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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律师说法︱小区消火栓漏水,水费由谁承担?

 阿福根 2022-07-22 发布于上海


《蓝律师说法》栏目由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蓝启润律师创办,以案说法,通过故事形式传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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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来判案】

近年来,花果山地区城市化进程很快,高层住宅拔地而起,随处可见。各种名号的物业公司也雨后春笋般的出现。李光头和陈小美也闲不住,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光头物业公司,并于2015年入驻水帘洞小区。

光头物业公司进驻后,由于管理不到位,与业主们的冲突和摩擦与日俱增。水帘洞小区的业主们也对光头物业公司非常反感。可,世上的事往往就是这样,旧怨未了又添新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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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6月,李光头发现水帘洞小区因消防栓长期漏水,消防水表显示用水6万吨。在惊叹之余,光头物业公司收到了自来水公司要求其缴纳24万元水费的缴费通知。于是,光头物业公司要求水帘洞小区业主对这24万元水费进行分摊,遭到小区业主的拒绝和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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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光头物业公司和水帘洞小区业主均拒绝缴纳消防水费,自来水公司只好将光头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一起告上了法院。

【看官,您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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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官甲说:水费应当由小区业主承担。理由是:小区消防设施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应由所有人承担漏水损失,且光头物业公司与自来水公司无供用水合同,自来水公司无权向光头物业公司主张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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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官乙说:消防栓漏水是物业公司管理不善造成的,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

看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到底法院会怎么判呢?

【且看法院如何怎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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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消防设施分为公共消防设施和自备消防设施,小区内部消防设施属于小区自备消防设施,从自备消防设施取水救火需要缴纳水费。小区自备消防设施漏水产生的水费,自来水公司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要求小区业主或物业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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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物权法律关系,自来水公司可以要求全体业主承担水费,但小区业主赔偿后,可以向光头物业公司追偿。

依据侵权法律关系,自来水公司也可以要求光头物业公司承担水费。

【听听蓝律师如何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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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启润  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有句话说,条条大路通罗马。打官司也不例外,达到彼岸的途径往往不是唯一的。但依据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往往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自来水公司可以依据“物权”法律关系或依据“侵权”法律关系,来主张水费损失,以达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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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来水公司可依据“物权”法律关系要求小区业主承担水费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八十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由此可见,业主作为小区消防设施的所有人,自来水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小区消防栓漏水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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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自来水公司可以依据“侵权”法律关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在委托管理模式下,小区业主将其对小区的管理权委托给物业公司行使,此时共有设施设备管理主体为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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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光头物业公司未尽管理义务导致消防用水流失,侵犯了自来水公司的财产权,自来水公司有权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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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帘洞小区业主承担义务后,可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向光头物业公司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水帘洞小区业主承担水费后,可以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向光头物业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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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看官,您是否正对手中法律问题或者面对的法律纠纷一筹莫展呢?或者,您是否也在寻觅为您投资兴业提供一臂之力的法律顾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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