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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英淇拆迁律师解答丨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临时建筑拆迁补偿

 城里的傻瓜 2018-07-27

问:房屋在拆迁的时候,是不是在拆迁该范围内的房屋都是要进行补偿?那么临时性房屋能得到补偿吗?

北京英淇拆迁律师解答:《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管理条例》中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临时性建筑也要经过国土和建设等部门批准的,并且工程也要使用钢筋等建筑性材料。因此,临时性建筑是合法的建筑,在规定的时间内,遇到拆迁补偿时是应该给予补偿的。超过两年的临时性建筑,并且没有申请延期的临时性建筑,拆迁人可以不给补偿的。

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如果开发商因为是临时性建筑的话,要看临时性的建筑的批准期限是否已经过期,如果没有过期限的话,是可以获得补偿的。拆迁人如果坚持不给补偿的话,要找专业的律师进行维权活动。

问:公房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者死亡的,补偿协议签订主体的如何确定?

北京英淇拆迁律师解答: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的,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协商变更承租人,变更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

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由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继续履行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自行协商确定承租人。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各当事人之间仍未协商一致的,由征收范围内的第三方公信评议机构组织协商。协商一致的主体作为补偿协议签约主体;协商不一致的,由公有房屋出租人依据协商结果按照地方相关规定书面确定公有房屋承租人,确定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为补偿协议签订主体。

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对被拆除房屋面积应当如何认定?如果是非居住房屋拆迁,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哪些费用?

北京英淇拆迁律师解答: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一般情况下,拆迁非居住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拆除非居住房屋,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

(1)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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