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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口装了鞋柜,物业要求拆除!要拆吗?

 刚柔互用 2022-07-22 发布于山东

门口的鞋柜可以不拆吗?

律师观点:若占用消防通道,应当予以拆除

记者 李爽

  市民王女士询问:我住的是电梯房,5年前请人在门口做了一个鞋柜。近日,小区物业下发通知,要求业主清理摆放在楼道上的杂物,因此家门口的鞋柜需要拆除。一个小鞋柜,在门口占的地方不大,对消防没有多大影响;何况当初买房时,这块的公摊面积也是花了钱的,我也享有使用权,鞋柜不拆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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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军杰、实习律师申雅茹答复:若该鞋柜占用消防通道或者安装放置未经其他业主同意、影响到其他业主对于楼道的使用,应当予以拆除。

占用消防通道的鞋柜应当予以拆除

  根据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第六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四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以及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可知,不论业主的行为是否对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产生影响,任何人均不得随意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随意堆放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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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件事中,即便王女士的鞋柜小,占地面积不大,对消防没有多大影响,若该鞋柜占用了消防通道,那么王女士必须将其拆除,因为电梯房住宅的楼道作为高层住宅发生火灾时的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时刻保持安全和畅通,不得堆放杂物。

对影响到其他业主对楼道使用的鞋柜

也应当予以拆除

  根据民法典第271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也属于共有部分”可知,楼道作为对外开放的公共区域属于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业主们对于上述公共区域均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各业主应在合理限度内恰当使用,但是无权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及邻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本属于公共所有的区域自用,扩大自己专有部分的范围,此举既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也直接妨碍了他人对公共楼道的使用,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责任。

  本件事中,王女士如果擅自将鞋柜安置于楼道处,未征得其他业主同意,或者影响妨碍到其他业主对于公共楼道的使用,也必须将鞋柜予以拆除。

  虽说现在电梯房有电梯,业主们对于楼梯的使用越来越少,但是,当发生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时,楼道的堵塞会影响人员逃生,影响巨大,业主们为了自身安全考虑,不要将鞋柜放置在公共楼道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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