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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婚后发现女方有精神疾病,起诉撤销婚姻关系受到支持

 上海刑事律师 2022-07-21 发布于上海

 对大部分年轻人来说,婚姻是人生中极为重要的事情,不仅花费巨大,而且关系自身和后代的幸福,不应操之过急。未经过深入了解和接触便匆匆领证结婚,是对自己和他人的不负责任。

案情介绍
01

 小明到了结婚年龄,家里着急结婚,经人介绍,于2022年1月21日认识了小丽。后双方建立了婚约关系,约定彩礼188000元和三金首饰等,并于2022年1月2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后两人相处数月,2022年4月,二人发生了争吵,小明发现小丽情绪反应比较激烈,遂向小丽父亲反映。小丽父亲闻讯后给小丽送来了药品。小明网上搜索发现,小丽父亲送的药是治疗精神疾病的,便向小丽父亲询问,才知道小丽之前被同居的男友殴打,导致精神障碍并多次到医院治疗。小明查看了小丽就医的记录,发现小丽还患有乙肝。

 小明大呼上当,借口给小丽治病,拿到了小丽的病历等材料,将小丽起诉至法院,要求:1、撤销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判决被告与第三人(小丽父母)共同向原告返还彩礼188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小丽及父母辩称:1、第三人(小丽父母)再三告知了原告其女儿有病,身体不太好,不同意亲事,后来是在媒人的再三要求下才同意相亲的。本案完全不符合撤销婚姻的条件,因为原被告订婚和登记结婚系双方完全自愿的,对于原告指控被告隐瞒病情,原告没有提供任何合法有效的证据。原告提供的病历资料不能证明被告向原告隐瞒了被告的病情。双方当初约定的18.8万元彩礼钱过低,本地的婚姻彩礼大概在30万左右,当初原告是承诺会对被告好,会照顾被告,所以被告家人才适当收取彩礼,被告在这种情况下才同意婚事的。原告向被告骗取的这些病历资料,只能证明被告之前患有这些疾病。原告到法院起诉后约10天,才由第三人把被告接回娘家的。所以原被告自愿办理婚姻登记,现在原告提出撤销婚姻登记,是完全不符合条件的,也没有把婚姻登记机关列为第三人,这是不妥当的。2、关于是否返还彩礼及范畴,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是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双方也共同生活了5个月,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同居时间较长,不应返还彩礼。同时原告没有提交其家庭生活困难的证据,原告所主张的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
02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若未告知的,为可撤销婚姻,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而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未做明确规定,一般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该法规定,精神疾病属于法定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

 本案中,被告小丽患有精神障碍多年,至与原告结婚登记前多次住院治疗,第三人认为被告已经治愈,被告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了原告结婚的真实意思,且在婚后的疾病状态影响了正常的家庭生活,故对原告在法定期间内要求撤销与被告的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原告为与被告缔结婚约给付的彩礼188000元及三金首饰,被告应该返还。

 关于彩礼返还的金额,综合考虑本案原告小明和被告小丽共同生活时间达5个月、适当照顾女性合法权益、三金首饰已在原告处等情况,结合本案案情,被告应适当返还原告彩礼,本院认为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14万元。第三人作为被告的父母为接收彩礼的一方,应当作为本案共同受益人,对彩礼返还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小明与被告小丽的婚姻关系。

 二、被告小丽与第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小明彩礼14万元。

 三、驳回原告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03

 对大部分年轻人来说,婚姻是人生中极为重要的事情,不仅花费巨大,而且关系自身和后代的幸福,不应操之过急。未经过深入了解和接触便匆匆领证结婚,是对自己和他人的不负责任。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周宇龙律师表示,近些年来,随着优生优育思想的传播,婚前检查被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所接受。有条件的年轻人可以在婚前进行医学检查,为将来的结婚和生育后代做好充足的准备。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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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文案:曹   凯

编辑:周志坚

审核:丁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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