2称2000年曾居住系争房屋数月,后其因与女友分手而不愿继续居住,由此可见王某2此后未再居住系争房屋并非客观居住困难、而系其主观因素所致。王某2于2014年将户口迁回系争房屋后亦未居住,亦可见其对系争房屋并无居住需求,系空挂户口。王某1报出生后从未居住过系争房屋,亦属空挂户口。

二审法院判决摘要

本案中,王某2户籍从1988年迁至武定西路房屋后,其在明知系争房屋出租的情况下,又于2014年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故其对系争房屋并无实际居住需求,一审法院认为其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并无不当。王某1是王某2的子女,其居住权益应当附随于王某2,鉴于王某2不属于同住人,王某1报出生于系争房屋内,但未实际居住,亦不符合同住人条件。

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诉辩意见及其他在案证据作出的判决,本院予以认可。王某2、王某1上诉提出承租人让渡系争房屋部分使用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现也未得到承租人的认可和同意,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王某2、王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律师建议:

征收案件当中同住人的认定颇为复杂,牵扯到的认定因素非常宽泛,除了政策法规、伦理亲情、系争房屋历史来源、户口迁入迁出的痕迹,对被征收房屋的贡献程度,实际居住情况等客观情况以外,当庭陈述、法庭说理、法官的价值判断都有可能影响到征收利益的分配,甚至可能出现情况差不多但判决却大相径庭这种结果,因此,在遇到征收类法律问题时,应精细化、客观理性进行分析或求助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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