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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消防设施漏水谁应承担水费

 不咬人的蚊子 2014-07-09

小区消防设施漏水谁应承担水费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522

 

    【案情】

 

    江苏省宿迁市康宁小区于2005年交付业主使用,阳光物业公司负责该小区物业管理。201310月,小区消防水表显示用水5.6万吨,产生约18万元水费,原因是消防栓漏水。自来水公司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水费,被物业公司拒绝,其理由是:小区消防设施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应由所有人承担漏水损失,且自己与自来水公司无供用水合同,自来水公司无权向其主张水费。这笔水费,自来水公司应向谁索要?

 

    【评析】

 

    消防设施分为公共消防设施和自备消防设施,小区内部消防设施属于小区自备消防设施,从自备消防设施取水救火需要缴纳水费。小区自备消防设施漏水产生的水费,自来水公司可以依据不同的法律关系要求小区业主或物业公司承担。

 

    1.自来水公司可依据“物权”法律关系要求小区业主承担。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小区的消防设施就属于公用设施,归业主共有。该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业主承担义务的表现包括分担共用部分产生的费用。该法第八十条还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由此可见,业主作为小区消防设施的所有人,自来水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小区消防栓漏水产生的费用。

 

    2.自来水公司可以依据“侵权”法律关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在委托管理模式下,小区业主将其对小区的管理权委托给物业公司行使,此时共有设施设备管理主体为物业公司。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物业公司未尽管理义务导致消防用水流失,侵犯了自来水公司的财产权,自来水公司有权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3.业主承担义务后,可依据物业合同向物业公司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业主承担水费后,可以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向物业公司追偿。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我的看法:从作者的两个思路来看,无论是小区业主还是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都是侵权:业主作为消防设施所有人,应尽到对设施的管理维修义务,即使该义务根据物业合同转给了物业公司,业主也不能免责;物业公司作为消防设施管理人,应尽到对对设施的管理维修义务,该义务尽管是依照合同取得的义务,但对自来水公司而言也是法定义务。侵权责任法有的条款直接规定了所有人之外的管理人、使用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理论依据也是管理人、使用人的义务对他人而言也是法定义务,因为侵权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产生的责任,侵犯的是他人的绝对权。本案中,作者认为侵犯了自来水公司对水的所有权。我认为,自来水经过水表到达消防栓后,其所有权即归业主所有,业主应对水承担风险责任,消防栓漏水,损害的是业主对水的所有权,这正如水经过水表进入家庭后漏水一样。供水合同中不会约定供水的数量,因此漏多少都是业主的损失,自来水公司只负责供水,不管水多水少。因此,18万元水费对自来水公司而言是供水合同产生的债权而不是侵权之债,只能向合同对方业主主张,业主履行债务后可以再依据物业合同向物业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业主、物业公司都没有侵犯自来水公司对水的所有权,不存在对自来水公司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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