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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退出方式新尝试

 江涛的note 2022-07-21 发布于上海

近日,证监会启动了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工作,支持私募基金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

完善了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非现金分配机制,拓宽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退出渠道,有利于兼顾投资者差异化需求,促进投资-退出-再投资良性循环。是证监会推动优化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发展环境、支持行业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的又一项重要举措。

一、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 优化退出环境

近年来,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在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约定,将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向投资者(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一种安排。

从境外市场看,私募基金在被投企业上市后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是较为常见的制度安排。这一安排有利于兼顾投资者差异化需求,进一步优化私募股权创投基金退出环境,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对实体经济和创新创业的支持作用。

试点政策的出台拓宽了退出渠道,有效兼顾了不同LP的投资需要。

现有机制下,GP需要把股票出售换成现金再向LP分配,导致解禁期结束后的大量大额减持,从而造成二级市场股价的大幅波动。

此次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实施后,意味着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所投企业上市之后,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无需一定再通过减持把本金和收益分给有限合伙人(以下简称LP),可以选择直接将股票分给LP,其既可以选择退出,也可以继续持有。

此次试点的推出,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大额减持风险,进一步稳定市场。一方面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向投资者分配后,股权持有者更分散;另一方面有利于平抑解禁期到后的潜在大额减持,降低市场集中减持抛盘压力。

二、纳税方式有望发生改变

创投基金的退出只能通过转让公司资产取得现金后进行现金分配的方式进行。实物分配股票试点的意义在于丰富了基金的退出路径,具体而言,首先鉴于创投基金有存续期间的限制,传统现金分配路径下,基金管理人出售股票的时点往往不一定是最优时点;其次不同投资人对于基金所持有公司股票的处置方式和时点也可能存在不同看法。只是配套的税务层面的仍需在税务层面予以审视。

依照现行的清算退出机制,当基金管理人对被投企业股权上市解禁后退出时,倘卖出的价格高于LP投资价格时,作为LP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累计最高税率在35%。但如果试点推行之后,企业上市就可以将股票分配给投资人,后期如遇股价增益,相关资产的盈利则不需要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

目前实物分配股票试点在法律层面已无障碍,但是仍必要在税务层面予以审视,税务规则的衔接顺畅与否将直接影响试点的实施效果。在非清算分配情形下(如实物分配股票试点)的实物分配,是遵循现行清算分配规则还是需要另行设置新的税务规则、政策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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