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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动员村民集资搞工程,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双木大爷 2022-07-22 发布于四川

案情回顾:

H村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后,由被告人赵某某任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赵某某上任后,与三名村党支部委员在尚未取得任何许可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动员村民集资建设安置房工程。为解决项目资金周转困难,被告人赵某某等人召集部分村民召开会议,决定向某村村民付息集资,承诺月息二分五厘,并通过H村村民委员会门口、小区公告栏、党员代表会、社员代表会等向村民宣传付息集资事项。4年期间,参与付息集资50余人,经查集资参与人系H村村民、居民及H村村民的亲友。

后经鉴定,上述被告人共集资1900余万元,尚有650余万元本金未退还。侦查机关未能取得上述张贴的告示的证据,该告示的具体内容无法查明。

法院认为:

第一,现有在卷证据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以H村村民委员会名义,召开村委会、党员代表会、村民代表会研究决定,动员某村村民集资建设安置房工程,并在村民委员会门口、小区公告栏等地张贴告示宣传向H村村民付息集资事项,参与集资的50余人系某村村民、居民及某村村民的亲友

第二,因侦查机关未能取得该告示的证据,故该告示是否未限定参与集资的范围,是否未限定参与人员的身份,是否未禁止社会公众参与集资等内容无法查明。同时,综合全案证据分析,召开会议及张贴告示进行宣传的主观目的是为动员该村村民、居民及该村村民的亲友集资建设工程,宣传的对象和范围特定,在主观心态上也未反映出向社会广大公众吸收资金。

第三,不特定对象需具备人员的延散性、不可控性和波及范围的广泛性的性质。根据本案对外宣传的方式、范围、对象及参与集资人员身份情况等分析,不具备上述构成要件,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和吸收资金。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孙律师解读: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同时满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4个法律特征。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被告人是否向社会公众(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是否具有社会性特征。只要不具有社会性特征,就不能将被告的行为界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例如,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特定人员吸收存款,就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本案中,村民委员会通过召开村委会、党员代表会等会议后,研究决定动员该村村民集资建设安置房工程,并在村民委员会门口、小区公告栏等地贴公告的行为,其所针对的对象系该村的村民,即单位内部人员。根据在案证据来看,只有个别人不属于该村村民及亲友,但也有一定的关系。被告人的“吸收”行为未针对不特定对象,也未发生村民及其亲友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情况。故被告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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